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我們聊點情侶分手時禮物往回要的話題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9-02-14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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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月14日是西方的情人節,又到了一年一度撒狗糧、吃狗糧的時節。還好樓主不怎麼過這個節日,因為樓主是南方人。
講個冷笑話,緩和一下我們這些單身狗們的蕭瑟清冷氣氛。
於公於私,我們自然都是希望天下有情人皆能終成眷屬的;但是在追尋真愛的過程中難免會遭遇挫折和困難。那麼在這個時候,我們就不得不嚴肅思考一下,分手時可不可以向前任要回之前贈送出去的禮物的問題了。

今天上午,@平安北京 就這個問題進行了回答。
大致上分為三種情況:
1、戀愛期間互贈小禮物,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戀愛期間贈予貴重物品,雙方分手時可以索回。這種贈予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予,即附加了結婚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期間“承諾”贈予。戀愛期間,一方一激動,揮筆寫下《贈予xx協議》等書面協議,承諾贈予,但後來分手,受贈方並未實際獲得贈予的,即便雙方簽署過贈予協議,法院也不再支持該贈予關係。因為《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贈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實際贈予之前,贈予方可以撤銷贈予。

大家都來看看,@平安北京 這個小編的遣詞用句,“可如果,我是説如果,最後分手了,這些禮物怎麼辦?渣不渣咱們不討論,就討論法律上怎麼規定的”,怎麼越看着越像是來自單身狗的憤怒:




最後的第四點,“希望你們早日有對象,就這樣”,同樣是散發着滿滿的求生欲。


不過,更多的網友還是關注於@平安北京 所述的普法內容上。
有網友認為,這個科普貼很實用:


只是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要了解這些知識呢?知道了的話可以領對象嗎?


不過也有網友認為這個普法工作做得並不夠仔細,比如説這個“戀愛期間贈予貴重物品”,這個“貴重”要如何界定就沒有解釋清楚。


對此,@平安北京 回覆説,自己從來沒有收到過貴重禮物。

這個官微小編怎麼可以這麼皮呢!

如果按照這個解釋的話,王思聰送給幾任網紅前女友的禮物都可以要回來了。
感覺到思聰已經躺得足夠遠了,結果還是中槍的心情。


還有網友指出,“貴重”這個概念還可能會因為場景的變化而發生改變,比如説思聰家破產了:

思聰內心想:我堂堂一個大户人家,怎麼可能會破產呢,破產是不可能破產的。


對於這個觀點,有不少網友都予以了反駁:法律主張的肯定是大部分人的生活常識,而不以當事人的觀感為轉移。如果思聰堅持向前女友要回禮物的話,那麼法律也應該酌情支持他的訴求。


還有網友詢問,戀愛期間又是如何界定的呢?什麼時候算是情侶關係的開始,什麼時候又算是結束呢?


樓主在想,既然大家都這麼認真討論了,那麼一個個應該都是有男(女)朋友的人吧。手動加幾個狗頭保命,都不為過。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