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評“見義勇為反被拘留14天”:司法機關不該漠視輿情_風聞
日月光-需要锻炼身体的小编2019-02-19 19:34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知乎@劉京成
關於制止侵害被拘留14天的事,可以簡單聊聊我的看法:

一、法律既保護見義勇為,也支持正當防衞。
從民事角度來看,見義勇為的法律概念屬於“無因管理”。指未受他人委託,也無法律上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趙宇先生制止強姦所付出的代價,免受強姦危害的姑娘,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有出庭作證、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
從刑事角度來看,制止他人強姦屬於無限防衞的一種,別説造成對方“輕傷二級”了,反殺了也不必追究刑事責任。崑山龍哥案後,最高檢頒發的指導案例等一系列措施,都説明司法實踐中也開始激活、認定正當防衞了。
同時,在此可以科普一下,輕傷二級屬於“故意傷害罪”中鑑定最輕的結果,否則對方也不會在電話裏風輕雲淡地打麻將了。
所以,倘若趙先生陳述屬實,他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應得到法律表彰。
二、從現有的證據上來看,我支持趙先生。
誠然,脱離案件事實空談法理是不妥的,沒人知道真相,但人人都有叩問真相的權利。輿論不僅是公民良善的體現,也是發掘案件線索的動力。
1.“拘留14天”後獲得取保候審,不再被羈押,其實是一個積極的信號,説明司法機關在某種程度上也認可他的行為,做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甚至希望雙方能達成調解。
當然,案件曝光後,我想社會訴求已經超出控制,強姦作為公訴案件,司法機關至少應該查明全案,追究對方強姦未遂的法律責任。
2. 即便刑事案件中辯方處於不利的舉證地位,取證程序上有些瑕疵,但通過新聞報道,也實打實的拿出了一些人證、物證,來佐證己方所言不虛。
司法機關不該漠視輿情,即便單方陳述有失偏駁,也應該主動調查全案,充分聽取姑娘的意見,保護好她的隱私,對公眾關注之處有理有節地進行回應。
3. 更新:被踹男回應女方喝醉了,想睡她,喝醉的婦女不具有性承諾能力,這是妥妥的強姦,同時,被踹男又回應雙方認識,即便雙方是情侶,女方反對也是強姦,何況還施加了暴力行為。就算不是強姦,趙宇先生看見一方施暴,出手相救,也屬於假想防衞,輕傷二級的結果並沒有超出必要的防衞限度。
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防線,公正執法則是捍衞道德防線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