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唱片歷史和機械複製權_風聞
赵智功律师-律师-文化娱乐行业律师2019-02-20 18:48
“唱片載體從粗紋唱片——以蟲膠為原料壓制成型,每分鐘78轉,每面只能容納4分鐘錄音,或稱快轉唱片(Standard Play 簡稱SP)演變至密紋唱片——以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樹脂為原料壓制成型,分為每分鐘45轉、33 1/3轉甚至16 2/3轉等不同轉速,統稱慢轉唱片(Long Play簡稱LP)。”
淺談唱片歷史和機械複製權
在數字時代的今天,使用智能手機可以隨時隨地聽到自己喜歡的音樂。隨着技術變革,曾經主流的磁帶、MD、CD以及Mp3很多儲存方式已經很難適應今天音樂播放場景。聽音樂越來越方便,但也有很多音樂愛好者堅持於實體唱片的欣賞與收藏。
黑膠唱片老而彌堅,在全球角度至今依然最主流的實體唱片形式。
在國內版權意識不斷得到提升和重視的今天,無論是專業音樂人還是音樂愛好者,我們越來越多會接觸一些國外專業法律詞彙,這次要談談的就是機械複製權或稱機械許可(Mechanical License)。
複製,今天更多會聯想到Ctrl+C,但有沒有想過,在個人電腦被髮明之前,音樂是如何被複制的呢?
音樂在人類出現後就存在了,但是在人類幾千年的文明中,音樂是無法工業化生產的,優秀的音樂作品只能通過口口相傳。無論是從中世紀的吟遊詩人、莫扎特的音樂劇到早期的Ragtime或Blues,普通的音樂愛好者對於音樂的欣賞只能停留在演出現場,而不是家裏或者是其他地方。
清朝光緒帝德宗光緒二年,也就是1876年,美國出現了一個非常有趣的發明:還原鋼琴及鋼琴捲紙(Piano Roll)。還原鋼琴通過物理聯動的形式,將一條根據原鋼琴曲的打孔紙袋放入還原鋼琴中轉動,通過紙帶間隙觸發琴絃,達到鋼琴無人“自動演奏”的效果,今天的MIDI音樂事實上也是同樣的原理。還原鋼琴可以讓音樂作品與音樂創作者或表演者分離,可以説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可以欣賞與原作相差不多的音樂。還原鋼琴風靡了美國,鋼琴製作廠商都獲得了很好的經濟回報。但是從另一面來看,新興事物還原鋼琴嚴重影響到了歌曲創作者的收益。在當時的美國,歌曲創作者的樂曲五線樂譜是受到版權保護的,收益模式類同於書籍版權,對於新發明的還原鋼琴該如何處理?音樂創作者決定起訴還原鋼琴廠商,因此誕生了至今還在影響我們的經典美國音樂版權訴訟案例。
在最著名的White Smith Music Publishing Co. v. Apollo Co.一案中,雙方的爭議是:複製這麼一條沒有任何的音符、節奏、調號,奇奇怪怪打孔的紙帶,能否認定為是音樂作者作品的複製件呢?當時的美國著名法官,霍姆斯大法官Holmes Oliver Wendell Jr.最終認定,任何以機械複製方式複製聲音排列所得產物,都應當視為音樂的複製件。案件審理完畢後,美國修改了當時的1909年版權法。機械複製權的概念孕育而生。
清朝光緒帝德宗光緒三年,也就是1877年,托馬斯愛迪生髮明瞭手搖留聲機,聲音可以被記錄和複製下來,用今天的話來説,這個消息在當時——徹底“炸”了。
因為在1877年之前,聲音是無法被複制的,聲音儲存技術是一個無人敢探索的技術領域,難度幾乎等同於在三國時期發明出了照相機給曹操拍照,或者在今2019年直接發明出如同電影《銀翼殺手2049》中的機器人AI或者全息影像技術。
留聲機也是愛迪生自己這一生最驕傲的發明。
1888年,德裔美國工程師Emil Berliner對留聲機進行了改進,公開演示了留聲機配套播放的是一種帶噪聲的粗紋唱片。
這種粗紋唱片是今天的黑膠唱片的前身,播放唱片聽音樂的方便程度和豐富性明顯優於還原鋼琴,還原鋼琴也漸漸退出了歷史舞台。
此後唱片載體從粗紋唱片——以蟲膠為原料壓制成型,每分鐘78轉,每面只能容納4分鐘錄音,或稱快轉唱片(Standard Play 簡稱SP)演變至密紋唱片——以氯乙烯-醋酸乙烯共聚樹脂為原料壓制成型,分為每分鐘45轉、33 1/3轉甚至16 2/3轉等不同轉速,統稱慢轉唱片(Long Play簡稱LP)。
當然還有一種不太主流的形式薄膜唱片——以5型聚氯乙烯樹脂製成的塑料薄膜為原材料的唱片。薄膜唱片可不是唱片大家口中經常説的非常稀有珍貴的限量“彩膠”,薄膜唱片是一種價格低廉音質較差的唱片介質。市面上複製量最大的還是密紋唱片LP。
在唱片載體形式不斷演變的同時,美國的法律也在對機械複製的概念不斷擴大,以上這些形式的唱片都被認定為機械複製。
那麼,如何簡單理解機械複製權?
機械複製權可以理解為:音樂以商業的角度進行以複製件載體的方法儲存,音樂的作者有權獲得對應的複製收入。更加通俗的講,就是歌曲創作者的歌曲,被任何形式的商業複製,比如錄製黑膠、CD或數字專輯下載,都屬於機械複製,歌曲創作者有權從這些複製中獲取收益。
根據美國2018年的機械複製權標準,每次機械複製,應當向歌曲作者一次性支付9.1美分或者根據時長每分鐘支付1.75美分。
比如説唱歌手Kendrick Lamer製作《Good Kid, M.A.A.D. City》專輯將自己的創作錄製成母帶,每複製生產一張唱片,唱片公司就應當向Kendrick Lamer支付9.1美分。
更加具體的例子是,像Russ這樣的全能藝人,專輯《There’s Really A Wolf》詞曲創作,編曲及後期全部由自己一人完成,Russ佔有100%專輯的Writing Credits(創作者版權),如果一家唱片公司比如説環球公司想正式發行這張唱片,如果工廠生產了100張黑膠,無論這些黑膠定價如何,是否賣了出去,環球都必須像Russ支付9.1美元的機械複製版權。如果這種專輯在Apple Music上被下載了1000次,Apple公司必須向Russ支付91美元的機械複製版權。
但是實際上版權處理要複雜的多,因為音樂作品通常需要很多音樂人共同參與,作曲創作、編曲、樂隊、和聲甚至後期都會主張自己的應得權利。的確需要專業的音樂律師或者版權管理人來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我們國內缺乏良好的音樂產業體系,在立法層面並沒有機械複製權的概念,包括Writing Credits或者Split Sheet這些音樂產業概念在國內很多人事實上是第一次接觸,更別説機械複製權了。我們的著作權法體系也是非常不完善的,需要很多新的立法進行補充。無論是獨立音樂還是主流音樂行業,真正的歌曲創作者無論多大牌,面對的都是無法抗衡的公司和平台對手方,在合約角度也會籤一些霸王條款。我們國內與美國甚至國際平均水平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在機械複製權一點上只能依靠行業的建議,國家主動從制度和法律進行調整,別無他法。
希望明天會更好。
本文為唱片日常特別約稿,轉載請聯繫唱片日常及趙先生的事務所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