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見義勇為小夥不起訴通報,你真的看懂了嗎?_風聞
平骧-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律师2019-02-21 08:59
不起訴的案情通報裏兩大隱藏信息你看懂了嗎?
今天福州晉安檢察院對網傳見義勇為的趙某做出了不起訴決定,大家拍手稱快。但實際上這份案情通報裏,語焉不詳,迴避了兩項重大法律性質的認定。
1、 趙某到底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 昨天晚上晉安公安以“過失致人重傷罪”移送趙某,當時我就在朋友羣裏説了,公安定這個罪是認為趙某防衞過當,皮球踢給了檢察院,看檢察院怎麼處理了。
今天通報出來,我注意到了一句話“趙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但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後果”。
可能很多人看到這句話就認為趙某板上釘釘是“正當防衞了” 我們看一下法條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20條第2款“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是不是和案情通報裏的措辭如出一轍。這條規定,就是我們通常説的“防衞過當”,而且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構成犯罪,但是處理上可以“免除處罰”。
而正當防衞的規定是“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不構成犯罪,所以説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完全兩碼事。
到現在第一個問題出現了了,這樣的案情通報是不是説司法機關仍然認為趙某不是正當防衞,而是“防衞過當”?
2、 趙某到底構不構成犯罪?檢察院不起訴到底是因為不構成犯罪不起訴,還是構成犯罪但是不起訴。
可能很多人看了結果,檢察院不起訴了,肯定就是不構成犯罪。 其實不然,檢察院三種不起訴情況中,其中有兩種,一種是法定不起訴,一種是酌定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就是,認為這個人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起訴。如果趙某被認為是正當防衞,那麼就是沒有犯罪事實,應當法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是認為這個人雖然構成犯罪,但是情節不嚴重,可以在處理上通過不起訴免除處罰。 在酌定不起訴中就有一種情形根據“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20條第二款)”,對嫌疑人不起訴。
好了,那麼問題來了,檢察院到底適用的是哪一種不起訴方式,這個直接決定了司法機關對趙某的態度:“他到底構不構成犯罪”?
兩個問題梳理完了,結合上下文,案情通報裏的措辭和“防衞過當”的法條規定高度重合,在不起訴的問題上又故意沒有表述清楚是哪種不起訴?
那麼司法機關的真實態度是什麼樣呢?趙某到底有沒有被認定為犯罪呢? 大家自己評判。
最後看了一下文末的落款,原來這個案情通報是公安發的,好像瞬間明白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