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羣嘲的吳秀波律師聲明:別笑了,那是在吹毛求疵中膨脹的熱氣球_風聞
玉宵教母-玉宵教母官方账号-游离在娱乐圈寻找归属感,公众号:玉宵教母2019-01-2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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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吳秀波的事件被引爆後,一直有很多人通過後台發來信息,説這件事的流量這麼龐大,你們怎麼又磨磨嘰嘰不趕緊蹭個熱度?其實原因很簡單:當輿論全面倒向一方的時候,拿出任何特立獨行的態度都無法説服憤怒的公眾。
簡單而言,這水太渾,喝不下去 。
既然是渾水,自然就有人順着狂歡的浪潮悄悄摸魚。
那則為吳秀波撰寫的代理律師聲明,被流彈正中眉心。
於是在明星和話題人物互相diss、全民瘋狂吃瓜期間,這寥寥可數的三四百字反倒是成了最尷尬的存在,就像被掛在學校公告欄上的反面作文教材,直面全微博網友的調侃。
乍眼一看,聲明的白底黑字上被紅黃黑塗的密密麻麻。
十行半字,硬是被揪出了九處錯誤。
掛在王思聰的檄文評論區,自成一道畫風截然不同的風景。
有人甚至説:起草這份聲明的薛律師,應該自動退出律師圈。
所以他究竟錯的有多麼離譜,一瞬間羣嘲來得如此猛烈呢?
冷靜下來,忽視網友的批註,似乎真實情況遠遠沒有那麼糟糕。
既然要咬文嚼字,不如一條條細數吧。
我們先看第一條挑錯理由是説:陳夢琳因在微信上發佈不實言論涉嫌敲詐勒索吳秀波先生的案件已經公安部門刑事拘留,並經檢驗院批准逮捕。其中案件已經被刑事拘留,似乎讀起來有些彆扭。
這句話確實較長,但還不至於是語病,簡化一點是陳夢琳(因涉嫌敲詐勒索案件)已經公安部門刑事拘留,並經檢驗院批准逮捕,所以是陳夢琳被拘留,不是案件被拘留。濃縮之後,是不是感覺順當許多?
而第二條也是類似的糾錯理由:原陳夢琳的微信圈及微博。
公認意見是:原字不需要,表述不準確**。**
然而問題是,這個原字恰恰是體現了聲明的嚴謹性。
事實上陳夢琳已經被拘留,所以現在是誰在使用她原來的微信和微博,目前還不知道。如果使用陳夢琳的微信圈來表述,會導致邏輯混淆,被誤以為確認是陳夢琳自己發的文,或許又會引來一系列的麻煩。
再往下看,微信圈應為微信朋友圈,表述不嚴謹。
這是典型的咬文嚼字了,與語病完全無關。
並且這個表述不嚴謹讓我想起來之前的一個規定,説電視節目中不能用英文縮寫,要用全稱。見仁見智吧。
如果非要説有語病嫌疑的話,那麼就是第四條理由了。
署名為陳昱霖的爸爸媽媽發表了封《公開信》
了封顯然應該改為的會更恰當許多。
第五條,挑錯理由是認為公開信內容不屬實措辭不夠嚴謹。
質問説:律師如何判斷不屬實,沒有限定條件。
這裏需要引入法律條文的明文內容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開信內容不屬實是陳述觀點,聲明的文字畢竟有限,難道非得列明證據嗎。
那是不是還得證明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且不説當事人有沒有委託律師公開證據,法律也沒給過律師列明證據的權利,擅自公開一不留神律師都沒得當了,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再往下一條是説媒體和自媒體不應是並列關係。
作為自媒體人和吃瓜羣眾,我也一直想弄清楚:自媒體是不是媒體?
我對媒體和自媒體的含義和範圍也沒有深入研究,也不太懂。
百度百科關於自媒體的介紹:
自媒體(外文名:We Media)又稱“公民媒體”或“個人媒體”,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傳播者,以現代化、電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數或者特定的單個人傳遞規範性及非規範性信息的新媒體的總稱。自媒體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貼吧、論壇/BBS等網絡社區。
也許狹義上的媒體不包括自媒體吧,自媒體是否屬於傳統意義上的媒體有待商榷吧,可能是這位律師認為不是呢。
對不對的,誰知道呢。
而對於一切皆以法律最終裁決為準這一條質疑,是認為法律無法最終裁決,應是法院最終裁決。
雖然有點中二,但這一條其實也無法構成語病。
別説法律裁決對不對,正義都可以進行裁決,正義都可以進行審判。
請接受正義的審判吧,這句話是不是很熟悉?
同一條內容的另一條挑錯理由是説一切皆以法律最終裁決為準,應是皆應以。
補補課吧,中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按照糾錯的邏輯,是不是應該改為皆應以事實為根據,皆應以法律為準繩。
原句完全是在表明尊重法律裁決,沒有語病。
反觀提出改換內容建議的網友所提供的修改內容:法院最終宣判,恰恰暴露了他本人法律常識的缺失。如果檢察院最終決定不予以起訴,豈不是意味着這樁案件就無法到達法院?
通篇看完,最後的糾錯理由也是放眼全篇而論。
前面已經説是內容不實,後面又説以最終裁決為準,是不是不嚴謹?
鑑於法律知識不過關,我專門電話問了身邊做律師的朋友。
其實當事人一方認為的事實不一定是法律事實,表明尊重公安司法機關最終的裁決,和當事人認為的事實是什麼,並不衝突,也無法構成不嚴謹。
必須承認:這次話題所伴生的流量實在太爆炸。
輿論像一口盛滿各式菜品的碩大坩堝,而這則聲明就充當了調味劑。
它被過度吹毛求疵的方式去通過放大鏡解讀,結果當真逐字逐句吹毛求疵下來,你就會發現它的問題根本沒有那麼嚴重。
只是它被調侃和被挖坑的調味劑功能,在那個混亂的時間點恰巧被需要而已。
歸根結底,它只是狂歡節的絢爛煙花裏最特殊的一隻熱氣球。
判斷一件事物成功與否,最重要的標準是它的結果。
站在這家律所的立場上看,在陳的父母發佈長文後迅速擬定並出具律師聲明,讓公眾知曉陳夢琳涉嫌勒索被拘捕,已經達到了它的核心目的,簡明扼要的同時言之有物,公事公辦、不摻雜任何情感因素,這就夠了。作為律師,必須要頭腦清醒滿足當事人的訴求,無需討羣眾或輿論的歡心。
至於是非功過,就交給時間和法律吧。
**最後要強調一點:**寫字,是個高風險的體力活。
文章我已經校對了好幾遍了,如果有病句請自便吧。
困了,告辭。
部分圖片素材來源:電視劇《legal 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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