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反被拘 真的是司法不公嗎?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19-02-21 08:08
來源 | 守靜刑辯(id:sjlawyers)
古語云:“路見不平,拔刀相助”,見義勇為自古以來都是中國人所推崇的高尚行為。近日,福州一則“強姦未遂逍遙法外,見義勇為反被刑拘”的新聞報道,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
為何本案會出現這樣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況?筆者帶着疑問查閲了相關的報道併為大家分析,這起案件是否真的如大家所想的“好人沒好報”呢?
本文主要圍繞以下幾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為什麼李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為什麼趙某會被刑事拘留?
三、趙某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衞過當?
帶着這些問題,我們先來梳理一下案件相關信息及經過,(注:由於無法接觸到案卷,所以本文的分析與探討都是基於相關人員在新聞媒體上的陳述)
人物關係:
趙某:見義勇為者
李某:被趙某制止施暴行為的人,和鄒某相識
鄒某:李某施暴行為的受害人
賀某:鄒某的舍友

案發經過
1. 案發當晚,李某想跟鄒某發生性關係,被拒後動手打了鄒某面(或頭)部,鄒某的舍友賀某見狀便離開現場報警求助。
2. 鄒某呼救,趙某聞聲趕來,稱看到鄒某被掐住脖子,“被打得臉部已經是紫色,感覺快喘不過氣”,便上前將李某拉開。
3. 拉開李某的過程中,李某和趙某同時摔倒在地。李某起身打趙某,趙某準備還手時卻被鄒某拽住,導致趙某沒有打到李某。
4. 隨後李某抓住了趙某的三根手指,趙某因無法將手指抽出,便向李某的腹部踹了一腳,導致李某受傷。
5. 經鑑定,李某腹部損傷為重傷二級(趙某本人陳述),於是趙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見義勇為的趙某即將面臨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某自述案件情況見下圖)
1、為什麼李某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先説結論,根據筆者的初步分析,李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因可能在於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案發時李某涉嫌強姦或故意傷害鄒某。
我們先來看看與案件相關的四人對案發時現場情況的陳述:
1. 鄒某的舍友賀某稱“李某想帶鄒某出去過夜”,在鄒某拒絕後,李某毆打鄒某頭(或面)部,沒有指認李某強姦鄒某。
2. 鄒某指認李某試圖脱其的衣服時,賀某並不在場,鄒某也沒有提到李某掐自己的脖子。
3. 趙某稱看到李某掐着鄒某的脖子,沒有看到李某試圖脱鄒某的衣服等疑似涉嫌強姦的行為,憑鄒某喊強姦而作出判斷。
4. 李某否認有強姦行為。
從新聞採訪中披露的信息來看,目前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案發時李某打算強姦鄒某,只有鄒某和趙某的指認。而趙某認為李某打算強姦鄒某,又是根據鄒某喊“強姦”從而作出的判斷。趙某實際上看到的現場情況則是李某掐着鄒某的脖子,並沒法直接證明李某具有強姦的企圖。
另外,受害人鄒某説當時李某“試圖脱我的衣服….兩個人在拉扯”,這與趙某所説的“看到李某掐住鄒某的脖子”不符,據此判斷,李某涉嫌強姦證據不足。同時,目前也沒有看到鄒某的傷情被鑑定為達到輕傷以上的證據,所以同樣沒有辦法追究李某的故意傷害行為。
2、為什麼趙某會被刑事拘留?
目前輿論普遍認為,趙某不應該被刑拘,其中贊同聲音最多的觀點是:趙某為了制止正在實施暴力行為的李某而導致李某受傷,應該被認定為正當防衞,不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衞】第一款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從趙某被刑事拘留來看,筆者認為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認定存在以下兩種可能性:
1.趙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的證據不足;
2.認為趙某造成李某重傷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01
在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李某在案發時正在對鄒某實施強姦行為或其他嚴重危及鄒某人身安全行為”的前提下,趙某是否成立“正當防衞”就成了有待進一步查證的事實。
由於趙某自述李某的傷情被鑑定為重傷二級,在這種情況下,趙某的法定量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在實際辦案過程中,遇到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案子,公安機關都會非常慎重對待,通常不會作出取保候審的處理。儘管趙某有可能是正當防衞,但在證據尚不足以支持,且該案量刑又如此重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只能先對趙某進行拘留。
設想一下,如果趙某沒有被刑拘,那麼現在網上出現的聲音就可能是“男子被誤會遭襲受重傷,行兇者卻逍遙法外”。
02
趙某的行為不是針對“李某對鄒某實施暴力行為”而做出的防衞行為,不成立正當防衞。簡單來説,就是公安機關可能認為,趙某踹傷李某的那一腳,與趙某“制止李某對鄒某施暴”沒有關係,不成立正當防衞。
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衞針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換句話説,當李某被趙某拉開摔倒在地上之後,李某已經停止了對鄒某的不法侵害,而當李某爬起來後轉而攻擊趙某的過程中,李某的攻擊目標從鄒某變為趙某,那麼趙某的正當防衞也應該針對李某此刻的不法侵害行為而作出。
我們回顧一下案情,趙某向李某踹出那一腳時,李某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是這個↓
沒錯,趙某向李某的腹部踹出的那一腳,針對的是“李某緊緊抓住了趙某的三根手指”這個行為。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趙某踹李某”和“趙某制止李某對鄒某施暴”之間沒有關聯性,就容易得出趙某在和李某互毆的過程中打傷李某的故意傷害結論。
3、趙某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衞過當?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第二款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由於現有證據不足以表明李某的行為對鄒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嚴重後果,因此趙某的行為無法適用《刑法》正當防衞條款第三款“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那麼這時就應該根據第二款的規定,對趙某的正當防衞“有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進行判斷分析。
我們來看看趙某的行為是否符合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1】:
1
李某有毆打鄒某的行為,但目前沒有證據證實鄒某有輕傷以上的傷情,即鄒某為輕微傷。而鄒某是否被掐脖子,且“喘不過氣”只有趙某一人的説法,也與鄒某的“互相拉扯”説法不一致。因此,案發時鄒某是否處於十分緊迫的不法侵害狀態無法確定。
2
李某針對趙某的行為是“緊緊抓住趙某的三根手指”,至於李某有沒有繼續傷害趙某的企圖,或者會不會進一步對趙某造成傷害,目前沒有看到相關信息,暫且認定李某的行為止於此。
3
趙某在無法抽出手指的情況下,認為“硬抽會導致手指骨折或脱臼”,便踹了李某一腳,讓李某鬆手。
結合以上三點,在無法證實鄒某正處於十分緊迫的不法侵害狀態下時,趙某為了掙脱李某而造成李某重傷的防衞強度,超出了李某的侵害強度,那麼司法機關可能就會據此認定趙某應當承擔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
但是,筆者認為從現有證據來看,即便公安機關認為趙某的行為是防衞過當,也應當是過失致人重傷,而不是故意傷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趙某的表述,當他踹李某時,只是為了讓李某放手,並沒有任何傷害的故意,也沒有預料到會造成李某受傷,符合過失犯罪的心態。結合趙某見義勇為的初衷,可以對其免除處罰或適用緩刑。
結語:
從現有的案件信息來看,筆者認為,本案確有可能存在“不足以認定趙某成立正當防衞”或“趙某防衞過當”的理由,公安機關對趙某採取刑拘措施並非司法不公。但筆者認為,只要進一步查證,案發時李某確實正在對鄒某實施強姦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為,那麼趙某踹李某時,李某不法侵害的危險狀態就沒有結束【2】。
從李某的行為來看,當趙某制止李某對鄒某的不法侵害後,李某也依然處於危險的人身攻擊狀態。如果趙某沒有徹底制服李某,就不能認定李某對鄒某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危險狀態已經消除,因此,趙某踹傷李某時,依然處於制止李某對鄒某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防衞狀態,趙某依法成立正當防衞。
目前,檢察機關已經對趙某作出不予逮捕決定,這不失為一個好消息。筆者真誠地祝願趙某一切平安順利,好人一定會有好報!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當防衞限度的認定指出(指導性案例93號於歡故意傷害案),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並伴有侮辱、輕微毆打,且並不十分緊迫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衞致人死亡重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2】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正當防衞認定問題的若干裁判規則》一文中指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是指法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説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經自動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經逃離現場,不法侵害已經造成了侵害結果並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結果,等等。
版權聲明
1、本公眾號所有原創作品如需轉載請聯繫小編(微信號:sjlawyers)授權,否則後果自負。
2、部分內容、圖片來源於互聯網,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立即聯繫小編刪除。
注:該文章發佈於@福州公安 公佈案情通報前,文章中的部分判斷僅代表原作者觀點,觀友們可以自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