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評河北來源入室反殺案_風聞
崔紫剑-自由撰稿人-一个油腻的中年胖纸,喜欢胡说八道,自以为是。2019-02-26 12:56
#微博時評團#
擺事實,講道理。
河北來源入室反殺案,央視予以了報道。通過報道當中,我們可以看見,還有一位叫朱鳳山的被判了七年,也是因為別人入室他反殺。
針對這兩起案件,簡單評論如下:
1、目前我國法律當中對於正當防衞的邊界認定,是不符合絕大多數人民羣眾認知的。在公眾認知中,私宅是絕對安全領域,除公權力依法強入之外,外人未經允許不應私闖,而私闖民宅行兇無疑是更惡劣的行為,在公眾認知中,對於這種私闖民宅行兇後被反殺,理應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既符合我們的文化,也符合公眾情感和理性的基本認識。法律是否是公平正義的,是否可以起到維持秩序的功能,是否可以保障社會進步,就是要看立場——很顯然,絕大多數公眾都不會去私闖民宅,更不會去私闖民宅還行兇,所以公眾才會認為私闖民宅行兇被反殺不違法。這是公眾訴求和表達的原因。
2、目前司法機關關於朱鳳山及其他同類案件的判罰,我個人認為是犯了本本主義、教條主義的錯誤。將法條機械式的解讀,而不考慮實際情況中,涉案當事人是否有可操作的可能。同時,相關司法機關在對這類案件的判罰中,邏輯起點都發生了嚴重的錯誤:如果沒有私闖民宅行兇,就不會有反殺。至於説會不會有人刻意製造私闖民宅行兇的假象去惡意殺人,那叫謀殺,是有犯罪動機的刑案,我相信公安機關有能力偵破這類案件。
3、在河北來源入室反殺案中,當事人在遭受入室行兇之前,多次報警,並多次向公安機關求助,但是很顯然並沒有阻止這起案件發生。在預防和威懾犯罪這件事情上,我們的司法機關做的很糟糕。
首先,公安機關沒有行兇的前提下對相應的對象予以打擊和教育引導,這是一個漏洞。我相信公安的同志們可以找到一千條一萬條無法打擊和教育引導的理由,但是請注意:這些都是理由和藉口。羣眾報警了,無法可依的時候,要積極向立法機關提起意見建議,積極推動解決這個事情。人民公安,不是簡單的“警察”。涉及到羣眾的事情,沒有小事,作為執法者,是運用法律最多的羣體,這一羣體在立法過程中沒有意見建議,不去推動,那就是缺位。
其次,是法檢司三家的問題。在取消勞教制度之後,我們對於輕微違法行為的社區矯正和依法處置,在具體的執行層面,制度上,我們有相應的制度,效果上,基本上就沒啥效果,糊弄領導,影響上,幾乎等於在放縱輕微違法行為。
依然以此案為例,如果是在過去,那麼公安機關完全可以通過勞動教養勞動改造來對這個死者進行教育,現在這個制度取消了,那麼這個工作就落到了法檢司三家身上。對於這種一而再再而三的違法者,公安機關之所以不送到檢察院的原因,在於檢察院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會推開。全國的檢察官看見這句話都別解釋,這是我自己親身經歷過的事實。
我知道法律上有千萬條理由支持檢察院推開不受理,但是恕我直言:這些都是藉口。因為這樣的案件,本身社會危害性不大,但是對於受害公民個人而言,這簡直就是噩夢。如果檢察院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就不會不受理這類案件,而是會積極受理這類案件,把這類案件引入司法程序,實現法治化的依法處理。究其根源,是沒有擔當意識的表現。
那法院的問題在哪裏?法院對於這類案件的判罰,是最大的導向問題。私闖民宅入室行兇被反殺,理應是無罪的,情理都講的通,但是法上就是過不去。所以一起起這類案件的判決,幾乎都無法得到公眾的認同,但是各級法院都在企圖通過硬推來改變公眾認知。這是極其錯誤的行為。改變公眾認知,不是法院要去做的事情,因為西方法學思想的滲透和影響,企圖通過法律來改變我們的文化這一問題,我已經講了很多年了,然而很多法官依然沒有注意到自己在判決時,所面對的是什麼,在做什麼。如果意識到了,我們的法律有足夠多的條文可以支持無罪,根本不會做出有罪的判決。
司法局的問題就更簡單了:社區矯正,做的好嗎?有效果嗎?事實上,這兩年社會類輿情、民生類輿情更多的體現都是輕微違法行為的內容,例如列車霸座,破壞公共環境衞生,互聯網暴力等等,很顯然社區矯正是沒有效果的。如果有效,這些事情就不會説僅僅是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一下就完了,而是全社會會清晰準確的認知哪些行為會被送去社區矯正——在目前這麼個現狀下,每年拿出來一些經過社區矯正沒有再違法的案例很容易,但是真正讓社區矯正成為一種普法的工具,成為一種現身説法的工具,卻沒有實現這個目標。
4、對於這個案件,我們可以解決什麼問題?
其一,可以解決法院,尤其是法官們對於法律的理解和認知問題,可以把法官們對於法律的理解和認知,與人民羣眾的訴求和我國的文化背景、時代背景相結合起來,引導法官們做出符合人民羣眾認知的、符合社會公眾理解的合法判決。將法官們單純只有機械式的法條立場,轉變為人民立場,這才符合我國國體政體,符合我國政法制度設立的初衷。這就需要糾偏,加強法官們的教育。
其二,可以解決公安機關,尤其是基層民警的顧慮問題,可以對相應的法律進行必要的修改,方便基層民警把相應的案件可以依法送檢,而不是簡單的和稀泥,可以加強基層公安機關領導幹部責任意識、擔當意識的教育引導,基層公安機關的領導幹部們不擔責任,沒有擔當,基層民警就無法做到依法處理相應的問題,只能和稀泥。該抓的要抓,該送檢的要送檢,清晰準確的認知自身“人民公安”的人民屬性。
其三,可以加強檢察機關,尤其是檢察官們的責任擔當意識。把輕微違法導入司法程序,檢察官是很重要的一環。輕微違法不導入司法程序,後續的社區矯正等等諸多教育引導的工作,就不可能啓動,不可能開展。公安機關也就只能是行政處罰。檢察官是否有擔當,決定了輕微違法行為是否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其四,可以加強司法局等執行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的相關部門普法力度,對於社區矯正該如何開展,那是個專業問題。但是,對於輕微違法的遏制和打擊、教育和引導,那是必須完成的工作。公眾不看什麼方法,只要結果。
解決了這些問題,河北來源入室反殺案,本來不必發展到入室行兇反殺的局面,也本不必引起社會輿論關注。公檢法司任何一家多一些擔當,把人民羣眾放在心上,相應的案件就會少很多,相應的社會輿論就會温和很多。
沒有擔當,是目前政法系統最大的問題,這一問題不解決,後果極其嚴重。
最後,那那句我已經提醒了許多遍的話作為結束:當公權不作為的時候,私刑就將成為必然。
就這樣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