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時,任何人都有權介入_風聞
剑啸易水寒-深知身在情长在,前尘不共彩云飞。2019-02-20 19:31
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
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張志傑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正當防衞既可以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對於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成年人更有責任予以救助。
近年來,校園霸凌案件呈現多發高發態勢,而在此類案件中,成年人應當如何介入、如何界定造成的傷害是否屬於正當防衞等成為司法難題。2018年12月,最高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就涉及未成年人正當防衞。未成年人陳某與多名未成年人發生糾紛並遭到圍毆,其中有人用膝蓋頂擊陳某胸口、有人持石塊擊打陳某手臂、有人持鋼管擊打陳某背部,其他人對陳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腳踢。陳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式水果刀亂揮亂刺後逃脱。部分圍毆人員繼續追打併從後投擲石塊,擊中陳某的背部和腿部。陳某逃進學校,追打人員被學校保安攔住。陳某在反擊過程中刺中3人,經鑑定,該3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
公安機關認為,陳某行為雖有防衞性質,但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衞過當,涉嫌故意傷害罪,因此對陳某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後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認為陳某的防衞行為客觀上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但防衞措施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陳某被9人圍住毆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鋼管、石塊等工具,雙方實力相差懸殊,陳某藉助水果刀增強防衞能力,在手段強度上合情合理。並且,對方在陳某逃脱時仍持續追打,共同侵害行為沒有停止,所以就制止整體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來看,陳某持刀揮刺也沒有不相適應之處。綜合來看,陳某的防衞行為雖有致多人重傷的客觀後果,但防衞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法不屬於防衞過當。最終,檢察機關認為陳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不批准逮捕。
最高檢在此案例中同時説明,對於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權介入保護,成年人更有責任予以救助。但是,衝突雙方均為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介入時,應當優先選擇勸阻、制止的方式;勸阻、制止無效的,在隔離、控制或制服侵害人時,應當注意手段和行為強度的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