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下)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9-02-12 08:45
六
《齊市法》出現在銀雀山漢簡之中,已經説明了其對於西漢的特殊意義,但是,在管理思路上,《齊市法》明顯繼承的是《周禮·司市》中記載的“邑中為市”、“四民聚居”的路子,也就是説,“市”很特殊,“市人”也很特殊。
秦《金布律》和漢《□市律》以及前引案例都明顯表明,對於經營者的身份並不在乎,甚至“市列”作為專門的交易場所,可以被“非市籍者”所擁有,那麼,西漢“市籍”的特殊管理意義就讓人疑惑了,可以説是非常“擰巴”。
那麼,“有市籍者”是不是一個專門的税收單元?比如只有“有市籍者”才繳納市租?
答案也是否定的。
《史記·索隱》解釋:
市租,謂所賣之物出租。
在《裏耶秦簡》8-454號簡中收錄的地方官吏考核項目中,沒有“市租”一項,卻有“市課”一項:
課上金布副 園慄 縣官有買用錢/鑄段(鍛)
桼(同漆)課 採鐵 竹箭
作務 市課 水火所敗亡/園課 採金
畤竹 作務徒死亡 貲贖責(債)毋不收課
池課 所不能自給而求輸
以上的“考課”項目,正好對應拆解了《史記·平準書》中的記載:
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於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焉,不領於天下之經費。
山、川、園、池、市井是來源地,但是作為“收支”記錄,性質卻完全各異:
租税類:園課、池課、市課,漆課
特產生產類:園慄、畤竹
礦業生產類:採金、採鐵
手工生產類:作務、鑄段(鍛)
特殊成品類(或制或買):竹箭
貨幣出入類:縣官有買用錢(出,政府採購錢)、貲贖責(債)毋不收課(入,百姓欠官債或贖罪錢)
人物損耗類:作務徒死亡、水火所敗亡
秦朝的官方文書裏,不稱“市租”而稱“市課”,其餘在《史記·平準書》中列為“租税”的,全部冠名為“課”,也就意味着,要麼是“名稱”不同,要麼就是徵收方式根本不同。
“課”的本意《説文》中指為“課,試也。”引申為計量,計數的目的當然是為了“分成”,如果是定期定額,也就沒有計數的必要了。
也就是説,秦的“市課”就是一種“交易分成税”********。****
另一個證據是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市衝、術者,沒入其賣殹(也)於縣官。吏循行弗得,貲一循〈盾〉。縣官有賣殹(也),不用此律。有販殹(也),旬以上必於市,不者令續〈贖〉遷,沒入其所販及賈錢於縣官。典、老、伍人見及或告之而弗告,貲二甲。有能捕、告贖遷罪一人,購金一兩。賣瓦、土墼、糞者,得販賣室中、舍中,租如律令。
這條律文明確規定,在交通大道上賣東西,要把貨物沒收入官。不過,官府賣東西,不在規定之列。
凡是販賣行為,10日以上必須到市場中交易,否則要贖遷,並沒收交易的貨、錢。
賣私下燒製的土瓦器和廢棄物,可以在家中、客舍中交易,繳“市租”如律令。
嚴密的交易場所約束輔以“告奸”、“罰沒”等手段,形成了嚴格的“交易末端管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税源的流失,也就讓“交易分成税”成為秦國、秦朝商業税的“主流”(還有關津過路費)。****
反觀西漢,“商業税”徵收的情況要複雜得多。
見****《散見簡牘合輯》142至167簡:****
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憐者老,高年賜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吏民有敢罵詈毆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節弟,行馳道中,列肆賈市毋租,比山東復。
這裏提到了皇帝詔書給予高壽之老年的優待,就包括“列肆賈市毋租”,也就是説,高壽之人免“租”,當然,也有可能是針對高壽“賈人”的免“租”,這就參看另一條記載,《漢書·食貨志》中詳細記載了“王莽改制”對“貢”的徵收方式:
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裏區謁舍,皆各自佔所為於其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佔、自佔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
這裏面,涉及了大批的行業人羣,明確要求必須“自佔”也就是向官府申報自己的經營所得,去掉本錢後的純利,繳納10%作為“貢”,如果不申報,或是申報不實,要沒收所有經營所得,並罰到官府服苦役一年。
這實際上展示了漢代官府對“商業”人羣的劃分和對他們徵税的普遍方式,即“交易分成税”,之所以説“商業”,在於這之中,一部分行業明顯屬於“良民”階層,只是將所得物“出賣”罷了,比如“取物山林”和“畜牧者”、“嬪婦桑蠶”,都不可能是“賈人”和“有市籍者”。
不過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在漢代史料中看到另一種“租”,見《漢書·何武王嘉師丹傳》:
武兄弟五人,皆為郡吏,郡縣敬憚之。武弟顯家有市籍,租常不入,縣數負其課。市嗇夫求商捕辱顯家,顯怒,欲以吏事中商。武曰:“以吾家租賦繇役不為眾先,奉公吏不亦宜乎!”武卒白太守,召商為卒吏,州里聞之皆服焉。
何武的兄弟何顯家有“市籍”,“租”常常不交,所以市嗇夫才採取措施追繳,也就意味着漢代的“市籍”確實對應着與人身身份相關的“租”的繳納,並有定時、定額,由市嗇夫負責徵收。
也就是説,西漢的“市租”要比“秦”多一種了:
一種是不分“有無市籍”,只要有交易行為就要繳納的“交易分成税”;
另一種是有“市籍”的賈人家庭,無論有無交易行為都要繳納的“身份定額税”。
**上述的史料排比其實為我們揭示了一個制度變化的事實,即秦律與漢律關於“賈市”行為和“市”本身的管理,完全是一脈相承,包括對“自佔租”的徵收,也是明顯的“交易分成税”,完全可以理解為西漢制度繼承了秦國的相關制度,但是,**西漢的“市籍”管理,絕非直接繼承自秦國商鞅變法之後的制度。
這個另外的來源,就是秦朝對“魏户律”和“魏奔命律”為代表的“六國舊制”的引入,正是****這兩條律文為秦朝帶來了“市籍”,但是,這種“市籍”卻非常特殊,屬於“非常產物”而非“制度產物”。
要説明這個問題,就不得不重提“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介入秦律的時間,即自秦昭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之間的35年。
正因為之前的秦律對於上述魏律中所涉及到的問題和羣體,沒有相應的規定,面對新近出現的社會管理問題,才直接援引別國現成法條,予以約束和解決。
如果“收孥事末利者”制度是秦國的舊制,那麼,它所要“收孥”的人羣,遠比**“賈門逆旅”大得多,人都抓起來貶成官奴婢了,**新佔領地區的“事末利者”也照此辦理就是,還有什麼必要規定“立户”、“授田”、“禁止入仕”的問題?
從程序上,假設這條秦律真的存在,也應該是由新頒佈的秦令叫停舊律執行,頒佈新律,而非直接照錄、執行魏律。
最大的可能性在於“新問題”的出現催生了“新解決方案”的引進。
七
上述的35年間,正是呂不韋執政到秦始皇統一天下,秦國版圖快速擴張的時期,所以,在秦簡中出現了一個名詞“新地”,伴生的是“新地吏”、“新黔首”的出現,管理的需要,讓新兼併天下的秦王朝施行了一系列的“新措施”,包括“新地吏”的任用,“新黔首”的授爵等等。
在“新地”之中,一步步地增加着周的洛陽、趙的邯鄲、齊的臨淄等區域商業中心,存在大批“城居人口”,也就是“事末利者”。
對於他們的管理,一樣成為秦王朝的“新課題”。
關東六國施行“市籍”制度的最重要目的,即在於以“地著”為本的“税收”,其前提就是“商賈”的流動性過大,交易行為往往不會發生在“本土”,那麼,通過以人身身份綁定的家庭户籍,國家就可以從這部分“遊食”人口身上獲得財政收入。
至於在國家控制的“市”中發生的交易分成税,收入國家囊中本就是常態。
但是,秦國自商鞅變法起,就有嚴格的“什伍告奸”和“户籍控制”,也就意味着在沒有官府批准的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具有長途旅行的權利。
所有的“商業物流”都是以“市”為中心的短途交易,自然也就不會有“大宗商品”為交易對象的職業“賈人”羣體,那麼,“市籍”的存在就成為了“雞肋”。
所以,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對“商業”的管理,根本不需要搞特殊的人身控制,而是在最廣泛的限制人口流動的大框架下,以“縣”為單位,構建區域小市場,所有編户民**(除了刑徒奴婢,無論男女)**都可以成為“市列”的經營者,也就都可以進行市場交易,所以,在《日書》中我們可以看到非常活躍的秦人日常交易圖景。
也就是説,除非是如同楚國持有“鄂君啓節”這樣“特許經營權”的“封君”商隊**(當然現在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秦國存在類似的商隊),在秦國境內,不可能存在任何“批准之外”的本國長途商業物流,真正能夠暢通無阻的,反倒是“不在秦制約束之下”的人羣,即“外國商人”,**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何謂布吏?詣符傳於吏是謂布吏。
這裏涉及到了“客”,多解為“邦客”,也就是外國人,説的是,外國人來到本地,沒有拿着符傳到官吏處報道,就與他交易,交易者要被罰一甲。
這種規定也體現出秦國對於外國商人的優待和吸引的慾望,法律的大棒只打在自己人的屁股上,而對其的交易要求,也只是在本地官府登記。
當然,涉及到“客”的還有鬥毆的規定和禁止他們販賣珠玉出境的規定,整體上都對外國商人有明顯的優待和“偏愛”。
由於固定市場的存在和嚴格的交易末端管理,“賈人”的日常交易角色已經被“編户良民”替代,遠途的販運,則由六國的“客”來完成,而這部分“遊惰之士”本身不佔用秦國的資源,卻能互通有無,自然不需要什麼特別的管理,反而還要“優待招引”他們。
這個情況改變的時間,有兩種可能性:
一是呂不韋相秦。
一是秦始皇統一。
“魏户律”頒佈於秦昭襄王五十五年,次年秦昭襄王即死去,緊跟着是秦孝文王繼位三日死,秦莊襄王繼位,任命呂不韋為相國。
自此之後,至秦王政十年,秦國的執政者一直是呂不韋,其當政後,佔領了天下都邑洛陽,並作為自己的封地,為了有效管理當地及其他商業發達地區,所以推出對商人、遊食的歧視政策,也可以解釋動機。
只不過這種解釋又與一個事實相矛盾。
那就是如果呂不韋頒行這兩條法律,就意味着在秦國舊地“創造”市籍,為了區區一郡之地,在全國將經營商業“良民”打入“市籍”另冊,卻沒有引發值得史書記載的騷動,實在令人疑惑。
另外,《識劫冤案》發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即呂不韋下台的八年後,仍舊以“良民”的身份擁有市列店鋪,明顯説明,秦國並沒有施行普遍性的新設“市籍”運動,否則,依照《周禮》和《齊市法》的思路,應該所有在“市”中的經營者全被視為“賈人”打入“市籍”,這也是這種“運動”最簡單易行的方式。
所以,呂不韋時代引入“魏户律”、“魏奔命律”,在秦國新設“市籍”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
那麼,變化只能發生在秦始皇時代。
隨着秦的兼併戰爭和帝國的建立,原本聚居於城邑的“六國賈人”變成了“新黔首”,他們不耕不織,需要市販餬口,卻在秦制蔓延推廣的過程中失去了生存的條件,由原本秦人積極招引的“香餑餑”,短時間內成為一羣體制的“贅疣”。
而這部分城居人口的數量至為巨大,據粗略統計,兩漢時期,全國大中小城市之中,設有市肆、集市的有1400-1600處,反推戰國時代,哪怕一處只有10户,全國也有1萬户的“賈人”,更何況還有臨淄、邯鄲等數萬户人口的大都會,更是“遊食”遍地。
正因為如此,秦始皇針對性地引入了“魏户律”和“魏奔命律”對“遊惰之人”進行打壓,完全有可能,迫切性甚至比呂不韋時代更大,也更合理。
他所針對的人羣非常明確,即原本關東六國聚居的“有市籍”賈人。
理由也非常簡單,糧食。
秦始皇二十六年兼併天下,之後即遷徙天下豪富十二萬户至咸陽,所得諸侯美人鐘鼓盡數充入關中各宮中**(三輔舊事雲:“始皇表河以為秦東門,表汧以為秦西門,表中外殿觀百四十五,後宮列女萬餘人,氣上衝於天。”)**,大批的脱產人口,必然帶來巨大的糧食供應壓力。
僅僅五年後的秦始皇三十一年臘月,“賜黔首裏六石米,二羊”之後,微行咸陽遇盜的秦始皇大索關中二十日,緊跟着,就是糧價暴漲,米一石需錢一千六百。
按理説,剛剛普賜民米,不應該出現米價暴漲,然而, 關中的“浮食者眾”,巨大的需求在物流被強制截斷二十天之後,會積攢出同等的爆發力。
這次事件是否影響了秦帝國的國策,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從結果上可以看到,緊隨其後的一系列“大動作”開始了。
這一年,秦始皇“使黔首自實田也。”
下一年,秦始皇在完成北邊巡遊之旅後,即派出蒙恬北逐匈奴,“略取河南地”。
又一年,秦始皇開始向南拓地。
《史記·秦始皇本紀》對於其兵員記錄非常清楚,遠非那些“大秦帝國粉”吹噓的“南征老秦人”:
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嘗逋亡人”其實就是“曾經的逃亡者”,在秦簡中,此類人羣屢見不鮮,甚至有抓捕逃亡者的“卒”帶着武器逃亡,不過隨着秦國不斷擴張,原本逃亡“邦外”的百姓又進入秦國治下,這些“逃人”很不幸要為短暫的“自由”付出代價了……
而“贅婿”和“賈人”,肯定不是“老秦人”,否則“老秦人”的階層成分就太搞笑了,一羣買賣人喊着“赳赳老秦,共赴國難”,想想就有喜感。
現實是,“逋亡人”的存在,恰恰説明了“贅婿”和“賈人”兩個羣體極大可能主要來自於“新地”,是秦始皇為了“打掃乾淨屋子”,清理體制“贅疣”的舉措的一部分,本質上和納粹德國的“毒氣室”沒有區別。****
八
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解釋,並非無的放矢。
在“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中享受同等“歧視待遇”的“贅婿”和“賈人”羣體,在“謫戍”的徵發中,卻迎來了不同的命運。
之後,“嘗有市籍者”和“父母、大父母有市籍者”也陸續被徵發,而“贅婿”卻沒有禍及子孫,原因何在?
按照“魏奔命律”中的解釋:
“贅婿”的“罪狀”在於“不治室屋”,也就是逃避自己基於小家庭立户後,國家授予田宅後必須承擔的税收、兵役義務,用今天的話講,對國家的損害主要在財政方面。
“賈人”的“罪狀”在於“率民不作”,也就是引導百姓脱離土裏刨食的本業,而對“遊惰”的富裕生活產生嚮往,用今天的話講,對國家的損害主要是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導向嚴重錯誤。
實際上,這只是表面的理由。
戰國秦漢的“贅婿”要放棄自己本來的姓氏,入户到女方家中,在《居延新簡》中的“甘露二年丞相御史書”是中國最早的一份通緝令,通緝的就是一個逃亡女婢“麗戎”,而她就曾招贅:
捐之姊子,故安道候奴林,取不審裏男子字遊為麗戎婿,以牛馬就載,籍田倉為事。始元二年中,主女孫為河間王后,與捐之偕之國。後麗戎、遊從居主柧(?)莽(?)苐,養男孫丁子口。元鳳元年中,主死,絕户。奴婢沒入諸官。麗戎、遊俱亡。
這裏的“不審裏”是籍貫所在地,“遊”是“贅婿”的名字,所以結婚稱“取”(通娶),後來,本身即為奴婢的麗戎和贅婿遊一同以奴婢身份在長公主户下生活,等到主人死去,絕户之後,奴婢應被沒收進官府,夫婦二人都逃亡了。
也就是説,“遊”作為良民“入贅”麗戎,而麗戎本人是奴婢身份,户籍是依附在主人家的户籍上的,則“遊”也就捨棄了姓氏,成為主家奴。
當然,這本身是“入贅”奴婢之家**(雖然是“豪奴”,也是奴)的情況,“入贅”民户家庭,同樣普遍,所以漢初人賈誼指出(《漢書·賈誼傳》)**:
商君遺禮義,棄仁恩,並心於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
之所以這一行為普遍,應於戰國時代通行的財產繼承製度有關,正如上文中“主死,絕户,奴婢沒入諸官”的情況,“絕户”即意味着國家可合法攫取某一家族的財產****(奴婢即財產一部分)****。
而秦漢户主的繼承順位如下:
子男——父——母——寡(妻)——女——孫——耳孫(即遠孫,玄孫的曾孫,自自己向下八代)——大父(祖父)——大母(祖母)——同產子(兄弟之子,即侄子)
在戰爭頻繁、徭役慘重的條件下,男性户主早死的可能性極大,則寡妻繼承户主之後,就要承擔一系列的“義務”負擔,取貧家之子則成為“贅婿”,而如果是“未成年子男”為户主,則其寡母招贅即為“後父”。
反之,如果寡妻拋棄了户主身份而改嫁,則附着於“户”之上的財產就不能隨其轉移,而是被順位繼承, 或是直接被沒收入官府。
也就是説,贅婿”、“後父”的出現,完成了一個核心家庭的保存,但是,因為“贅婿”、“後父”本人應按律令“成年後分户立籍”,這一加一減,國家還是少了一個“核心家庭”的徭役和租税,也沒法吞沒這個“絕户”家庭的財產。
糙點説,就是國家吃虧了,所以,要堅決打擊他們。
現實的“利益訴求”與口頭的“道德導向”結合,就會出現與“收孥貧民”類似的“打擊贅婿”、“歧視賈人”這種“制度怪胎”。
只是這種“制度怪胎”的“利益訴求”盤算非常精細。
“贅婿”是因原生家庭貧困而入贅,進入編户齊民的“户”後,雖然沒有財產支配權,其子孫也會在户籍中被標註為贅婿之後,而受到入仕的歧視,卻並不影響子孫作為擁有田宅、財產的編户民身份。
也就是説,“贅婿”的子孫完全可以為帝國的財政做出“應有的貢獻”,而不需要被視為“消耗品”,扔到瘴癘之地謫戍。
反觀關東六國的“賈人”,在秦朝“嚴控跨區人口流動”的基本制度下,原本賴以生存的長途商品物流,自然而然會被毀滅,而以縣“市”為單位的短距離“行賈”、“賈市”,完全不需要這麼大規模的脱產商人來維持。
更重要的是,他們原本以“身户”為單位繳納的“市租”税種,在秦朝根本不存在,他們的財政價值,也隨之消失。
**至於“歸農”,**至少魏國的“賈人”按照“魏户律”的規定,不能立户、不能擁有田宅,也就意味着除了少數大商人之外,絕大部分的“賈人”不擁有土地,而齊國集中“居邑”的“賈人”,更是難以擁有田宅,這也就意味着,秦始皇統一天下後“使黔首自實田”的土地確權,根本不能讓他們自動成為農民。
那麼,在秦帝國最緊迫的糧食戰略中,這羣“浮食者”,自然毫無價值,理當“被消滅”。
至於秦始皇后來對“嘗有市籍者”、“父母、大父母嘗有市籍者”的謫發,其實已經超越了“魏奔命律”的“手段”,而是類似於漢武帝施行的“告緡令”與“算緡令”的關係,為了有效執行後者,而必須頒佈前者。
邏輯也很簡單,“賈人”積攢了大量的財富,可以通過財富手段,比如購買土地,在剛剛建立統治的秦朝“新地”鑽體制的空子,修改“市籍”為“民籍”,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大規模的**“土地兼併”。**
而關東都邑無不“地狹人眾”,依賴商業物流的發達才能維持繁榮,“土地兼併”和“商業崩潰”的雙重打擊,造成結果只能是社會動盪加劇,這就不再是經濟問題,而是嚴重的政治問題。
所以,根據舊户籍的“按圖索驥”,從本人的户籍更改記錄,乃至於從父母、祖父母曾經擁有的“市籍”標註入手,將逃避“謫戍”的賈人抓出來並“遠遷”,是一個一舉兩得的手段。
與之相反,“贅婿”們不但貧窮,而且社會地位低下,很難動用財力完成這樣的“壯舉”,缺少抵抗體制壓迫的能力,只能逆來順受,體制自然也就沒必要“加碼”鎮壓他們。
不過正因為有了賈誼的描述,我們才可以知道,**哪怕在身份上、軍役上有這麼嚴重的“歧視”,秦人仍舊多有為“贅婿”的,甚至成為一個“社會現象”,**這就讓我們不得不對秦國、秦朝的所謂“導向性管制”的效果打一個大大的問號了。
同理,結合《日書》對於秦人精神追求的記載,所謂的“重農”、“務本”、“愚民”到底有多大的實際效用,一樣值得懷疑。
我們唯一可以確定的就是,哪怕《商君書》和《韓非子》中使用了無數條比喻來推導他們的理想社會,真實的秦國和秦朝,從來就沒有沿着他們那套基於人際關係經驗推導出的簡單邏輯行進過。
九
至此,我們已經可以做出“結論”了。
“市籍”在西漢的廣泛應用,並不能與秦國和秦朝的制度畫等號,恰恰相反,依託“市籍”管理“賈人”羣體,實為關東六國給統一後的“秦朝”留下的遺產,在短暫施行之後,即被西漢王朝所繼承併發揚光大。
我們所見到的西漢商業管理制度,與其説是商鞅變法後的秦制繼承人,不如説是秦制與關東六國體系“雜交”後的“新物種”。
過往基於文獻的秦漢經濟史討論,《史記·貨殖列傳》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材料,但是其中能夠確定為秦國、秦朝的巨賈,只有烏氏倮和巴寡婦清,這就讓原本將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秦朝視為一個“不變”整體的“整體論”,自其建立之初,就存在例外的情況。
現實是,從商鞅變法到秦朝滅亡,中間有150年左右,任何一個組織機體,都不可能保持不變,甚至我們今天所見的出土秦律,也是演化後的產物,但是從制度史的認識演化角度,層壘之後的變化結果,是有可能回溯理解之前的制度演化過程的。
更能與制度史實所印證和進行解釋。
三解在上文中,已經連篇累牘地論證了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並沒有施行“市籍”制度,而是在其廣泛人口流動控制的制度框架下,允許編户百姓進行短距離的、固定地點的、政府可控的商業活動。
而烏氏倮作為巨賈的出現,必須考慮到一條秦律,見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金布律:黔首賣牛馬勿獻(讞)廷,縣官其買殹(也),與和市若室,勿敢強。
意思是,百姓買賣牛馬不用向官府報告,官府要買的話,可以在市場和百姓家裏交易,也就是説,牛馬買賣可以在“市”之外的“室”進行,而與此同時,在《史記·貨殖列傳》中還記載了一個古老的行業:
……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雙,僮手指千,筋角丹沙千斤……節駔會,貪賈三之,廉賈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
與畜牧相關的有前半段的馬、牛、羊、豬,也就是畜牧本身,另有駔會,即駔儈,也就是馬市的中間人,《淮南子》中説“段幹木,晉國之大駔。”可見戰國初期已經有這個專職行業,且與畜牧本身,都能夠獲得20%—33%的利潤。
另見李斯《諫逐客書》:
必秦國之所生然後可……而駿良駃騠不實外廄……西蜀丹青不為採。
此處將良馬、丹青與江南金錫、鄭衞美女同列,實際上表明瞭一個“內外之別”,也就是説,這些東西並不生於秦國,首先就不要把它視為“內貿”常態。
所以再看《貨殖列傳》的記載:
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戎王什倍其償,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而巴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衞,不見侵犯。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枱。
《括地誌》“烏氏”條下記:
周之古地,後入戎,秦惠王取之,置烏氏縣。
我們之前提到過,在咸陽就有戎翟君舍人,也就是投附君長的私臣,這意味着秦雖然吞併戎國為郡縣,卻並沒有將這些外族君長全部消滅,所以,才有秦國的重要官職“屬邦”之設。
畜牧起家的“烏氏倮”恰恰就是藉助秦國的律法規定,也可叫“漏洞”,由畜牧+戎狄貿易起家致富,因為他賺的錢和牛馬,並不來自於秦人,而是臣服於秦的“戎王”,注意,可不是“胡王”,説明,他進行的不是純粹的外貿,那會受到嚴格的出入境限制。
戎翟屬邦本就設在秦國的郡縣之間,只要你不脱籍逃亡,這種往來實際上屬於“變相”的“內貿”,但是請注意,這是“變相”的,而不是常態的“大宗貿易”,只是由於他的貨品對於秦“有利”,才可以被秦始皇“獎掖”,但也只是“比”封君,而非真的封爵,也就是基於秦始皇個人喜好的尊禮罷了。
同樣,世代守****丹穴致富的“巴寡婦清”也是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家亦不訾”,此處的“訾”,在我們確定秦有“訾税”之後,應該理解了,實際上是説巴寡婦清家不需要交財產税。
為什麼呢?
答案很簡單,《華陽國志·巴志》記錄了一條秦昭襄王為“秦、蜀、巴、漢”射白虎的夷人的獎勵:
秦王嘉之曰:“虎歷四郡,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功莫大焉。”欲如要,王嫌其夷人;乃刻石為盟,要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算,傷人者論,殺人僱死倓錢。盟曰:“秦犯夷,輸黃龍一雙;夷犯秦,輸清酒一鍾。”夷人安之。
夷人有税收優惠,自然不按照秦國的編户齊民標準繳納“貲税”,巴寡婦清“用財自衞,不見侵犯”也説明了這一點,在秦國的編户齊民社會里,本身是禁止你“自衞”的,這些權利已經讓渡給秦制國家了,仍舊擁有這個權利和能力,只能説明巴寡婦清生活在蠻夷所居的“道”中,也是“屬邦”管轄範圍。
也就是説,這二位“大賈”的身份,因為“居住地”屬於秦統治的特殊地帶,因而,**在秦的法律意義上是“同盟者”,**又能夠起到“取有用之物於外”的作用,才會被秦始皇所尊禮,這一點,早已跌落臣僕地位的普通郡縣編户黔首完全沒資格奢求。
所以,當關東六國的“賈人”進入到秦的“編户齊民”系統之中,****作為“新黔首”的他們無論有多少錢,****都只是《貨殖列傳》裏提到的“遷虜”,沒有任何享受尊禮的資格。
當然,錢多錢少,待遇還有區別,“天下豪富十二萬户”就可以先被遷入首都咸陽,另外一部分“遷虜”就被打發到了巴、蜀和南陽,更廣泛的“賈人”就等着被扔到南海、桂林、象郡這樣的新開發地區,至於你是死是活,秦始皇並不在乎。
反正,這部分人活着,可以開發“新地”,死了,算是緩解國內本部的糧食壓力,自始至終,“市籍”對於秦始皇都是一個尋找社會“不軌之徒”的憑藉,抓出來,扔出去,消滅之,你説,這是不是“法家”的統治?
所有問題,都要比較,相對於秦始皇的“消滅法”,漢高帝劉邦在繼承了“市籍”的同時,又學習了關東六國的“管理法”,採取了《史記·平準書》中記載的“高招”: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後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
“困”、“辱”,比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輕了還是重了?比統一之前的魏國是輕了還是重了?
我們沒法回答,只能説,比秦始皇的“消滅法”要輕,也就是説,關東六國的“賈人”先是在秦帝國建立之後跌入了地獄,好不容易盼到秦亡楚興,在亂世中提心吊膽地呼吸了幾年自由的空氣。
等到漢高祖大一統之後,又跌入了一個權力製造的“牢獄”,被困、被辱,直到漢高祖死去,漢惠帝、高後才給了他們一條活路,讓他們像人一樣活着,當然,子孫仍舊享受着戰國時代關東六國的“歧視待遇”。
回溯這樣一個“輪迴”,難道真的可以用“抑商”還是“重商”這樣簡單的詞彙來概括這長達一百五十年的中國歷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