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重症親人安樂死獲緩刑,司法與人性並不相悖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2-17 11:46
來源:新京報即時新聞

▲資料圖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這是一出人間悲劇。由於生前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等多種疾病,進行了大劑量激素治療的浙江台州女子冷某的體重暴增、骨質疏鬆,又由於意外摔斷了腿只能卧牀,生活長期不能自理,其逐漸產生了厭世情緒,多次要求大女婿幫忙購買自殺所用的老鼠藥。當着丈夫、大女兒、大女婿的面,她將老鼠藥服下,三人跪在牀前慟哭,卻沒有采取阻攔或救助的措施。
2018年5月,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冷某女婿、丈夫和大女兒在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受審。2018年6月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冷某的丈夫、女婿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女兒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近日,經法院許可,該案庭審視頻首度曝光,再次引發了公眾對安樂死的討論。
備受折磨的重症病人生無可戀,選擇了安樂死,而幫助她的親人卻走上了審判席。這類劇情在現實裏時有發生,也一再引發社會討論。
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嚴格保護。而安樂死的實質就是幫助他人自殺——雖然動機通常都是為他人減少痛苦,但從形式上講,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儘管這起安樂死案件事出有因,死者長期卧牀不起,備受病痛煎熬,為求一死,多次當面向親人請求,但這些情節並不能洗清當事人的罪責。但從現有法律看,只要有協助安樂死的行為,被追究刑責就是定局。
這也是該起案件“曝光”後,很多網友對他們的境遇,報以憐憫和同情的原因。可問題在於,“安樂死”是一把雙刃劍,既有可能讓不堪苟活的患者一次性解脱,也可能淪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
從各國的立法看,為避免安樂死淪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普遍以最嚴格的立法,禁止或限制安樂死的實施。即便是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荷蘭,也設置了最低年齡、多方同意、醫學證明、標準程序等法定門檻。與之相似,比利時、德國等國在放開安樂死的同時,也附加了近似苛刻的法律限制。
平心而論,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範圍內,對於死者的親屬而言,目前的這份有罪判決,已算是最好的結局。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身權利,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自殺者固然無罪,但幫助他人自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根據《刑法》,一旦構成故意殺人罪,即便是“情節較輕”也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審視法庭對丈夫樊某慶、女婿張某祥的實際量刑,無疑屬於最“從輕”的發落,對大女兒樊某露的判決,更在法定幅度之下“減輕”,而且他們都被處以“緩刑”,免受監禁之苦,這些都不是普通犯罪所能得到的“寬大”。説明司法機關充分考慮到了本案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的確“別有用心”。這顯然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最大化地體現了司法的善意。
正如該案主審法官夏俏驊在接受封面新聞採訪時表示的,此案中三位被告人“其情可憐,其罪不可恕”。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基本人權,任何人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嚴肅的社會規則,不管何人,只要觸犯刑律,必須要受到懲罰。“但綜合考慮到三位被告人的具體行為經過,故作出了適用緩刑的決定,讓這起判決的結果更有温度一些。”
“生,還是死,這是一個問題”。如該案這樣的判決,可説是融合了法律與人性之美,讓當事人及社會更容易接受,更為以後的立法突破留出了緩衝帶。
歐陽晨雨(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