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島的彩虹之路_風聞
两岸青年-两岸青年官方账号-为两岸青年提供全方位的学习、生活、政治和娱乐信息2019-02-23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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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台灣當局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規定島內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專法自5月24日起實施。法案後續將送立法機構審議。
該“同性婚姻專法”草案名稱定為“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是島內首部以“釋憲案”為名的法案,以避免挺同與反同爭議。
法案重點包括,讓同性婚姻有合法財產繼承、醫療權,能收養血緣子女,也必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
草案第二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的定義為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草案規定,同性婚姻準用“民法總則編、債編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的規定;但在收養部分,僅能收養同性婚姻中他方的親生子女。
根據台灣媒體《聯合報》報道,2017年5月24日,台灣地區“大法官”的“釋字第748號解釋”稱,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第7條平等權規範,要求行政與立法機關需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逾期未完成,同性伴侶就可以依現行“民法”規定登記結婚。
02
台灣歷史上於幾百年前的閩南人,男風盛行,兩個男子拜堂成親的風俗時有所聞,那時人們稱這種關係為“契兄弟”。
在台灣日據時期,台灣本地就存有兩女結婚的紀錄。據《台灣日日新報》,1912年時有位女性,從小不愛男生,想要跟女生一起生活。她的父母皆歿,兄長便幫她找了一位女性在一起,明媒正娶地把她娶進門。
據口述歷史,大谷部落排灣族曾將男生跟男生同住一起,稱為 qaliqali;女生跟女生很親密的,稱為 langilangi。他們彼此住在同一個屋檐下,一起生活,而為部落中人所接受。
03
台灣同婚推手祁家威
1958 年,曾有一對女同志伴侶投書至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公證結婚,然而卻遭到明確地答覆女女之間不得結婚,因為民事法規,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因此同性間不能公證結婚。
1986 年,祁家威向立法機構提出請求同性間結婚權的請願案失敗,他又向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請求能與同志伴侶公證結婚,也遭到法院公證處的拒絕;祁家威説,立法機構以“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純為滿足情慾者,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理由拒絕。
1994年,祁家威再度以「同性戀義工」的身份向“內政部”陳情,要求讓同志伴侶也可以辦理婚姻登記,“內政部”行函法務部門後仍然得到“結婚當事人必須是一男一女,同性伴侶不得進行登記”的答案。
2000年,祁家威又再度要求法院公證結婚,被拒絕後向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訴訟”也遭駁回,接着又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請公證結婚遭拒絕,聲請提出異議又遭駁回,隨後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也被駁回。
2001年,前台灣當局陳水扁成立“陳水扁辦公室人權諮詢委員會”,尤美女是諮詢委員之一,法務部門(時任負責人為陳定南)擬定《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第二十四條是:為保障同性戀者人權,明定台灣當局應尊重其權益,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這是台灣地區史上第一次將同性婚姻與子女收養為基本人權置入法條的法案,然而在2003年遭到行政部門官員的反對,無法把法案送入立法部門。
2006年,民意代表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共獲得38位民意代表贊成聯署。然而在同月20日,由於賴士葆、王世勳等23名民意代表反對聯署,因此草案無法通過一讀會議程序,必須退回“程序委員會”審議。在同年的10月,“程序委員會”退回《同性婚姻法》草案,決定不將其排入議事程序,同性婚姻的進程從此又進入沉寂期。
2011年,曾在2005年訂婚,並且在2006年舉行公開儀式舉行結婚典禮的陳敬學與高治瑋為了爭取平等結婚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於2011年8月向台北市中山區户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遭到拒絕,他們不願意放棄而提起訴願,卻仍然維持原處分。
2012年,民意代表為聲援此對伴侶,提出民事法規修正草案,並排訂公聽會(此次也是第一次立法機構將同志議題納入正式文書),然而遭到時任法務部門負責人羅瑩雪反對,並且社會氛圍無法支撐,最後仍不了了之。在司法端,法院決定將陳高之案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有不認識的網友在他們的個人臉書做出死亡威脅,陳敬學與高治瑋兩人在“釋憲”的策略與人身安全考慮下,最終在2013年1月撤銷告訴。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