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判賠償股民損失,趙薇承擔連帶責任_風聞
五年平辽圆嘟嘟-2019-01-20 22:14
來源:央視新聞
近日,曾被社會廣泛關注的祥源文化被訴案有了新進展。18日,祥源文化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來的17份《民事判決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判決祥源文化賠償17名原告賠償款合計人民幣48.8萬元。其中,有案件更是將趙薇共同列為被告。
趙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中這起將趙薇共同列為被告的案件,它的原告是來自上海的散户投資人王女士,2017年1月,她合計買入萬家文化(現祥源文化)1萬股,均價每股20.94元,股價暴跌,遭受損失後,向祥源文化公司以及趙薇等人提起訴訟,申訴賠償9萬餘元。法院一審判處祥源文化公司賠償其損失5.45萬元,祥源文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趙薇承擔連帶責任。
△趙薇/資料圖
祥源官司纏身源自一場收購“鬧劇”
股民購買股票,一般是風險自擔,這裏,為何上市公司要承擔股民的損失?勝訴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要將收購方法人也就是趙薇列為共同被告,趙薇為何要承擔連帶責任?回答這種種問題前,先來簡單回顧一下這起事件。
2016年12月
上市公司萬家文化(現祥源文化)發佈公告稱,龍薇傳媒公司將以超過30億元的價格收購其大約30%的控股股權,從而成為其實際控制人。龍薇傳媒的大股東就是演員趙薇,意味着收購案一旦成功,這將是第一家由明星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告一經發布,萬家文化股價連續漲停。
2016-12-29
上海證券交易所向萬家文化發出股份權益變動相關事宜的問詢函,質詢收購的這30多億要從哪來?
2017-01-12
祥源文化回覆問詢函,稱龍薇傳媒30.6億收購公司資金的來源中,自有資金僅6000萬元,30億為借款,槓桿高達50倍。
2017年2月
祥源文化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稽查。
2017-04-01
祥源文化發佈了控股股東簽署解除協議的公告。
2017-11-09
祥源文化發佈了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相關公告。公告顯示,因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的公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孔德永、趙薇和黃有龍被採取證券市場5年禁入措施,並被處以罰款和警告。
2018-04-16
證監會宣佈駁回趙薇夫婦、龍薇傳媒、萬家文化及相關當事人的申辯,開出最終罰單。
從起初高調收購到最終接受處罰、黯然收場,跟着一起受苦的,還有聞風而動,一擲千金買入萬家文化股票的股民們。從公司停牌籌劃資產重組,到宣告股權轉讓終止,幾個月的時間,股價從18元/股附近一度衝高至到25元/股,最終跌到13元/股附近,區間最大跌幅近5成。隨後一直跌跌不休,截至1月18日收盤,股價報4.30元。
上市公司為何賠償股民損失?
這裏涉及到一個主要違法行為,證券虛假陳述。證券虛假陳述是我國證券市場常見的一種證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券法》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而根據證監會給出的處罰結果,其認定龍薇傳媒在自身境內資金準備不足,相關金融機構融資尚待審批,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以空殼公司收購上市公司,且貿然予以公告,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
趙薇為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法出台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該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這是運用了法律的兜底條款,也就是其他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自然人。同時,作為有明星效應的公眾人物,這樣的判決也是一個警醒。
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師 厲健
這個案件是全國最早把趙薇作為被告起訴的案件,龍薇傳媒收購祥雲文化是整個事件的起因,趙薇作為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著名女星,此事因她而起,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把她作為被告。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高管承擔民事賠償的案例是比較常見的,但在本案中,趙薇當時是收購方,法院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説明杭州中院對這個兜底條約的靈活運用,在嚴厲懲戒違法行為的同時,有利於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連帶責任意味着什麼?
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師 厲健
連帶責任通俗來説就是祥源文化和趙薇任何一方都有義務來支付全額的賠償款,誰有錢誰先出,基本上不存在打贏官司拿不到錢的可能性,這是一個雙保險。
專家:首判意義重大
截至祥源文化發佈公告時,公司共收到511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訴訟金額總計超過6000萬。 有了第一批勝訴案件,雖然這些案件還有二審的可能,但是從中,用原告律師的話説,就是看到了信心。
相關專家表示,以前類似案件,往往是監管機構發出行政處罰,而很少有普通投資者、受害人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申請賠償,這次案件的判決示範作用不言而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湯維建
首先,它會產生一種示範訴訟的教育。另外,這個案子體現出一個集體訴訟的形式,就是由代表人提起訴訟,並不是要求所有股民都親自參加訴訟,這有利於維護中小股民的合法權益。同時,這個案子是首判,可以上升到最高法院的指導性案例這個層面,對規範上市公司的行為,是有重大意義的,對於規範法院的審判行為,也非常有價值。
在此,也提醒公眾人物,知名度不是可以拿來輕易揮霍和隨意變現的資產,而應用於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傳播正能量。無論是明星還是普通人,現實生活不是電視劇,腳踏實地走好每一步,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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