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見義勇為女鄰居反被刑拘,正當防衞認定為何這麼難?_風聞
搓火球小律师-2019-02-18 16:03
根據新聞媒體的報道:
近日,福建福州,21歲小夥趙宇@被冤枉的趙宇 聽見一女子呼喊“強姦救命”後,前往制止侵害行為並踹傷一男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拘14天。被打男子稱,當晚曾與女子吃飯唱歌,後來起衝突,隨後被人“踢爆大腸”。福州警方回應,正在調查核實。
作為法律人,脱離案件的事實、證據來空談法理沒有任何意義,也不符合法制理念。
同時,法律事實不代表客觀事實,所以我們現在只能就新聞媒體報道出來的內容進行分析。
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之間,有大量的“羅生門”現象發生,這也就表示需要由法官在這些形形色色的證據材料中找到證明最終真相的證據,作出一個相對公正的裁決。
在本案中,受助的女租客飽含熱淚説趙先生是個好人,幫助了她脱離了危險的境地。
同時結合趙先生的陳述,如果受助的女租客正在受到的尾隨和不法侵害情況很嚴重,面臨着被搶劫乃至於被強姦的風險,那麼趙先生無論如何進行方位都不存在防衞過當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也另外引發了一個問題。如果趙先生和受助女租客所言屬實,該涉嫌侵害的男子也應該是涉嫌刑事犯罪應當被調查啊。
而且他所涉嫌的罪名還是不能取保候審的暴力罪名,哪怕需要進行治療,也應該以保外就醫的形式進行治療。如果是保外就醫的話,不存在有打麻將和隨便接打電話的可能。
另外説一個點,該案件刑事拘留了14天就把人取保候審了,是個很積極的信號。
通常來説,按照公安的辦案傳統,不關夠37天的最長偵查期是不太會放人的。
所以,大概率是因為沒準備進行刑事處罰,才早早變更了強制措施。
我們希望正義不要蒙羞,不要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但也請理智吃瓜,保持輿論的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