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個全民經商的“拜金”社會(上)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9-02-12 08:43
得益於諸多“教科書”性質的學術著作的推廣,諸如李劍農****(《先秦兩漢經濟史稿》)、林劍鳴**(《秦漢史》)**、林甘泉**(《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等名家名作,均持****商鞅變法施行“重農抑商”政策和秦“抑商”之説,幾乎成為戰國秦漢史研究的主導性觀點,
在此基礎上,經諸多“通俗説史者”不求甚解的傳播,更在大眾之中形成了壓倒性的“成見”,甚至衍生出諸多文學想象,比如秦對商業的“制度性歧視”。
其實,根本不是那麼回事!
一
一個相當基礎的問題就是,在《史記》、《商君書》等關於商鞅變法的第一手資料中,根本沒有“抑商”之説。
至於秦對商人的“制度性歧視”,又與大商人呂不韋在秦國政壇長期執政,以及秦始皇對烏氏倮、巴寡婦清的非常禮遇等事實產生牴觸,更與《史記·貨殖列傳》中描述的自秦國開始關中商運的發達景象相矛盾。
正是基於這一系列的矛盾,學術界一直有秦“重商”的論斷,如瞿兑之****(《秦漢史纂》)、何茲全**(《秦漢史略》)、翦伯贊**(《秦漢史》),都有不同程度的表述。
而王子今在**《秦“抑商”辨疑:從商君時代到始皇帝時代》****(刊於《中國史研究》雜誌2016年第3期)**一文中對該問題的重新討論,則是當前對秦的“抑商”、“重商”問題辨析的集合之作。
文章梳理了兩派學者的觀點,並指出需要依據《商君書》文本,對商鞅變法政策設定的出發點予以關注,尤其是**“否定事末利”並非“抑商”,其傾向為“限商”而非“抑商”。**
另一方面,強調了《史記·貨殖列傳》中對於關中“富饒”得益於商運的景象,實則始自秦國,而呂不韋、烏氏倮、巴寡婦清在秦國的尊崇,實則與“秦風”相關,也就是説,秦人世風,絕不“歧視商人”,反而“尊富”。
事實上,如果我們迴歸《商君書》的文本表述,就會發現,在《商君書·去強》中明言:
農、商、官三者,國之常官也。
農少、商多,貴人貧、商貧、農貧,三官貧,必削。
農人、商人、官吏,是國家的三種固定職業,可見,《商君書》一樣承認其職責的“不可或缺”,而非要“消滅”其中的一個,而之所以對商人提出限制,則在第二句,即農人少了,商人多了,會導致貴人(官吏+貴族)貧困,商人貧困和農人貧困,等於是”三官“皆貧,國家必然削弱。
這個邏輯是什麼呢?
其實是一種靜態的社會模型,即將三種職業的人羣總額想象為“**固定值”,”貴人“的數量相對恆定,而農、商的人數則必然此消彼長**,而”貴人“的收入來自於”農人“(或稱官吏治下百姓),也即得自基於農民人身義務的”直接税“,”農人“減少,其收入減少,”貴人“的收入自然也就減少,而”商人“數量增加,競爭加劇,也一樣會陷入貧困,究其癥結,就是”商人“過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模型中存在一個邏輯bug,即農民少了,為什麼農民會貧困?
這個問題的解答,有兩種路徑,一種是複雜的:
上述模型中的”貧“的概念,基於社會角色的”貨幣化收入“,由於農民與商人在交易行為中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劣勢,當其農業產出減少時,市場總供給減少,而需求不變,則需求市場價格提升的獲利部分,全部被商人”盤剝“,農民反而要面臨其他生活需求產品的”提價“,進而被物價”割韭菜“,從而導致貧困。
另一種,則是簡單的:
此處的”農“,並非個體的”農户“,而是已經”被偷換概念“的”農人“,通俗地解釋,假設單個農户產出為1,100個農户總產出則為100,如果總人數減少到80,則”偷換過概念“的”農人“總產出僅為80,所謂的”貧“,即在於此。
結合上文中”三官“的概括,可以肯定,此處的”農“,只會是第二種簡單的解釋,這種”整體論“的思維,在先秦諸子的表述中並不少見,簡言之,即混淆羣體概念與個體概念的區分,把”階層“、”職業“虛擬人格化。
其實,在當代仍舊有不少人這樣思考問題,只不過得益於經濟學的發展,我們終於知道,現實的經濟運行中,商品流動的效率提升,一樣能夠讓個體的”農户“收入提升,社會分工的複雜化,有益於整個國民經濟的進步,進而讓”農人“羣體收入提升,即”不貧“。
當然,《商君書》不是這麼理解”經濟“的,它的着眼點,往往是經驗化的人性,比如《商君書·算地》説道:
故事《詩》、《書》談説之士,則民遊而輕其君;事處士,則民遠而非其上;事勇士,則民競而輕其禁;技藝之士用,則民剽而易徙;商賈之士佚且利,則民緣而議其上。故五民加於國用,則田荒而兵弱。談説之士資在於口,處士資在於意,勇士資在於氣,技藝之士資在於手,商賈之士資在於身。故天下一宅,而圜身資。民資重於身,而偏託勢於外。挾重資,歸偏家,堯、舜之所難也。故湯、武禁之,則功立而名成。
翻譯過來就是重用擅長《詩經》、《尚書》的空談遊説之士,民眾就會四處遊蕩而蔑視本國的君主;重用隱逸的名士,民眾就會疏遠君主並熱衷指斥君主之是非;重用勇士,民眾就會爭強好勝而無視君主的禁令;手工業者被任用,民眾就會輕浮好動且喜歡遷移;商人生活安逸而且坐享暴利,民眾就會依附於他們而議論君長。
如果上述五種人被國家重用,田地就會荒蕪、軍隊就會削弱。因為喜歡空談的人的資本是一張”利口“,隱士的資本在於他的”高志“,勇士的資本在於”勇氣“,手工業者的資本在於一雙”巧手“,商人的資本在於他”自身“。
**這些人以四海為家,資本隨身攜帶,一切靠自己,就要依託外勢以變現謀生,如果他們挾帶強悍的本事歸附私門,哪怕像堯、舜這樣的上古聖王也難以治理。**故此,商湯和周武王下令禁止這種情況,就能建立功業,顯名後世。
這段話,其實信息量很大,余英時在《反智論與中國政治傳統》(《歷史與思想》,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6年出版)一文中指出:
最後兩類人即是工與商,法家和儒家同把他們看作社會上的寄生蟲。
儒家如何看待”工商“,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但是,《商君書》中將”禁止五種人“視作湯武舊制,確實非常有意思,至少從西周和春秋早期的制度體系來看,這”五種人“確實是被牢固地束縛在”國“的範圍內的。
而結合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社會管制思維,相對於戰國時代關東盛行的解脱人身束縛的”遊士“文化,強調對各行業、各階層的”強“人身束縛的秦制,確實有明顯的”復古“意味。
再深入探究以上的討論和思維方式,**”靠誰吃飯“,成為一個重要的命題****,因為”五種人“都是”靠自己吃飯“的,就是國家和制度的隱患,**看重他們,就會導致國家和君主的權威削弱,那麼,就會導出兩個選擇:
1,消滅這”五種人“;
2,讓這”五種人“靠君主吃飯。
這就涉及到前文中”禁“的概念,是”禁止“還是”控制“?
從《商君書·算地》的上下文我們可以看到:
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
以刑罰“禁邪”,“禁止”的是“邪路”,也就是“遊離”、“自由”,“農商官”三個職業的社會職能,根本不可能被禁止,只是要“控制”在君主手中,讓他們“固定”在秦制之下,各安其位。
這一點, 祝中熹在《秦史求知錄》中早已指出:
細審《商君書》諸篇,有些主張目的在於抑制商賈勢力的膨脹……但均未超越危及商業生存的底線。
簡言之,商鞅變法從未以“消滅工商”作為目標,對商人羣體的“抑制”,與其説是對這個社會角色的“歧視”,毋寧説是對其“體制破壞力”的恐懼,秦制對於商業的約束,更是尋求“管制”和“削弱”的過程。
通俗地説,你必須“被管起來”。
二
《商君書》中,提出具體的“抑商”措施的,只有《墾令》一篇:
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農無得糶,則窳惰之農勉疾。商不得糴,則多歲不加樂。多歲不加樂,則飢歲無裕利。無裕利,則商怯;商怯,則欲農。 窳惰之農勉疾,商欲農,則草必墾矣。
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然則商賈少,農不能喜酣奭,大臣不為荒飽。商賈少,則上不費粟。民不能喜酣奭,則農不慢。大臣不荒,則國事不稽,主無過舉。上不費粟,民不慢農,則草必墾矣。
廢逆旅,則奸偽、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逆旅之民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
重關市之賦,則農惡商,商有疑惰之心。農惡商,商疑惰,則草必墾矣。
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重者必當名,則農逸而商勞。農逸,則良田不荒;商勞,則去來齎送之禮無通於百縣。則農民不飢,行不飾。農民不飢,行不飾,則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則農事必勝。農事必勝,則草必墾矣。
對於這五條,鄭良樹在《商鞅及其學派》一書中簡單總結為:
第一,商人不得賣糧;
第二,提高酒肉價格;
第三,廢除旅館經營;
第四,加重商品銷售税;
第五,商家奴僕必須服役。
這之中,第四條的翻譯並不準確,關和市,實屬兩個税種,前者為“過境税”,後者為“市場交易税”,徵收的原則不同,結果倒是一樣,即交易成本提升,只能在銷售價格上轉嫁給農民,則使農民對商人不信任。
不過無論如何,《商君書》確實提出了一系列的“抑商”措施,雖然是與對“高爵”、“官吏”和“遊士”同列,至少説明曾經有這麼回事的理論探討。
不過,這是不是説明商鞅變法就已經施行了這些政策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中有如下記載: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户,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魏户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叚(假)門逆旅,贅壻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這是兩條被秦人沿用的魏國法律,一條是“魏户律”,一條是“魏奔命律”,頒佈時間應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此後被錄入秦律沿用,也就意味着秦國律令,此前並沒有類似的規定,所以在這之後,照搬了這兩條“魏律”,一直沿用到身為秦吏的墓主人死去,一併帶入了墓中。
換句話説,相關規定,在商鞅變法(前356年—前338年)到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前252年)之間的100年間,在秦律中並不存在,或要“輕”得多。
“魏户律”的條文翻譯過來就是,百姓有離開裏邑居住郊野的,這也説明魏國的户口管理也是基於“邑”的聚落,“邑”之外即“野”,也就是“脱籍”,而入人孤寡和徼人婦女,意思是男子入居孤寡之家和謀求人家的女性成員,對應的拋棄自己的“本户”而進入他人之户,即“後父”、“贅婿”。這些行為並非國家的舊例。
所以,自今以後,“叚(假)門逆呂(旅)”和“贅婿後父”,都要在户籍上予以懲罰,不允許其單獨立户,也不授予田宅, 子孫三代之內禁止入仕,直到三代之後才允許為官,並且還要在其户籍上標明,“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仍孫”。
在“魏奔命律”中的條文則對上述“歧視”的理由説得很清楚,翻譯過來就是:
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在百姓中帶頭不耕種勞作,不修治家室的**,寡人(魏王)實在看不上,要把他們都殺了,又顧慮他們的宗族兄弟,所以,把他們派到軍前,將軍不必憐惜他們,殺牛饗士的時候,給他們三分之一的飯吃就夠了,不要給他們肉吃,攻城的時候哪裏需要就派到哪裏,哪怕是填城壕也行。
這兩條律文結合在一起看,有巨大的信息含量。
先解釋下,“魏户律”中所謂的“仍孫”,乃“七世孫”,見《爾雅·釋親》:
己之子為子,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曾孫之子為玄孫,玄孫之子為來孫,來孫之子為晜孫,晜孫之子為仍孫,仍孫之子為雲孫,雲孫之子為耳孫。
也就是説,上述人羣,三代內不得為吏,七代內必須在户籍標明為“贅婿”之後。
由於其餘幾個身份,也是律文規定的並列主語,也就説,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都是一樣的待遇:
1,不許“立户”,不授予田宅,也就是説,“立户”=“授予田宅”;
2,三代不得入仕;
3,七代內要在户籍內表明祖先“特殊身份”。
4,戰爭動員後,即發“奔命”時,要入軍中成為“待遇縮水”、“送死優先”的軍人。
學術界對於“贅婿後父”的指代對象,爭論不多,“叚(假)門逆呂(旅)”卻有着諸多的解釋,有解為“商賈、旅館”的,也有解為“在旅館借居的遊民”,還有解為“里閭外居住的遊民”的,各種觀點各有依據。
三解個人傾向於簡牘整理小組最初的解釋,即叚(假)門=商賈之家,逆呂(旅)=私營旅館。****
主要根據是《漢書·爰盎晁錯傳》的記載:
錯復言守邊備塞、勸農力本,當世急務二事,曰:
“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
這個格式為《漢書》照錄的晁錯對策原文,具有相當高的可信性,因為晁錯對策的時代距離秦朝不遠,對策的對象是漢文帝,不談細節只談原則也就罷了,如果關於秦朝制度的細節描述不實,就屬於典型的自討苦吃。
也就是説,秦朝發“謫”,第一順位的是“有罪吏”,緊跟着就是“贅婿”和“賈人”,之後是本人“曾經有‘市籍’者”,再往後是父母、祖父母曾有“市籍”者。這當然是秦國和秦朝對“商人”施行身份歧視的證據,但如果只認識到這一步, 這書就白看了。
“贅婿”和“賈人”作為沒有違法的“良民”,在法律地位上只比“犯法吏”高一點,兩者的同列,也就意味着,********叚(假)門=賈門=賈人的可能性極大,再結合《商君書·墾令》中的説法,“廢逆旅”、“商賈少”是同等概念下的“好事”,********也在側面印證“叚(假)門逆呂(旅)”並稱的合理性。
而綜合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有趣的結論,就是《商君書》中很多議論性的篇目可能確實代表着商鞅的思想和目標,卻不代表商鞅變法的實際內容,也就是説,“説”和“做”是兩碼事兒。
當然,像《境內》這種制度性描述,而非《墾令》中“如果這樣做,則‘草必墾’”的句式,則更具現實意義。
所以,“魏户律”和“魏奔命律”的條文,至少告訴我們,在商鞅變法後的100年間,秦國對賈人的管理,並沒有達到如上的嚴苛,更沒有達到《商君書·墾令》中期望的“完美形態”。
但是在秦昭襄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睡虎地秦墓墓主死去)**,上述律文已經成為事實上的法律,通行於秦國、秦朝,這也從一個側面印證着“秦制”並非一成不變的靜態,而是不斷吸收關東六國“管理創新手段”的動態體制。
三
**要理解秦漢的“商業”地位,就必須搞清楚幾個概念,包括“商賈”、“賈人”、****“市”、“市籍”,前文中,我們淺嘗輒止地談及了秦律自“魏户律”、“魏奔命律”中可能繼承了對“賈人”、“逆旅”的身份歧視,**而這種“歧視”並非始自商鞅變法,而是“東風西漸”的結果。
那麼, 在商鞅變法前後,秦國的商業發展是一個什麼狀態?
相關的資料有限,描述的景象,卻與我們基於《商君書》的議論而想象出的“抑商”景象大不相同。
秦獻公七年(前378年),“初行為市”。
這個“市”的初設,不是説秦國之前沒有商品經濟,而是説“東方意義”上的由政府管理、控制下的市場,不存在,所以才要初設。
秦獻公十年(前375年),“為户籍相伍”。
又是一個初創,在此之前,秦國並沒有施行“什伍”編户的户籍制度,等到這位在魏國流亡多年的落魄公子回國後,才終於從關東國家學到了這一套。
而“編户齊民”恰恰是由“封建國家”向“吏治國家”邁進的重要里程碑,即國家管理制度的變革,所以何炳棣先生才提出了“秦獻公改革強秦”的觀點。
“市”的設立,發揮的作用類似,即將整個國家的商業交易行為納入控制範圍,核心點即在於**“控制”。**
正如《韓非子·奸劫弒臣》中所描述的:
古秦之俗,君臣廢法而服私,是以國亂兵弱而主卑。
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前,核心問題即“君廢法、臣服私”,也就是主弱臣強,而秦獻公終結了秦國長期的內亂之後,開始與“臣”爭權,整個進程,一直延續到了商鞅變法的時代,才算基本完成任務。
這之中,對於商業利益的爭奪,正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而非一般人所理解的,秦國商業過於落後,恰恰相反, 秦國一直存在着區域商業中心。
見《史記·貨殖列傳》:
及秦文、德繆居雍,隙隴蜀之貨物而多賈。獻公徙櫟邑,櫟邑北卻戎翟,東通三晉,亦多大賈。孝、昭治咸陽,因以漢都長安諸陵,四方輻湊並至而會,地小人眾,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
秦文公、秦德公的國都雍城,地處要衝,恰能溝通隴西和巴蜀的特產,因而“多賈”,也就是商人眾多。
秦獻公遷都櫟陽,北通戎狄、東通三晉,所以也有很多“大賈”,也就是大商人。
秦孝公和秦昭襄王定都咸陽,後被漢朝繼承為首都,長安及諸陵縣屬於四方輻輳之地,交通樞紐,地方小而人口多,所以,當地百姓更積極參與末業的經營。
這段記載中,特別強調了雍城、櫟陽“多賈”、“多大賈”,時間均在商鞅變法之前,而商鞅變法之後,呂不韋、烏氏倮、巴寡婦清的存在就不多説了,只看李斯在《諫逐客書》中所説:
必秦國之所生然後可,則是夜光之璧不飾朝廷,犀象之器不為玩好,鄭、衞之女不充後宮,而駿良駃騠不實外廄,江南金錫不為用,西蜀丹青不為採。所以飾後宮充下陳娛心意説耳目者,必出於秦然後可,則是宛珠之簪,傅璣之珥,阿縞之衣,錦繡之飾不進於前,而隨俗雅化佳冶窈窕趙女不立於側也。
珠玉、美人、良馬、金錫、丹青、首飾、絹繒、錦繡,全部來自於秦國之外,其來源自然只能是通商交流,從結果上看,至少在秦始皇剛剛拿下呂不韋的時代,秦國的商業交流仍然異常活躍。
過往的討論,往往將商鞅變法和呂不韋下台作為秦國前後兩個“商業繁榮時代”的斷限節點:
即自秦文公至商鞅變法之間,秦國的商業活躍,之後施行了嚴厲的“重農抑商政策”(依據是《商君書》的相關言論),沉重打擊了商業和商人。
直到大商人呂不韋執政,又開始了放寬政策**(依據是《呂氏春秋》的相關言論)****,秦國的商業和商人再次活躍。**
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發“賈人”南征,又進入了一個新的“重農抑商”時期。
藉此解釋《史記·貨殖列傳》中記載與其“重農抑商”論斷的矛盾,而****這是典型的“削足適履”。
因為商鞅變法的舉措,根本不存在什麼“轉折點”,見《史記·商君列傳》對其改革措施的記載: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作為築冀闕宮庭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税平。平鬥桶權衡丈尺。
這些政策之中,與商賈有關的,僅有兩處:
1,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
2,平鬥桶權衡丈尺。
後者統一度量衡,一定有利於商業的發展。分歧在於前者的斷句究竟是對商業有利還是有害。
過往常為“事末利”+“及”+“怠而貧者”,也就是説,“事末利者”與“怠而貧者”是並列關係,然而,“事末利”應該與前句“僇力本業”的作用相同,屬於行為描述,而非指代人羣的名詞主語。
即“事末利及怠”+“而貧者”,翻譯過來就是,因從事“末業”以及因“怠惰”而致貧的人。
對此,《史記·索隱》的註釋是:
怠者,懈也。周禮謂之“疲民”。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蓋其法特重於古也。
也就是説,《周禮》中對於“怠而貧者”本身就有收入官奴婢的規定,也就是説,對於“貧民”,因為你窮,官府就有天然的“權力”把你全家都貶為官奴。
而所謂的“怠惰”,其實是不言而喻的事情,邏輯參見《韓非子·顯學》:
無饑饉、疾疚、禍罪之殃,獨以貧窮者,非侈則惰也。
翻譯過來就是,沒有意外情況發生,卻受窮的人,要麼是奢侈,要麼就是懶惰,“事末利”自然是“求侈”,而怠、惰本來就是一回事。
總結一下,你可以“事末利”,但是你不能窮。
事實上,秦律中明確有對“貧民收孥”的條款,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
人貉,其實就是貧窮的“非人”,他的兒子沒有資格繼續做自由民,必須去給人做奴隸奉養主人,否則會被沒為官奴隸;不去奉養主人而能給國家納糧,可以不沒為官奴隸,只將其交給主人。(于振波,《簡牘與秦漢社會》,湖南大學出版社,2012,P19~20。)
“貧窮”是一種可量化的狀態,“事末利”是一種職業、一種行為,除非商鞅變法後的秦國,徹底消滅整個私營商業,全部由官營包辦,但是這個推導,又與秦代簡牘的實際案例牴觸**(見下文)。**
那麼,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有兩種可能性,一種是把存量的所有“職業賈人”(事末利者)全部收孥抓捕,此後,秦國再無“職業賈人”;另一種是自始至終就****沒有過“收孥事末利者”的時代。
四
不過,無論是哪一種,都不影響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社會,處於一種“全民經商”、“萬眾發財”的“求利”躁動之中。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和放馬灘秦簡中,保存了一種特殊的文書,名為《日書》,成書於戰國晚期,流行於當時社會中下層的一種用於推擇時日、預測吉凶的日常生產、生活手冊,其功用,通俗地説,類似於今天的“黃曆”。
一個非常顛覆常識的事實是,這本“黃曆”中的記載展示了一個完全不同於我們過往想象的圖景,那就是秦國的商品貨幣關係相當活躍,根本不是什麼“萬籟俱寂”的圖景。****(見施偉青《論秦自商鞅變法後的商品經濟》,《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02年第1期)
在《日書》中商品多稱為“貨”、“材”、“資貨”:
結,是胃(謂)利以出貨,不可以入。
房,……出入貨及祠,吉。
[軫],……可入貨。
貨門,……入貨吉
亢,……可入貨。
氐,……出入[貨],吉。
陰日,……入材,大吉。
作陰之日,利以入(納)室,必入資貨。
除了以上為例的大量關於財產出入的記錄之外,《日書》還有專章詳細記載買賣奴隸、豬、狗、牛、馬、羊、雞的吉日和忌日,還有買蠶、賣蠶的吉日。
也就是説,在秦人的世界裏,“買賣”、“賈市”是日常生活的重要一部分,比如:
須女,祠、賈市 、取(娶)妻,吉。
卯(昴),……賈市,吉。
市良日,戊寅、戊辰 、戊申戍,利初市,吉。
鬥,利祠及行賈、賈市,吉。
至於更直白的,則是獲得“金錢”,比如:
金錢良日。
凡人有惡夢,覺而擇(釋)之,西北鄉(向),擇(釋)發而駟(呬,音xi),祝曰:`糹皋(皋),敢告(爾)宛奇,某有惡夢,老來◆之,宛奇強飲食,賜某大(富),不錢則布,不(繭)則絮。
以上的記載,很清晰地展示了秦人的價值觀,絕非提着人頭滿世界亂砍或是隻知道低頭躬耕的“愚戇”之人,反而是對金錢、財富無比渴求的“趨利之民”,甚至於做了噩夢後,祝禱的“吉利話”都是給我“財富”,要麼就是錢,要麼就是布,要麼就是蠶繭,要麼就是綿絮。
更有趣的精神世界,在《生子》篇,對於後人的期待中,也有所展現:
戊戍生子,好田野、邑屋。
庚寅生子,……男好衣佩而貴。
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劍。
按照“利出一孔”的理解,秦人應該都“好”爵位,“好”田宅,“好”貴,而非“好”富,可在《日書》中,卻複雜得多,還有“好女子”、“好家室”以及“好樂”等等,還有更詳細的對未來的預測:
辛巳生子,吉而富。
乙未生子,有疾,少孤,後富。
丙午生子,耆(嗜)酉(酒)而疾,後富。
宇多於西南之西,富。
宇多於東南,富。
井當户牖間,富。
這裏的預測依據很多,有生孩子的時間,有蓋房子的户型,乃至於井的位置,都指向了一個期望,就是“富”,而《日書》中其他的記載也説明,在秦人的意識裏,富和貴,並不是一回事:
雲門,其主必富三渫(世),八歲更,利毋(無)爵者。
凡宇最邦之高,貴貧。
前一個説到的是一家子可以富“三代”,還要利於無爵者,也就意味着秦國哪怕無爵也能富過三代,有點反商鞅的意思,而貴貧,是説身份高貴卻貧窮,也讓所謂的爵賞相稱,成了笑話了。
**恰恰是這樣的秦國制度,才能與秦簡中比比皆是的以金、錢“罰貲”、“贖刑”的律條相匹配,**正是社會生活的商業化、貨幣化程度極高,才能讓秦國治下的百姓和官府,有足夠的貨幣財富來“潤滑”整個以金錢計價的行政管理體系。
這方面的律條和討論,在前文中三解已經提及過多次,此處就不再贅述,迴歸到秦國商業的問題上,一條對於秦國“賈人”來源的關鍵記載,也在《日書》之中:
庚寅生子,女為賈。
這句話的意思非常簡單,就是庚寅日生孩子,如果是女孩,就會做“賈人”,也就意味着秦國的“賈人”並非職業家族世襲,而是編户良民的子女也能做的,這樣,上文中《日書》中提到的“行賈”、“賈市”也就無比清晰。
商鞅變法之後的秦國編户民都可以從事“賈人”的活動,而不存在一個特殊的“賈人”階層,自然,也就不存在什麼“市籍”。
這個事實,《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中記錄的兩個案例足可作為旁證:
一個被整理者命名為《芮盜賣公列地案》;
一個被命名為《識劫□(左女右冤)案》。
這兩份卷宗都非常長,案情也比較複雜,就不全文引述了,《芮盜賣公列地案》的大概情況是:
“芮”(人名,爵位:公卒)將其與“材”(人名,爵位:大夫)非法佔有市場中的棺列,私自賣與“方”(人名,爵位:士伍),後因反悔而發生官司。
《識劫□(左女右冤,下文以冤代)案》的大概情況是:
“冤”(人名,女性)是“沛”(人名,爵位:大夫)之免妾,生四子後,沛向鄉人宣稱“冤”是其後妻,卻沒有辦户籍變更手續,在“沛”死後,“冤”之子繼承户主和爵位,由“冤”做監護人並替兒子申報了財產,繳納貲税。
不想,“沛”曾借出68300錢和布肆、舍客室各1處,“冤”不知情,申報時漏報,“識”(人名,爵位:公士)敲詐“冤”必須把布肆、舍客室給他,否則便揭發她,“冤”就範轉交後,又告發“識”敲詐。
這兩個案件中,“冤”的亡夫“沛”為大夫爵,“材”也為大夫爵,“沛”生前擁有布肆和舍客室,也就是布店1間和旅店1間,並曾贈予“識”20畝稻田和牛馬,而“材”則與“芮”共蓋“棺列”也就是棺材鋪,同時,“材”和“芮”的妻子都已經領受了“棺列”,也就是説,“材”家庭名下有一個棺材鋪。
“沛”和“材”均為户主,且有大夫爵位,可以肯定是編户民,卻在“市”中擁有店鋪做買賣。
此外,這兩個案例中還透露出一系列的信息:
1,市場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所以可以任意徵用剝奪“市列”的土地,而“材”申請商鋪土地的時候,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為“受”,類似於編户民的“受田”,這個“受”還有資格限制,“隸臣”也即男奴不得擁有;
2,“受”列之後,不得重複受同一行當的“列地”,而且是以家庭為單位,不允許重複授予,但“冤”家可以擁有兩個店鋪,説明不同行業可以同時授予;
3,“受”列之後,商鋪用地可以轉贈,也可以轉賣,只是價格要由政府部門“市曹”給出市場參考價;
4,政府對市列規劃有明確的規定,會畫出不同區域供不同行業集中管理。
也就是説,“市”是由政府集中管理、規劃的“商業區”,整齊劃一地排列行業店鋪,而對應的所有者,卻不是“有市籍”的賈人,推而廣之,秦國的“市”的經營交易,從來不是“賈人”壟斷的地盤。
不僅如此,在秦簡所見的商業交易法規和司法案例中,很難找到“賈人”、“市籍”的蛛絲馬跡,結合上文的事實可知,最大的可能就是,秦國在商鞅變法之後,根本沒有“市籍”,也沒有專職的“賈人”階層,秦人都可以“行賈”和“賈市”。
五
真正攪亂我們認知的是,大量存在“賈人”和“市籍”的記載的是西漢時代的史料,所以有不少研究者想當然地依據“漢承秦制”,想象回溯秦代、秦國也是一樣的制度。
過往,學界有不少學者甚至認為,秦漢“市籍”是覆蓋所有“商人”羣體的户籍類型,比如朱紹侯和陸建偉都認為是針對“所有”商人,“市籍”代表着在“市”中的交易資格,沒有“市籍”的人也就沒有交易的資格,甚至推而廣之,認為商人的“市籍”與平民的“户籍”一樣,是集中居住、集中管理的依據。
即“事末利者”=“有市籍者”。
然而,無論是上文中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收錄的發生在秦王政十八年的《識劫□(左女右冤)案》**,還是《史記·平準書》**的記載都明顯與此結論相牴牾:
異時算軺車賈人緡錢皆有差,請算如故。諸賈人末作貰貸賣買,居邑稽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佔,率緡錢二千而一算。
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皆無得籍名田,以便農。
《漢書·武帝紀》“初算緡錢”條下也有註釋提及:
臣瓚曰:《茂陵書》:諸賈人末作貰貸,置居邑儲積諸物,及商以取利者,雖無市籍,各以其物自佔,率緡錢二千而一算。
翻譯大義是,在“算緡令”施行之前,“賈人”是要繳納“緡錢”的,所以沿襲不變,只是其他從事“商業活動”的“諸賈人”,具體來説,就是含幾類人,“末作”是手工生產商,“貰貸”是借貸錢財取息的金融商人,“賣買”就是流通中間商,而“居邑稽諸物”則是囤積商品的批發商,所謂“居邑”則是編户齊民才居住在“邑里”中,“市井之人”則專指“市籍”家庭。
以上這些人以及因商獲利的人,哪怕沒有“市籍”,也要向官府申報貨物資財,繳納相應的“緡錢”。
《平準書》後面又強調了“賈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屬”不得“籍名田”,也就是不得按律授予佔有田宅,既然賈人中存在“有市籍者”,也就意味着存在“無市籍者”,而“算緡令”只是規定了“商業行為”需要繳納緡錢,卻並未強制其轉入“市籍”,也就意味着,這種“田宅歧視”仍舊只針對漢帝國從事商業行為的羣體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綜合起來討論,也就意味着,在漢武帝“算緡令”下之前,從事商業行為的有兩個羣體:
1,“賈人”有市籍者;
2,“賈人”無市籍者;
梳理一下文字,結論是:
1+2=漢武帝“算緡令”下之後財政意義上的“賈人”;
1**=漢代法律意義上的“賈人”。**
也就是説,在漢朝的制度體系下,“市籍”也不意味着交易許可,“良民”或者説“編户民”一樣具有進行商業交易行為的權利。
那麼,漢代的“市籍”作用是什麼?它又是何時出現的?
要解答這個問題,就要回歸“賈人”詞彙的本義,因為****在先秦語境下,“賈人”與“商人”實為兩個職能羣體,見《説文·貝部》:
賈,賈市也。從貝襾聲。一曰坐賣售也。
“坐賣售”的意思即在市場中從事交易的“坐商”,另見鄭玄注《周禮·天官·太宰》“六曰商賈,阜商貨賄”條:
通物曰商,居賣物曰賈。
也就是説,走南闖北互通有無的“行商”在先秦稱“商”,在市場中固定交易的“坐商”在先秦稱“賈”,而《商君書·墾令》中説到的“重關市之賦”恰恰是分別取自“商”和“賈”。
進入秦漢語境,“賈人”不再僅限於“坐商”,也有“行賈”之説,但是“市籍”既然是一個户籍門類,在編户齊民體制的前提下,本質上,必然有一個“地著”,也就是今天所説的“户籍所在地”,這也是一切管理的基礎。
在1972年山東臨沂銀雀山出土的西漢簡牘中有齊國法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五《市法》,其中提到:
2441……利之市必居邑(守·五)
2066……□也市嗇夫使不能獨利市邑嗇夫……(守·五)
2353……□職於肆列間(守·五)
大義是,市場經營者必須集中居住在“邑”中,而“市”是和“邑”並列的經營區域,由市嗇夫管理,邑,由邑嗇夫管理,做買賣的地方在“市”的“肆列”之間。
非常有意思的是,“邑”、“市”、“嗇夫”、“肆列”,都是秦漢簡牘中常見的名詞****,可見,戰國時代的秦律並不是什麼“發明創造”,列國都有類似的東西,只是看有沒有保存下來罷了。
如果上溯制度根源,到周代的“四民聚居”,這一套體系就更是淵遠流長,而其管理的細節,列國也更是大同小異,無非是居住地管理和經營地管理兩種,不過相對於《齊市法》,已知的秦律和漢律並未見到對商人居住地管理的條文,而主要是在“市”的交易行為的規範**。**
據《秦律十八種·金布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這裏最有價值的是“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也就是市場上的經營者,在商鋪從事“賈市”業務的人和官府派出的**“吏”,市場的基層管理者則是列、伍長。**
某些論著中,即將“賈市居列者”中的“賈”當做“賈人”講,進而引申秦國已有專門的“賈人”。
根據《秦律十八種·關市律》:
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詬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
可知,秦的官營“作務”也就是手工業製品變現,即為“官府市”,就是在“市”上賣東西,要求收錢必須投入錢罐中,必須由**“市者”**看着投進去,否則要罰一副鎧甲。
這裏的“市者”的“市”當買賣交易講,就是個動詞,也就是買官府產品的客户,而當名詞講,就是市場的工作人員。
另見嶽麓書院藏秦簡《金布律》:
金布律曰:官府為作務市,受錢及受齎租、質它稍入錢,皆官為詬,謹為缿空,耍毋令錢能出,以今若丞印封詬而入,與入錢者叁辨券之,輒入錢詬中,令入錢者見其入。月壹榆缿錢,及上券中辨其縣廷;月未盡而詬盈者,輒榆之。不如律,貲一甲。
此處的律文説明,“令入錢者見其入”,也就是“買官府商品的客户”看着錢投進錢罐裏,説明,這裏的“市”當“買賣交易”的動詞講,也就意味着“賈市”本身就是一個動詞,也就是“到市場上交易”的意思,而非“賈人市”,所以“賈市居列者”本身並不能等於“賈人”,而是在“市場上有店鋪、攤位的坐商”。
這條律文同時解釋了上面《金布律》中“官府之吏”在市場上怎麼經營的問題,另據漢初的《二年律令·□市律》:
市販匿不自佔租,坐所匿租臧(贓)為盜,沒入其所販賣及買錢縣官,奪之列。列長、伍人弗告,罰金各一斤。嗇夫、吏主者弗得,罰金各二兩。
明確區分了列長和伍人是兩個職務,上面還有嗇夫,以及吏主者,基本上可以視同於編户齊民管理中的里正和伍老,鄉嗇夫等管理序列,也就是説,市列的組織,是與編户齊民一樣嚴密的。
而從其他材料來看,秦漢的“市”實際上受雙重管理,一套是市嗇夫系統,一套是亭長系統,前者追繳租課,後者負責治安和交易糾紛,乃至於收取大宗交易的“質錢”抵押等等。
而律文中的違法行為,則是“市販”偷偷隱藏了交易,不申報“市租”,其罪行等同於“盜”罪,要處以沒收販賣貨物及交易收入的懲罰,並要奪其“列”,可謂重罰了。
**這種規定,也可見秦漢財政管理的一個常態思維,即為了節約管理成本,允許你“自佔”****,可卻依託“什伍編民”的基層組織編織“告密網”,並進行嚴厲的連坐,如果揭發出犯罪事實,**官府財政所得將遠超法律規定的“租”,可謂穩賺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