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加拿大人在中國被判死刑_風聞
薛定谔的触手-科普2019-01-18 10:47
問題一般集中在以下三點
1.為什麼一審只判了15年,原則上不加刑的二審發回重審反而判了死刑?二審和發回重審的區別在哪裏?
2.和孟晚舟案有什麼區別?中國政府是不是借這個案子向加方施壓?
3.中國境內有沒有毒販賣給加拿大很多芬太尼?中國抓到這些毒販為什麼判的比這個加拿大人輕?
第一個和第三個是法律問題,第二個是政治問題先説法律問題
首先,這個“原則上不加刑”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6條,我摘錄一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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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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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這個“原則上不加刑”的限制是有的,但需要有兩個條件,這兩個條件是什麼呢?就是“沒有新的犯罪事實”和“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自訴人提出上訴(也就是非被告相關人員提出的上訴)”
那麼很簡單,這個案子是被告提出來的上訴,加刑顯然不符合第二點,那麼只能符合第一點了。那麼這個“新的犯罪事實”是什麼呢?就是“發現了他作為主犯的證據”
根據判決書裏的事實陳述,一審時謝倫伯格被認定為是“從犯”,而根據其翻譯許某告發,並核實了其資金賬户與主要犯罪嫌疑人周某、簡某的交易金額及轉賬記錄判斷為主犯。為什麼許某會告發他呢?因為這哥們在一審的時候咬死許某才是交易人,許某也以為只是無期,結果沒想到許某判了死刑,而這人判了15年,就算他不上訴,許某也會上訴,所以他這個死刑是很正常的。要知道,中國境內走私毒品50克就夠死刑標準了(這個標準是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鴉片是1kg,大麻5-10kg,除甲基苯丙胺以外的苯丙胺類100g),他走私了多少?222.035千克,還是冰毒,也就是説足夠判4440次死刑了,現在就判了一次,叫新中國不允許酷刑了,這人換在封建王朝就是被凌遲的命
然後説第三點,在説第三點之前,我們先了解下芬太尼是什麼。根據維基百科介紹,芬太尼(Fentanyl)最早由比利時醫生保羅·揚森於1960年研製出來,1968年在美國被批准用於醫療用途,當它與其他藥物聯合使用時,通常用作疼痛藥物或麻醉劑,服用方式包括口服和貼片。它的典型副作用包括嗜睡、困惑和噁心,更嚴重的副作用包括上癮、低血壓和呼吸抑制,如果沒有醫學專業人員迅速解決,呼吸的努力降低可能導致死亡。但後來芬太尼被用作了娛樂性用藥,成了實驗室毒品的重要成分。由於它的效力極強,導致2000年至2017年間發生了無數藥物過量死亡的案例
截至2012年,芬太尼是醫學中使用最廣泛的合成阿片類藥物。其特點是起效迅速且作用時間極短,靜脈注射後1分鐘起效,4分鐘達高峯,維持作用30分鐘;肌內注射後約7分鐘起效,維持約1~2小時。它是腦中μ-阿片受體的強力激動劑,芬太尼比嗎啡效力高50~100倍,是海洛因的50倍。它的化學名稱是N-〔l-(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分子式為C22H28N2O。而芬太尼的衍生物卡芬太尼(carfentanil)更變態,其藥效是芬太尼的100倍,海洛因的5000倍,嗎啡的10000倍,只要0.02克,就足以使一個成年人斃命。中國目前對芬太尼的態度也是禁止芬太尼及其類似物
很多加拿大人和香蕉人也提到中國往加拿大賣芬太尼這事,這事有沒有?根據資本的逐利性來分析,芬太尼作為毒品的利潤率高達50000%,即使作為管制藥物,也防不住鋌而走險的走私毒品的人,所以你説中國國內沒有賣芬太尼到國外甚至賣給同胞的,這個我肯定是不信的。但你説這種做法得到了中國政府的縱容,這就是腦洞太大。因為首先,中國有三萬多家化工企業不屬於國家監管之下,這還是沒算那些手工作坊和僱傭病人開藥的藥販子的,這些企業可以通過不斷研發新化合物來繞過政府對23種芬太尼類似物的監管,而這些芬太尼的銷售還很有可能是逃避了税務監管的,導致更加難以被查處。其次,中國境內發現違禁芬太尼銷售的,哪怕是在海關被扣住的,都按照海洛因的標準,也就是50剋死刑的,但是中國賣到加拿大在加拿大被捕的呢?根據加拿大的法律,不僅大麻最近都合法了,類似冰毒,海洛因,芬太尼等可能損傷腦部導致不可逆損傷的毒品,也都是以“濫用管制藥物”來判,量小的甚至不屬於刑事犯罪,還有一點就是加拿大這個作死國家還廢除了死刑,也就叫緯度高地方冷,精華地區離美國首都近,換南面一點就是另一個墨西哥了,而且中國和加拿大之間還沒有引渡條約,好多人犯了事就跑去加拿大,很多恨國黨也以加拿大作為胡説八道的大本營,你説在這種情況下,加拿大有資格指責中國對毒品的態度和禁止的決心麼?
接下來就來説政治問題了
加拿大逮捕孟晚舟的根據是什麼?是“在美國東區存在未指明的指控”,然後中國指責加拿大的時候加拿大説自己司法獨立,這種基本就是可以當笑話來看了。舔狗説自己精神獨立,你信麼?
至於美國對孟晚舟的態度是什麼?就是對華為跟伊朗的合作表示不滿的一種表現。那麼美國這種態度背後是什麼?就是大流氓仗着實力對國際法的藐視,民主黨自克林頓以後就是一蟹不如一蟹,但對美國國家利益的維護上大家還是有共識的,所以特朗普對這事也沒表示什麼反對。但問題是華為是另一個大流氓的企業,伊朗人抓了就抓了,但孟晚舟不能在美國國土上抓,抓了搞莫須有,美國吃不起這個虧。為什麼這麼説呢?之前我發文章説過,伊拉克戰爭是美國衰弱的起點,為什麼?因為他一手摧毀了自己定下來的秩序和默認規則。現在過了十幾年,美國顯然在這個問題上反應過來了,於是即使想噁心人,也得按照規矩來。信用壞了一次修復起來就很麻煩,但再次崩壞就很快,所以美國就不能在這個當口再破壞自己定下來的規矩。你制裁伊朗,抓伊朗人,這是可以的,但你制裁不了中國,就算制裁也只能以貿易戰的形式正面送一波看能換多少,而不是直接搞規則重置,因為中國的體量夠大,你一次搞不死就等着自己被貼臉玩陰的,美國人目前也沒有打超限戰的底氣,所以貿易戰除了特朗普以外現在基本認慫,只能抓個孟晚舟來泄泄憤,還得把加拿大推出去當炮灰
至於中國政府有沒有借這個案子對加拿大施壓,我覺得從這個案子的審判過程來看,應該是和孟晚舟沒什麼關係的,也比較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所以國際社會上沒多少腦子正常的人這麼説。但國內不一樣,美國在蜜月期砸了那麼多錢培養NGO和帶路黨也不是白砸的,雖然養的那批公知就和白蛇的宣發一樣智障,但畢竟“中國政府給外國人特權”在上層授意和下層引爆輿論的操作下現在基本算是“深入人心”了,所以認為這個案子就是藉機噁心加拿大以便把孟晚舟放回來的也不在少數。但你們要仔細想想就知道了,孟晚舟是美國要加拿大抓的,就算加拿大想放了,美國答應嗎?至於一幫鼓吹“加拿大才是正常國家”的就更搞笑了,兩次審這個案子的法官加起來都沒這個加拿大人販的毒重,哪個正常國家會為了這種人不惜自己的臉皮的?
國際政治上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大家都根據利益考量來做事的時候,誰是正常人,誰是逗逼就相當明顯。拿這次的例子來説,加拿大即使自己身上一堆爛事,但“為本國公民出頭”這事情就做的很符合政治規則,同樣,中國死咬着法制兩個字不鬆口也相當的有水平,而相比之下,澳大利亞的表現就堪稱逗逼了,跟自己毫無關係的事情也要跳出來插一腳不説,自己國內販毒的爛事其實也沒處理好,到時候估計還是要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就像之前中美之間搞鬥爭的時候挪威插了一腳,非要把諾貝爾和平獎頒給“異見人士”,結果三文魚出口驟降,最後被迫把涉事政客趕下台一樣,蠢貨最終都還是要給自己的愚行買單的,而這個買單的內容,可能是經濟,也有可能是政客的政治生命,當然也有可能是犯罪者得到處罰的罪有應得的裁決。也大可以將此事看成一種陽謀,與陰謀不同的是,陽謀就是堂堂正正的,不需要靠耍手段或者造謠來達成的。當然這點對除了造謠就沒其他手段的人來説,要理解還是有點太困難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