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死了也要離婚,日本女人為什麼這麼“絕情”?_風聞
最华人-最华人官方账号-有华人的地方,就有最华人2019-02-15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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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霍耀林(旅日學者)
即使在丈夫死後也要解除婚姻關係,什麼仇什麼怨?這背後的故事,令人無限唏噓。
近年來,日本“死後離婚”案例不斷增多。
據日本法務省統計,2005~2015年,10年裏“死後離婚”申請增加了1.5倍,達到2783件,2017年全年則有4895件。不僅增加非常顯著,而且,大部分均是女性一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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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離婚”指的是在丈夫過世後,在法律上結束婚姻關係。
離婚本來需要夫婦雙方簽字確認,但是由於配偶已經死亡,所以事實上與是自己和配偶的父母及兄弟等親屬斷絕關係。日本《民法》規定,配偶一旦死亡,即可申請終結婚姻關係,中斷和對方家庭的關係,法律意義上叫“姻族關係終了”(媒體將其稱之為“死後離婚”)。
日本民法規定:“姻族”是指配偶的血親或自己血親的配偶,“姻族”一般是基於結婚而產生,伴隨雙方的離婚而結束。另外,日本民法也規定,配偶者的父母、祖父母等三代以內的“姻族”構成所謂“親族”。所以從法律意義上來講,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配偶應該對三代以內的“親族”都負有贍養的義務。
眾所周知,日本是長壽國家,2017年日本人的平均壽命,男性為81.09歲,女性為87.26,為史上最高紀錄。其中女性要比男性長壽達7歲,雖然在日本妻子一般比丈夫年齡小,但丈夫還是先去世的較多。
而丈夫去世後,如果公婆仍然在世,自己父母也在世的話,雙方父母的贍養壓力非常大,不僅如此,還要面臨一個人維持與夫家親屬的關係,這對於平日裏家庭關係和睦者來説倒也罷了,但是對於某些家庭關係一般的妻子來説,來自精神上的壓力可能並不小。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死後離婚”者逐漸增加。
據日本《每日新聞》調查,由於日本面臨嚴重的少子高齡化,無法承受的過重的贍養義務成為“死後離婚”的最大理由。自己父母的贍養已經使一部分家庭感到壓力山大,因此照顧對方老人的義務迫使其走上了“死後離婚”的道路。
雪上加霜的是,長久以來,日本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並不高,一些地方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媳婦必須贍養公婆的思想。自嫁入夫家,為家務事盡職盡責,但無論付出多少努力,都被視作理所當然,這引起很多女性的不滿。這種不滿在丈夫去世後,集中爆發,“死後離婚”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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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日本《朝日新聞》報道,三重縣的一位女性,43歲,公司職員,在丈夫因病去世的三年後提出了“死後離婚”,起因是公公去世。丈夫的父母在丈夫年幼時離婚,丈夫由其母親撫養長大,長期以來與父親關係比較疏遠。
去年,公公去世,警察向作為獨子的丈夫進行了身份親屬的確認,希望其能料理公公的後事,這讓她倍感壓力,雖然她代亡夫放棄了繼承,但是由於婚姻關係的存續,她還是不得不面臨這一切。
她和婆婆相處得很好,平時看病、買菜等也竭盡所能,但是由於還要面臨公公方面的親屬關係,經過慎重考慮,她還是無奈選擇提出了斷絕婚姻關係。
儘管如此,她並無意改變與婆婆的這種關係,也不打算告訴她,一切還和往常一樣,之所以提出“死後離婚”,完全只是為了解除和公公一方親屬的關係,這樣,至少可以減小一部分精神方面的負擔。
另一個案例中的主人公高原彩規子,59歲,也提出了“死後離婚”。因為丈夫有外遇,無法忍受,一直想離婚,但是丈夫都置之不理。
2011年,丈夫癌症住院期間,高原不計前嫌,悉心照料,感覺又回到了從前温馨的日子。但是丈夫病逝後,整理其遺物,翻開口袋的瞬間,她決定再也不願意作為妻子生活了。因為她完全沒有想到,丈夫的口袋中裝着和那個外遇女子的合照。
之後,她在網上查了好久,知道還可以“死後離婚”,於是,毫不猶豫地提交了手續,並且在和子女交流之後,還和子女一起恢復了舊姓。
鈴木陽子,58歲,最近也提出了“死後離婚”。和丈夫結婚一起生活了28年,其中15年是和婆婆一起度過的。夫妻倆都有一份正式工作,但是由於丈夫沉迷遊戲,每月工資還不夠其揮霍。有時,全家的生活費用全要靠陽子來維持。
3年前,婆婆突發腦梗塞,留下半身不遂的後遺症。陽子面臨既要照顧女兒還要照顧老人的局面。就在這樣的情況下,丈夫卻被診斷為癌症,沒多久就去世。留下了女兒和其半身不遂的母親。丈夫幾乎未留下任何遺產,母親的護理費用等全部要靠陽子來負擔。回想起與丈夫一起度過的日子,陽子感覺甚是委屈。
考慮丈夫還有一個弟弟,這麼多年來卻並未照顧過母親,陽子決定提出“死後離婚”,斷絕與夫家的關係,將護理婆婆的義務,交給丈夫的弟弟。
“死後離婚”的手續非常簡單,不需要徵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許可,沒有任何時間限制,只要配偶去世,之後的任何時間都可以提交,親屬沒有任何拒絕的權利,也不會得到通知等,只要將配偶的死亡證明及“姻族關係終了”的申請遞交所在地政府,即可悄無聲息簡簡單單地完成正式的“死後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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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日本戰敗前的法律規定,即使丈夫去世,妻子如果得不到户主的同意的話,不能離婚,不能再婚,也不能離開原來的家。
1947年,戰後民法在修訂時,特意創設了“死後離婚”的制度。當時,有人提出,丈夫去世後,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但是考慮到丈夫父母的贍養等,最終修訂成現行的“死後離婚”制度。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女性可以根據自己自由的意思表示,離婚、再婚、離開原來夫家的權利。
“死後離婚”最大的好處就是事實上和對方家庭斷絕關係,當“姻族關係終了”的申請書遞交政府被受理那一刻起,無論是法律層面還是精神層面均與另一方家庭脱離關係。
其好處如上述案例中所表明的,比如,對方家庭有父母或親屬等需要贍養的情況的話,可以通過該途徑正當合理地解除贍養義務,或者對方的兄弟姐妹品行不端等引起家庭債務的話,也可以通過該途徑解除關係,合理避免潛在風險。
**其次是死後的墓葬。**對於那些平日裏家庭關係不太融洽的一方來説,由於解除了與對方的婚姻關係,死後不僅可以不用葬在一起,還同時擺脱了墓地管理的義務。最後在遺產的繼承方面也不存在任何影響,比如丈夫一方死亡,妻子提出斷絕婚姻關係的話,僅僅是在户籍上作一記錄,並非完全的清除户籍,意味着丈夫的遺產繼承和退休養老金領取不受任何影響。
另一方面,“死後離婚”也會帶來很多問題。“死後離婚”制度是一條單行線,儘管可以以很簡單的手續隨時提出申請,但是一旦提交之後,便不可逆轉。“姻族關係終了”的申請書一旦受理,想要恢復關係已無可能。從理論上講雖然有可能和對方家屬在事實上恢復關係,但實際並不現實。
而且,婚姻關係斷絕後,不僅不能參加對方的一些紀念活動,而且也不方便與對方家屬有近距離接觸。這意味着,將要斷絕經年適應的生活環境,重新開始新的生活。不僅如此,雖然與配偶終結婚姻關係並不意味着與孩子斷絕關係,但是卻並不能避免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
立命館大學家族法教授二宮周平認為,“死後離婚”案例的急速增加,一方面是由於媒體的報道,知道或瞭解該制度的人越來越多;另一方面是隨着日本進入嚴重的少子老齡化社會,很多人對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對年老親屬的贍養義務的過度擔心所導致。
從媒體的報道情況來,很多對“死後離婚”感興趣的人,其實在配偶生前,雙方的關係就面臨着很多的問題。
目前日本對於“死後離婚”沒有什麼有效的應對措施。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在老人的贍養方面,如果能充分利用現行的公私護理制度的話,或許能夠在很大程度減輕贍養的負擔。
另一方面,如果雙方在日常的相處中,多一份感激,多一分體諒,相信世間也一定會多點陽光。生前就可以和睦相處的話,死後也一樣可以。
當然,因為生活重負,不得不採用“死後離婚”這種有違人倫的辦法,還是讓人唏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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