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前司法審判中錯案頻出的癥結所在及予以改進監督的建議_風聞
地狱小僧-2019-02-27 13:15
近年來,隨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完善司法獨立和審判監督機制,加強梳理舊案和錯案重審、改判,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平反、昭雪了一批錯案、要案,然而,我們更應看到,無論從案件所佔數量比,還是社會影響程度來看,這些案件的重審、改判,在有爭議案件中所佔比例,都是微乎其微的。一方面是對舊有錯案的梳理、改判,一方面卻是新的有爭議案件的頻頻出現,讓社會公眾對審判人員的價值取向和分辨是非的能力提出質疑——借用一句坊間流傳的話:反覆被刷新三觀!
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在於我們的審判人員和社會公眾在事實認定和法律認知上的不一致、不對等。公眾認為,無論案件的事實認定,還是法理、法條本身,其與社會公認的一般邏輯判斷和價值取向,天然的理應具有無可辯駁的一致性和唯一性,也正因此,才具有獨一無二的權威性。
本來,法庭應該在按法定程序當庭查明事實的前提下,再針對具體案情依法予以裁決。而現在的情形卻是法官在接案伊始,未接觸控辯雙方,聽取案情陳述和法庭調查之前,僅憑粗略閲卷和主觀臆想,就已先入為主的對案件做了初步結論性認定,根本無意於聽取控辯雙方對事實的陳述,接下來所做的一切,僅僅是為自己先行臆想出來的結論,蒐集、尋找、羅列所需的證據以自圓其説,自然不會對當事人陳述及真正的事實經過予以認真核查(最好不要接觸到能對自己事先臆想出的結論產生質疑的證據材料,即便有,也儘量不予採信、熟視無睹),審判徹底流於形式。
其原因僅僅是如此便可以順利結案,免生事端。至於裁決是否符合事實、是否合乎法律,早與法庭無關,與控辯雙方無關,與律師意見無關。這種在事實上由法官為證明其臆想,刻意揀擇證據及案卷材料所左右的裁判結果,不出錯案,只能説明法官運氣好。
法官們之所以敢於在庭審過程中,任意走過場,敷衍塞責、膽大包天,實在是與審判監督和錯案追責制度的形同虛設、懲處不利有關。所謂的錯案終身追責,只是個噱頭,即使錯案被改判,原辦案法官也很難受到任何追究。法發〔201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8載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後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1)對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説明的;
(2)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存在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予以合理説明的;
這個“能夠予以合理説明”,究竟該如何認定,由誰認定,真的是“學問大了”。所謂“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法律和事實在法院和法官的眼裏便成了在事實上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姑娘,想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絲毫不具有嚴肅性。
中國當代的司法變革,決非是重審、追責幾件錯案就能夠解決的,它需要直面錯案產生的根源,解構法院多年形成的思維定式,就法官的專業素養、審判水平、責任心,乃至智商、情商予以重新考量。
當前的所謂司法獨立,不過是個幌子,本質上是審判不受監督。從基層法院到中級法院,所謂的獨立辦案,客觀上是每一個獨立的法官個體享有毫無限制的自由裁量權。想怎麼審就怎麼審、想怎麼判就怎麼判,庭審走過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往往既違反程序法、又違反實體法,絲毫不受任何監督。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正當合理。依據合乎情理原則予以裁量。所謂情理即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審判的法律效果必須和社會效果相統一。自由裁量不是司法專橫,法官不能因為自己有自由裁量的權力就隨便做出判決,這是司法專橫的表現。
就當前的司法現狀而言,為保障司法公正,與其鼓吹司法獨立,更為迫切和行之有效的是司法公開,允許學界、業界、和社會公眾自由討論案情,讓所有在審、審結案件和全部庭審過程,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這也是最合理、最客觀、最行之有效的能夠真正維護社會公正和法律尊嚴的普法模式。
其次,切實落實錯案終生追責制度,通過公共媒體公開追責全況,公佈認定是疏忽大意、還是翫忽職守——不客氣的説,這些年在所有被媒體披露經由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被改判案件中,幾乎無一例外的是翫忽職守,而決非疏忽大意。
同時,健全和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徹底杜絕庭審“走過場”,由於真相往往隱藏在證據表象的背後,當庭質證與辯論就成為發現案件真實的唯一途徑,具有保障程序正義和發現實體真實的雙重價值。因此,對於案件事實和證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當庭口頭提出,並以口頭辯論和質證的方式進行調查。不折不扣的落實“直接、言詞原則”,由控辯雙方當庭以口頭進行陳述、舉證和辯論。從程序上保證法官自由裁量的內容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對於庭審過珵中當事人的一切主張訴求所依——包括當事人陳述,必須經過充分質證和法庭辨論,“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予以認定。必須當庭宣佈對雙方所提供證據和主張是否予以認可和採信,並具體説明理由。
為防止自由裁量異化為司法專橫,就要求法官在判決中強化裁判説理,將裁判嚴格建立在對相關事實的細緻分析和嚴密的法律規則運用的法律推理之上。講清楚為什麼這樣判,其法律、事實依據是什麼,社會公理是什麼;為什麼不那樣判,必須逐條反駁,講明道理,道理要經得起推敲,能擺到桌面上。
如果證據不過是法官用來證明個人主觀臆想的材料。如果法官對證據的選擇只是為了證實自己的主觀想法,那麼,經過法官定向選擇的所謂證據就跟認定事實沒半毛關係。錯案也就必然的發生了……如果,對此再無人能夠質疑,或質疑不為人知。就永遠不會有人知道。
法條是為法理服務的,而法理是從屬於社會公共價值體系指導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的。違背法理,忽視程序,無視法條,置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則於不顧,依習慣審理,憑臆想斷案,是當前諸多錯案產生的根源。在號稱“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總不能連最基本的、至少寫在紙面上的、冠冕堂皇的那點兒可憐的象徵性公正都得不到保障。
最後,注重司法裁判對社會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導作用,把正確的價值判斷和社會主流價值觀有機融入司法裁判全過程。只要認真對待、全民監督,中國的司法現狀的好轉指日可待。
前法律工作者 劉冠一
2019年2月1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