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西方意識形態中的法治觀念是違背民主要求的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9-02-09 15:29
西方意識形態中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口號式教條。比如我曾經寫的一篇博客批判的“沒有私有制就沒有自由”。
人類社會原來沒有私有制,是生產力進步到一定程度以後,社會上才產生了私有制。
也就是説,私有制就是人類自由的一個階段性成果。如果“沒有私有制就沒有自由”,就等於説沒有私有制就不會有私有制,那麼私有制從哪裏來的呢?上帝給的?難怪西方人要信宗教,也難怪中國一些公知們主張信仰宗教,並把信仰宗教與實現民主聯繫起來。
今天我要批判的是從西方意識形態裏發出的另一個自相矛盾的口號式教條: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
什麼是法治?法治就是用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法律制度,建立與維護必須的社會秩序。
而社會秩序就是對於人的慾望的必要遏制的行為規範。比如在該排隊的時候,你就不能只顧自己要快速。也就是説,這時候你必須遵守秩序的約束,不能過分地自由。
因此,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就等於説沒有對於自由的約束就沒有自由。
而自由的本意就是不受約束——你本來要出去玩,卻被約束不得出門,你當然會覺得不自由。
於是進一步這句話就可以被表述為:沒有對於不受約束的約束,就沒有不受約束。於是,只有受到約束,才有不受約束;不自由就是自由了。
這樣的語言看起來是很有辯證法的,語言邏輯上卻是自相矛盾。
其實,法治是維護必要秩序的手段。只有在有秩序的社會里,大多數人的必要程度的自由才會有保障。因此我們可以説沒有法治就沒有合理的社會制度,卻不能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
因為法治本身就是對於人的自由慾望的(適當)約束,也就是對於自由的(適當)約束。
因為沒有合理的社會秩序,少數能力強的人就可以為所欲為,享受特殊的自由;而大多數人因為能力不夠,就會連基本的自由權利也沒辦法享受。
比如今天的索馬里,軍閥與恐怖分子可以為所欲為,人民的基本自由卻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當然還可以用民國時期的中國人民的苦難來舉例。
人類的自由來自於生產力進步。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無不起於對於有限資源的佔有競爭。
只要生產力進步了,人類對於有限資源的獲得容易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就會緩解,彼此間的包容就會增加,社會自由空間就會增大。
但是生產力的進步必須以社會的穩定為前提。而社會的穩定就必須以人們遵守必要秩序為條件。當有的人不願意遵守社會秩序的時候,就必須有合理的法律制度予以制裁。所以社會應該有法治。
法治不是任何一種特定內容的法律制度。因為人類的進步依靠的是社會生產力的進步,而不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下的秩序。
生產力水平越高,資源價值越低、人們為獲取資源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越小、人與人之間的包容度就會越大、社會秩序就可以更寬鬆,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也就會更寬鬆。
而生產力水平越低的社會,社會秩序的要求就必須更嚴密,法律制度也就應該更嚴厲。因為不這樣,社會的穩定就更困難,生產力的進步就會越緩慢。那麼,社會的自由空間增大也就會越緩慢。人類的自由也就會越少。
人類的自由來自於生產力進步,而不是來自於私有制與法治。
雖然法治是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而生產力進步又必須以社會穩定為條件,所以法治對於人類自由的實現有着正面的推動作用。但法治終究不是自由的直接條件。
而且更重要的是,人類是先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後有的法治。
法治也是生產力達到一定程度以後才產生的社會要求:國家是人類社會生產力進不到一定程度以後的現象。沒有國家就不會有法律。如果連法律都沒有,哪來的法治觀念與法治要求?
而人類從沒有國家的原始社會進入到國家社會,就是人類自由進程中的一大步。所以,當然是先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以後,才有的法治。
即使從法治作為人類社會的階段性必須手段,對於人類有通過實現社會穩定,從而讓生產力進步順利,促進自由增長作用的角度分析,在某種語境下,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或許也是正確的。
可是我們應該知道,在中國今天這個社會基本穩定、生產力進步快速的社會環境裏,人們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的意思,不過是要求按照西方意識形態教條,實行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而並沒有在乎社會進步是否順利、人民的生活是否得到改善,最終是不是會導致社會的穩定進步。
從邏輯上分析,這樣的“法治”思維,其實是違背了法治原則的。
法治不是指的任何一種法律制度,而是對於社會進行遵循客觀規律要求的治理。而“遵循客觀規律”,就是人類的倫理要求內容之一,人類的倫理要求就是普世價值。
任何國家都是有法律制度的。不過不同的國家的法律內容與法律的執行方式會有不同。那種以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為唯一的法律現象,把其他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法律現象排除在法律概念的外延之外,其實是沒有明白什麼是國家的表現。
評定一個國家是不是法治社會,衡量的標準,不應該是看它的法律內容與執行方式,而應該看他的社會是否在穩定中進步。
因為,只要社會在穩定中進步了,就證明這個社會的法律內容與法律執行方式基本符合社會進步的需要。法治的定義就應該是:制定與執行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法律制度,使生產力在合適的的社會狀態下快速進步,從而擴大社會自由空間,實現社會的穩定進步。
如果把法治定義為通過在合適的法律環境下,實現生產力的進步,從而擴大社會自由空間,實現社會各階層利益共增的社會穩定進步,那麼它就是普世價值的內容。而任何法律制度本身,都不過是一種客觀現象。
任何客觀現象對於人類的自由博愛要求,都存在正負兩方面的作用。而在這個意義上,私有制表現得更為明顯。
普世價值只能是人類共同的純正面追求。生產力進步、社會的穩定進步、社會各階層利益共增,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包容度增加、社會自由空間的增大,才是法治要求的目的,也是純正面的社會要求。所以,法治是普世價值內容。
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與其他任何一種法律制度一樣,作為一種客觀現象,對於社會進步,有起正面作用的時候,也有起負面作用的時候,當然就不應該是所有人追求的東西,也就不應該是普世價值的內容。
袁偉時寫了一篇文章《阻礙建設法治國家的絆腳石》。文章最後一段總結説【一句話,法治和階級鬥爭論無法並存。判斷是否違法、犯罪只能以法律為標準,公民可以做法不禁止的任何事情;這是法治ABC,階級標準毋容置喙】。
説階級鬥爭觀念是違背社會進步要求的,我同意。袁偉時在文章中舉例批判的王偉光關於人民民主專政的觀點,我也曾寫博客批判過。
可是,我們應該明白的是,袁偉時從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拿來的“法治”觀念,其實並不排斥階級鬥爭。
什麼是法治?按照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的解釋,法治講的是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袁偉時在文章中用的也是這個定義。可是我們應該知道的是,法律不過是在不同社會羣體之間,對於社會自由空間的劃分與規定。也就是説,法律是有階級性的。
什麼是階級鬥爭?階級鬥爭就是社會不同利益關係的成員之間,因為利益矛盾而進行的羣體性衝突。而袁偉時從西方意識形態系統中拿來的公民概念,其外延就包括了窮人羣體與富人羣體。
很明顯,窮人羣體與富人羣體之間的利益關係是有矛盾的。如果他們之間發生了羣體性衝突,就是階級鬥爭的表現。
如果法律制定的結果,是對於一部分社會羣體的自由空間的擠壓,這時候,法律就是階級鬥爭的工具。而依照這樣的法律治理國家,就是在進行階級鬥爭。
因此,法治與階級鬥爭,其實是兩個外延有部分交叉的概念。而西方意識形態中,往往就會在這樣表面上反對階級鬥爭的幌子下,進行着對於普通民眾的階級鬥爭。
在這樣的情況下,説【階級標準毋容置喙】,不過是要社會弱勢羣體甘心接受強勢羣體的統治,當然是在進行階級鬥爭,同時也沒有違背“法治”要求。
因此,簡單地用法治概念反對階級鬥爭,是不符合邏輯要求的。在歷史上,依法治國也往往是階級鬥爭的形式。
比如秦王朝時期的依法治國、三國時期諸葛亮在蜀國的依法治國、西方國家歷史上選民只佔總人口的2%時期的依法治國;美國實行奴隸制時期的依法治國等等,其實都是統治者對於被統治階級的階級鬥爭行為。這時候,我們看到的是階級鬥爭與法治同時存在。
所以,我們不應該簡單地接受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的各種概念。比如,“法治”概念的定義,就不能簡單地表述為“依法治國”。而應該定義為,根據社會發展的要求,通過制定與實行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法律,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
對於法治具體的衡量標準,不應該是以西方社會有什麼樣的法律現象,而應該以本國社會的進步狀況為衡量標準。今天中國社會的進步是世界上最快速的,因此相對來説,中國比那些社會進步停滯的國家,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西方意識形態中的“法治”,是以公民對於政府權力的制約為目標的。這其實就是一種階級鬥爭意識。 一、公民概念的外延,是由不同階級成員組成的。不同的階級成員之間的利益關係不一致。於是當然地,對於政府權力的關係也不一致。
當體制外精英階層以“公民”身份,要求縮小政府權力的時候,底層民眾的利益要求,卻是要政府多一些權力,可以集中更多資源援助弱勢羣體。
可是,體制外精英們卻宣傳自己代表了全體公民的利益要求,忽悠全體社會成員對政府進行羣體性攻擊。這既是在對於政府進行階級鬥爭,也是在隱蔽地對普通民眾的利益要求進行壓制,當然,也是階級鬥爭行為。
二、政府與政府官員的利益關係是不一致的。
政府是社會不同階層之間利益的平衡器。因為政府的根本利益在於社會的平穩發展,因此政府是不可能亂用權力的。政府的權力越大,社會利益的平衡就會越有保障,階級鬥爭才越有可能避免。
所以我曾寫過多篇文章,批評那些以為政府權力“不受制約”會損害人民利益的觀點。而制約了政府的權力,就會讓社會的強勢羣體可以更方便的擠壓社會弱勢羣體的利益空間。這正是社會強勢羣體的階級鬥爭行為。
三、官員的權力是應該受到制約的。因為,官員除了是政府成員以外,同時也是社會成員,有着與政府利益要求不一致的利益關係。如果不對官員的權力加以制約,就會導致政府資源被一部分官員使用在個人利益方面。這樣會導致政府資源的被浪費,從而削弱政府運用權力的能力。
因此,制約官員權力,是政府根本利益要求所在。其實與人民的利益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有間接的關係。
四、西方意識形態體系中混淆了政府權力與官員權力的概念,也用公民概念模糊了普通民眾與社會精英之間的關係。其目的不是為了社會的進步,而是為了實現精英階層利益的最大化。當他們的這個目的與社會進步的要求相沖突的時候,社會上的階級鬥爭就不可避免了。
只有生產力進步基礎上的社會進步,才會實現社會空間的總體增大,才可能實現各階層利益的共同增長,才可能避免階級鬥爭。否則,任何形式的法治社會都不免因為某些社會羣體的利益受損,而爆發階級鬥爭。這是邏輯與事實都證明的很清楚了的。
西方意識形態體系的代言人們,站在資本利益團體的立場上,口頭上反對階級鬥爭,卻用自己的利益要求作為法律制定的依據,強迫普通民眾服從,美其名曰建立“依法治國”的“法治社會”,不管他們主觀上是不是認識到了,其實就是在從事階級鬥爭。
真正要避免階級鬥爭,應該做的是儘量擴大政府的權力,而不是制約政府的權力。
因為只有政府有足夠的權力獲得充分的資源,才有可能實現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利益平衡。才有可能避免階級鬥爭的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