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見義勇為反被拘”,談談公安工作思路的改變!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2004-2019-02-20 16:41
最近幾天,網絡又炸了,因為又一起大家認為“不公平”的案件被曝光了,這事想必地球人都知道了吧。

在福州生活的黑龍江哈爾濱人趙宇發了篇微博,大體內容就是在他老婆生產前,聽到了踹門聲,後又聽到樓下女鄰居喊“救命”、“強姦”,在趙宇下樓查看情況時,發現一名男子在毆打他樓下的女鄰居,趙宇隨即挺身而出踹了該男子一腳。結果不久後,被踹的男子報案,稱自己被打至“腸破裂”,警方帶走了趙宇,並拘留14天(公安刑拘7天、檢察院批捕7天),導致趙宇的老婆生孩子他都沒有陪在身邊照顧。
這一則微博為什麼會引爆輿論,有兩個關鍵點:
1、我是去救人的,卻被拘留了。
2、救人被拘就已經夠不公平了,還恰恰趕在老婆生孩子需要人照顧的關鍵時刻,這拘留“沒人性”啊。
在這則微博剛熱起來的時候,六哥就已經看到了,但是我一直沒有説話,為什麼?我想讓子彈飛一會兒,畢竟我們掌握的料太少了,裏面有太多需要解開的疑問。但是,六哥等了這麼久,等來了一個相當於什麼也沒説的通報:


事情熱到了如此地步,不是及時回應輿論的關注,做到“有錯就改、沒錯説明”,而是説了一句“我知道了”,無疑會讓警方的公信力再次下降。“熱點關注”已經跑了三圈,“權威發佈”正在穿鞋,知道內情的不讓説,不知道內情的胡亂説,很多部門的信息發佈的層層審批制度,確實需要反思一下了。

反倒看人家檢方,又讓隔壁公司搶佔了羣眾心目中“好人”的頭籌,看人家檢方在公安風雨飄搖的時刻,果斷髮聲:是啊,公安是對趙宇提請批准逮捕了,我們沒批啊!有這樣明顯的對比,羣眾當然會説公安“沒人性”,檢方“有擔當”!(至於今後該怎麼避免這個問題,六哥放在文末説)

書歸正傳,我們回到這起案件上。
本案焦點有3個:
1、女鄰居有沒有被強姦未遂。
2、趙宇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
3、趙宇該不該被拘留。
六哥和大家知道的信息都是一樣多,憑藉我在基層工作了20年的經驗,利用一個電視台公開採訪所有當事人的視頻,來給大家一起捋捋這3個焦點吧。
女鄰居有沒有被強姦未遂
1、趙宇稱聽到了踹門及女鄰居喊“救命”、“強姦”的聲音才下樓的,並且他下樓看到一名男子一隻手掐女孩的脖子,一隻手打女孩,女孩被掐的臉部已經呈紫色了。

2、趙宇的妻子給女鄰居錄了視頻,視頻中女鄰居未提到自己喊過“救命”、“強姦”,但是她在視頻中説了男子想要強姦她的經過:男子踹門後要留下來過夜,女鄰居不同意推他出去,他不出去,同屋的閨蜜跑出去報警,男子拿凳子打暈女鄰居後(説明被打男子已經進入了女鄰居家中),後試圖脱女鄰居的衣服(此句話有待考證,人被打暈後,是沒有知覺的,是不可能知道別人在試圖脱她衣服的,且與趙宇下樓後看到的現場情況不一致)。

3、女鄰居被採訪時稱和被打男子認識,當晚(兩人在一起分開時)女鄰居欲打車回家,但男子非要跟上車,並在下車後一直跟隨到女鄰居家中。(此處證言的疑點是:如果女鄰居堅持不想讓男子送她回家,她完全可以當着出租車司機的面撥打110,既可以讓警察將該男子驅離,出租車司機在場又可以保證女子現場的安全,而女鄰居一邊稱不想讓該男子跟着自己,一邊又沒有主動報警使得該男子跟隨她到了家)

4、被打男子在採訪中稱和女鄰居認識不久,當晚他請女鄰居一起吃的飯,還去了酒吧喝酒,到了晚上快10點才回家,還是他叫的出租車,送女鄰居回家。該男子不承認自己要強姦女鄰居,並稱家裏還有其他女孩,他不可能實施強姦行為。關於趙宇為什麼要踢他一腳,他稱自己站在女鄰居家門口玩,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踢一腳。(站在門口玩純屬放屁,大半夜的站人家門口玩個屁)

雙方當事人關於是否被強姦一事各執一詞,即使雙方在電話中對質,仍然各説各的,反正,總有一方在説謊。
5、當雙方各執一詞時,屋內的另外一個女孩的證言就顯得尤為重要。她説:被打的男子本來想留在女鄰居家裏,但是他不知道家裏還有另外一個女孩(説明被打男子已經進入了女鄰居家中),然後就想把女鄰居帶出去過夜(發生性關係),女鄰居不同意,被打男子賴在那裏不走,最後女鄰居關門不讓被打男子進入,男子踹門,女鄰居(開了門)被男子用水壺(水壺是室內的物品)打,見狀屋內的另外一個女孩跑出去報警,報警只是説明這裏發生的情況(控告強姦針對此案只能由當事人女鄰居才有資格控告),隨後警察把所有人都帶回調查。

綜合以上所有人的證言,我們可以看出:女鄰居和被打男子認識,且當晚在一起待過,兩人都不是“省油的燈”,都在各自的陳述中避重就輕的隱瞞了一些內容,至於為什麼隱瞞,他們心知肚明。鑑於雙方各執一詞,被打男子是否想要強姦女鄰居,目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事實清楚的是該男子打了女鄰居,打人原因尚需要證人證實。但值得肯定的一點是:趙宇應該與此事無關,繫好心下來看看發生了什麼事。
趙宇是“見義勇為”還是“故意傷害”
見到一名女子被打,挺身而出將雙方分開、阻止施暴行為繼續、果斷報警,是見義勇為的最佳方法,但是作為不瞭解內情的“局外人”趙宇,誤認為男子在對女鄰居實施暴力強姦,在危急時刻採取暴力制止暴力也是可以理解的。
趙宇對自己踢該男子一腳的動機是這樣説的:趙宇本來想打他,女鄰居拽着趙宇的衣服不讓打(説明男女雙方此時已經分開),趙宇就沒有打,但是該男子抓着趙宇的三根手指不鬆開,趙宇認為強行抽出手指會給自己帶來傷害,因此,為了抽出手指,趙宇才在該男子的肚子上踹了一腳。

在我國《刑法》中,對“正當防衞”、“緊急避險”都有詳細的規定,但大致都是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侵害或危險正在發生。2、只能針對不法侵害或危險,且採取的手段是必需的。3、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將此3點套用趙宇的行為來看:
1、不法侵害正在發生:沒問題。
2、只針對不法侵害且手段是必須的:趙宇自述想打該男子被女鄰居拉着衣服不讓打,説明該男子針對女鄰居的侵害已經停止,現場情況不需要急迫到一個飛腳將此人踢飛的地步,同時趙宇自述他踹該男子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把手指從該男子的手中抽出來,不是為了阻止該男子強姦女鄰居。
但是,畢竟現場到底什麼情況誰也不知道,我也沒見過他們的詢問筆錄和證據情況,同時我國的法律也規定公民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法院定奪,趙宇的行為是構成故意傷害還是見義勇為,應該走完法律程序,等待法院的判定。
3、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被打男子稱自己在公安機關做筆錄的時候就感覺到肚子疼痛,到醫院檢查後,發現自己被趙宇踹了個“腸破裂”,醫藥費花了5萬多,他意思是説明趙宇這一腳踹的有多狠。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共分為四種:不構成輕微傷、輕微傷、輕傷、重傷,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以上(含輕傷)就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那麼“腸破裂”是個什麼傷情?
六哥不太懂法醫學,就在網上搜索了一下:

結合此案,如果判定趙宇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話,他的行為已經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並按照公檢法的掌握標準,凡是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均不能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必須要刑事拘留,這個話六哥先留在這裏,待第三部分再細説。
或許趙宇在挺身而出的時候“下手有點重”,或許大家可能也覺得被打的男子“該揍”,但是,這恰恰可能就是見義勇為的人不經意間觸犯了法律的原因。
中國是個很重人情味的國家,大眾樸實的心態認為:**好人要有好報,不能讓好人心“冷了心”,不然今後誰還會“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所以,當本地公安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卡趙宇的行為時,或許“數據沒錯”,但是羣眾的感情便不接受了。
趙宇該不該被拘留
關於趙宇該不該被拘留的問題,最考驗公安機關關於“情理法”的平衡藝術。
六哥在上一部分也説過了,如果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卡趙宇的行為,或許趙宇就是故意傷害罪,並按照檢法的要求,致人重傷的必須要求刑拘。但在羣眾的樸實感情中,**趙宇是純的“出手相助”,且他的妻子馬上臨盆,**在這雙重理由下,即使公安機關是嚴格按照法律執行的,此時的“嚴格執法”與大眾的心理預期不符,也會被視為“不公平”。
**公安機關不像檢法是躲在第二道、第三道防線後的,**公安機關是堵在社會矛盾最前沿的,**所有行為的做出,完全沒有退路、沒有緩衝,更無法先觀察輿論的風向,再牆頭草般的倒向對自己有利的一方,**因此,公安機關“情理法”平衡的把握是最難的。
舉個例子:趙宇出手相助把對方踢了個“腸破裂”獲得了廣大網民的力挺,六哥説句不該説的話,如果這一腳是出警民警踢的呢?估計同樣是出手相助的民警會在“暴力執法”、“權力的狂妄”等輿論中被判處最高刑吧。
回到此案中來,六哥感覺當地公安太“認真”,咱們不妨換個思路想此案,即使趙宇的行為真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如果當地公安這樣處理,效果會如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中有這樣一條: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假如公安機關不較真法律,以此理由給趙宇辦理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讓其在家陪產,隨後將案卷“直訴”至檢察院。
檢方認為趙宇構成犯罪的,或直接起訴至法院,或下書面文書責令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刑事拘留;如果檢方不認為趙宇構成犯罪的,下達《不起訴意見書》,公安機關據此答覆被打男子。如果趙宇被判刑了,社會輿論矛頭不會指向公安機關;如果趙宇不認為是犯罪,“受害人”訪、鬧也找不到公安機關的岔。
這不是什麼輿情課上學的,更不是哪個老師教的,是六哥在公安一線摸爬滾打了20年的血淚總結!
與前些日子隔壁兩公司同樣面對輿論聲討的“不公平”的又挺又硬相比,新時代的公安機關真的應該在法律的框架下調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