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吳秀波事件 聯想到的公眾人物人事實證實問題_風聞
灵魂不一-2019-01-19 09:04
現在社會中 民事“糾紛”的事實認定 除非去法院打官司 否則完全是一團霧水 各種真真假假 從吳秀波事件 插刀門事件 各種反轉 帶風向 當事人的行為都涉及公訴罪 甚至也不涉及民事犯罪 於是事實完全無法認定 而事實的認定 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非常重大。對社會道德公平影響非常重大 肯定是應該解決的
但是這種事實無法認定的問題如何解決,現行的方案 只能借用民事法律中的 誹謗罪來側面引發法院來認定事實,比如吳的事件中 如果吳認為 女方説的與事實不符 就應該告爆料人 誹謗罪 反過來 如果女方認為吳的説法 與事實不符 也可以提起誹謗訴訟。
但是誹謗訴訟,的漏洞很大 比如攻防雙方不是直接發佈消息 而是透過各種匿名人來放消息 然後讓所有網名成為消息的傳播者 這樣當事人只能起訴一大堆網名 雖然理論上可以找到消息源頭 但是偵查成本不亞於找間諜 不具被可執行性
所以我覺得應該建立一種特殊機制來解決這種問題, 比如一個政府機構 (大致介於法院和公證處之間) 就是當事雙方 比如吳秀波事件中的 攻防雙方 只要去這個部門簽訂 “同意事實認定協議”放棄有關事實認定的隱私權 然後這個機構就可以對 雙方同意需要事實認定的部分 展開調查和事實認定 當然也可以有類似法院的雙方現場訴訟過程, 最後的事實認定具有準法律效力 但是這個機構不做任何處分決定 而是就給公眾一個事實認定。 最後所有公開媒體的報道就不能違背這個事實認定裁決。
比如陳昱霖披露的吳秀波的一系列醜聞 陳昱霖可以選擇部分有把握或者全部事實作為認證標的 去這個機構簽訂 “同意事實認定協議” 這樣就代表陳昱霖 放棄有關於這些事實的隱私權 授權給該機構可以去調查認證相關事實, 當然 如果涉及到法律規定的不能披露的吳秀波隱私 還需要吳秀波 也簽訂同意書, 但是隻要陳昱霖都簽了 而吳秀波不敢籤 基本相當於默認。大家也會有個比較準確的判斷了 (當然只是比較準確 不是決定準確) 只要吳秀波也簽了 那麼這個機構就可以啓動調查 並且有準司法權。最後吧調查事實公佈,當然也需要類似現有司法系統的上訴終審機制。
當然還有一個嚴重問題是 調查的費用問題 如果完全政府負擔 那麼可能有很多惡意無聊或者不重要的“案件”從而浪費成本。 那麼可以由提起事實認定人負責承擔費用 如果遇到沒錢的人需要去認定 那就可以眾籌 比如陳昱霖吳秀波 如果陳昱霖沒錢 而社會大眾都想知道事實 那就大家眾酬。
當然整個方案不管是理念 和具體執行都有難度。那麼就直接借用現有司法體系 也就是法院又多了一個“業務” 司法事實認定 就是隻負責調查事實然後公佈 沒有處罰(因為這個處罰是來自大眾基於事實而坐車的決定)
有點道德法庭的概念, 總之就是一個社會不僅需要法律規則 也需要道德規則 但是道德規則的執行需要基於準確的事實 而當今社會 只有政府公權力才有這個公信力去認定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