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邊界:你準我傷你有多深?_風聞
6DAPP-2019-02-22 21:15
昨天發了一篇《如何應對《流浪地球》黑粉的“若批評不自由,則讚美無意義”?》,有朋友質問我,是不是買了很多和電影製作發行相關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利益矇蔽和綁架,以致對於我一向推崇至極的言論自由價值觀,也棄之如敝屐?最後他説:“批評或者謾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義,因為兩者其實都是具有冒犯性的自由言論,有的言論在你看來具有個人攻擊的性質,但在其他人看來只是普通的批評,而言論自由非常重要。”我深思很久,覺得有必要説清楚:所謂“言論自由”,甚至“自由”本身,它的邊界在哪裏?
(“閉嘴!我們在談論“言論自由”!”)
首先,要確認:自由是不是一種“權利”?如果答案是“YES”,那麼就默認了某個“權利”授予者的存在,無論是“神”或者“天”授予(比如所謂“天賦人權”),或者是其它某個權力機關的授予。在無神論者看來,壓根兒不存在超自然的“神”或者“老天爺”跑出來顯靈,把權利的權杖授予某羣人手上。任何權利的授予或者確認,必然出自某個權力機關(包括掌握話語權力的權威組織、壟斷暴力的團體,等等)。這種徹底無神論的理論邏輯必然推論是:人的任何權利,都是爭取回來的——所謂“天”賦人權,只是騙鬼的鬼話。
制度經濟學的大師,美國學者巴澤爾(Barzel Y.)在其《產權的經濟分析》中,無可辯駁地指出“產權從來不可能被充分界定”這一事實。任何“權利”,既不是絕對的“一無所有”,也不是絕對的“擁有全部”。甚至國家主權也並非像一國所聲稱的那樣完整,它必須隨時面對被他人或他國挑戰,因此主權的邊界,取決於挑戰者的努力以及維護者的決心,永遠處於一種博弈中的動態均衡。言論自由,作為一種權利,它的邊界也永遠處於一種博弈中的動態均衡,並不是絕對的。
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對於權利界定的分析架構,更是石破天驚,極具顛覆性。科斯指出:外部效應問題(指一個人或一羣人的行動和決策使另一個人或一羣人受損或受益的情況)具有相互性,又稱不兼容性,避免甲對乙的損害,將會使甲遭受損害,必須解決的真正問題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制止損害?——“應該記住,法院面臨的迫切問題不是誰做什麼,而是誰有權做什麼。通過市場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通常是可能的。當然,如果這種市場交易是無成本的,那麼通常會出現對權利的重新安排,假如這種安排會導致產值增加的話”,這就是赫赫有名的科斯定理。
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權利的界定,同樣必須解決的真正問題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制止損害?也就是説:衝突雙方的權利邊界,核心問題在於誰有權利“傷害”另一個人,“傷害”的程度是否到達了必須被制止的地步?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神聖不可侵犯的、絕對的、不加任何限制的“言論自由”權利。比如19世紀中期美國的奴隸制時代,黑人説出令農場主任何不高興的話都會被施私刑或隨意殺死;20世紀50年代美國麥卡錫時代,説出任何同情共產主義的話都會被隨意拘捕;直至今天,在一些中東國家和南亞國家,任何對穆罕默德有批評或者不敬意味的言論都是重罪。
所以,“自由”的邊界就在於:如果我的“自由”行為傷害到了你,那麼,你允許我傷你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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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號:治平世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