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區別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10118-2019-01-09 08:58
在西方歷史上,由現代國家興起過程中形成的國家法一元主義法治只是一個短暫的現象,這種法治秩序出現在羅馬–基督教多元法律秩序崩潰碎片中領土主權國家興起的短暫歷史時刻。
隨着地理大發現,西方領土主權國家變成列強(great power)並出現在全球舞台上紛紛建構殖民帝國時,法律多元主義始終是其國家法治秩序的內在組成部分。只不過此時的法律多元主義不再是中世紀教會法、封建法和國家法的並存格局,而是國內法、殖民地法和國際法構成的法律多元主義局面。這種多元主義帝國法律秩序尤其體現在英美海洋帝國的歷史發展中。

近代法哲學家霍布斯
事實上,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之所以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建構為“法律帝國”的首都,就在於美國法治本身就建立在法律多元主義的帝國秩序之上,法律帝國處理的是如何協調多元利益格局下法律多元主義可能衝突的“原則”問題,而不是法律一元主義所關注的“規則”問題。
因此,美國憲法中的重要議題就在於如何處理聯邦法與州法、州法與州法、州法與印第安部落法的關係以維持帝國聯邦構造;如何處理美國憲法與域外準殖民地法之間的關係;如何處理國際條約和外國法與美國憲法的關係;如何處理公民個體與帝國聯邦主權建立之間的關係等等。一句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它處理的是法律“多元”之上如何捍衞“一體”的問題,而不是日常法律糾紛和司法治理的問題。
中國有很多從事司法改革研究的人研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但是研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一回事,試圖按照這個模式來改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乃至地方法院就變成了另一回事。
如果不明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帝國多元法律體系中的定位,不明白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級法院乃是解決糾紛進行司法日常治理的機構這些事實,可以想象,這種改革要麼難以實現,要麼帶來負面效果。如果一定要在中國找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對應物,那麼香港迴歸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實際上就是在處理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本地法律之間的複雜關係,無疑發揮類似國家憲法法院的職能。
在這個意義上,不能簡單地從國家法一元論的視角出發,消極地將法律多元主義看作是法律移植的產物,或者看作是傳統社會邁向現代社會的過渡性產物,從而把“道路通向城市”看作是消滅法律多元主義的歷史必然進程。相反,必須將法律多元主義看作是法治秩序的常態,尤其是類似帝國形態的大國法治的常態。法律多元主義乃是大國法治的必然產物。目前,不少中國學者開始思考中國的大國法治問題,但還沒有認真對待法律多元主義問題。
——《告別國家法一元論——秋菊的困惑與大國法治道路》,強世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