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網友;加籍毒販在華獲死刑咎由自取 應該絞死他_風聞
是小小小甜瓜诶-自主品牌才是国家希望!2019-01-15 11:23
來源;環球網
原標題:加拿大籍毒販在華獲死刑 美國網友:他咎由自取,應該絞死他
[環球時報綜合報道]“加拿大籍被告人謝倫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處死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14日晚20時30分許發佈通告,法院當天對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環球時報》記者當天全程旁聽了案件的整個審理過程。記者注意到,案件審理期間,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辯護、翻譯等各項權利,包括加拿大駐華使館官員和中外媒體記者在內近60人到庭旁聽。對於謝倫伯格被判死刑以及此前中國拘捕兩名加拿大人,加拿大和西方一些媒體宣稱這是中國對加拿大逮捕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的“報復”。
新加坡《聯合早報》14日稱,根據中國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即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處以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報道稱,由於中加關係處於敏感期,謝倫伯格案備受關注,中國官方兩次公開庭審以對外展示透明度和司法公正性。4名加拿大駐華使館人員當天到庭旁聽,另有公眾和部分中外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包括《聯合早報》《華爾街日報》和法新社的記者。
加拿大《國家郵報》稱,謝倫伯格在中國突然重審的消息“讓人懷疑他是否成為加中爭鬥的人質”。《紐約時報》14日稱,加拿大和中國的外交衝突14日達到“最危險級別”。加拿大人謝倫伯格在其販毒案重審過程中堅決否認自己對販毒活動知情,聲稱自己是被人陷害的。而檢方認為,有證據證明他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報道稱,在加中關係日益惡化的背景下,法庭支持檢方對謝倫伯格重判,他的家人擔心“謝倫伯格成了一個棋子”。
《華盛頓郵報》14日稱,謝倫伯格一案遭到法律專家和他家人的譴責。他們認為,“中國用謝倫伯格作為施壓加拿大釋放孟晚舟的籌碼”。不過,美國網友“傑夫2345”在報道後的留言中反駁稱,“如果有人愚蠢地想在中國建立非法毒品銷售網絡,他是咎由自取。這些人應該從地球上消失。我對這名加拿大人沒有同情心,應該絞死他。”在社交媒體上,這起案件引起加拿大和中國網友的關注。在推特上,網友法斯塔説,在中國,走私販賣一定數量的毒品就是死罪,中國人以前就拒絕了鴉片,現在更不需要毒品。在中國微博上,許多網友稱:“依法治國,一視同仁。”
[環球時報赴大連特派記者 範凌志 環球時報駐加拿大、新加坡特約記者 陶短房 任重 陳一]
[完]

▲庭審現場(圖片來源:大連市中院)
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 ;
甲基苯丙胺【冰毒】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5、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6、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十五年、無期、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5、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7、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