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被濫用的惡劣後果,不比“正當防衞”的判定過苛要輕半分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44148-2019-03-03 08:26
關於這兩年“正當防衞”類的事件,我現在比較在意的,卻是“正當防衞”在未來可能被濫用,而不是“正當防衞”的判定過苛。
“正當防衞”被濫用的惡劣後果,不比“正當防衞”的判定過苛要輕半分。
法律上之所以對“正當防衞”的定義這麼細分,就是為了防止一個人失去自控能力而從被侵害方變成侵害方,這也是對於這類情況的審慎對待的原因。
試想一下,如果對“防衞”進行無限度的寬縱,那麼最後在整個社會,會形成什麼樣的一種潛意識?
“只要他敢侵害我,我就敢使出任何手段。”
沒錯,就是這樣↑。
還有一點,保護個體不受傷害的主要職責,是執法機關,是政府的有關部門。
阻止對個體的侵害,最有效的手段是強制力部門的威懾與效率,而不是事到臨頭時被侵害者的防衞。
如果將“正當防衞”變相的引申為一種“自行其是”的“正義”,那還要公安做什麼?還要檢察院做什麼?還要人民法院做什麼?
是不是從受到侵害時開始,被侵害者自行完成了從“公訴”、審理”、“判決”與“執刑”的全過程,才叫做“真正、徹底的正當防衞”?
對於個人行為的失控可能,不應該加以約束和警惕嗎?
對於個人過激行為而導致的社會與他人損失,不應該受到懲處嗎?
沒錯,當一些被侵害者在受到侵害時,會無法精確控制自己防衞的程度,這當然是情有可原,法有所恕的,但是這種寬容是無限度的嗎?
防衞是沒錯的,可防衞失去了控制,產生了“過失”,難道就不需要負責嗎?
當正當防衞超出了其限度的時候,侵害與被侵害的關係在事實上就已經互換了。
而對於這種情況的審理,從來都應該是從動機出發,也應該從事實出發。
二者是辯證的,是缺一不可的。
至於對“正當防衞”的有意利用,那就更是如此,這裏就不舉例了。
所以,我們所追求的,到底是一種對於個體更好的法律保護,還是一種情緒性的泄憤?
失控的正義,從來都不是正義,而是另一種犯罪。
人之所以人,是因為人能控制自己的行為,而動物不能,是因為人類社會有自己的規矩,而動物沒有。
千萬不要讓出於正義和同情的,對於“正當防衞”的延伸,變成一種社會秩序失控和人人自危的惡根。
當人人都自認在行使“正義”之時,文明社會在組織形式上就已經實質瓦解了。
要知道就算是“過失”,也是“過錯”的一種啊!
為了避免有人懶得做閲讀理解,曲解我的意思,我自己總結一下:
1.我説的是我擔心未來對“正當防衞”的濫用。
2.個體安全保護遇到的問題,首要應該做的是加強社會與政府層面的執法保護力量,而不是把保護個體的事情都壓到個體事到臨頭的個人勇武上。
3.接上條,基層安保力量如果有缺失,正確的思路是加強基層保護力量,而不是讓個人去“練武”。
4.造成“過失”就要負責,就應該負責。如果只論動機,最後人人都有理由,誰還會在乎別人作為一個普通公民的生命權利?
5.可以輕判,可以從輕發落,但是不能因此而給全社會造成一種“我秉持正義,所以我對於對方施加任何傷害都正確”的邏輯。
6.我們是現代社會,是進入提倡人道主義與法治理念的社會,不是人人都可以“仗劍走天涯”的古代。
7.我們既然選擇建立法院,建立檢察院,建立公安,就代表我們認可客觀、專業的第三方,比我們自己個體的判斷要更加公正和理性。
8.公檢法機關出問題,應該去彌補問題,而不是直接剝奪公檢法機關行使職責的權利,讓人人代替公檢法做主決定他人的生死好惡。
9.對於規則的濫用,也許一時會讓部分普通人獲利,但最終無不都是成為權貴人士將法律作為私人工具的新方式。
10.如果因為公眾情緒化的憤怒,而造成對法律執行的不充分或扭曲,甚至造成長遠負面影響,這個責任誰來負?當時情緒化的公眾,還是公檢法機關?
11.還有的人可能會説先別考慮這些以後的問題,我就問一句,你們這算不算現實版的“今朝有酒今朝醉”,還是“飲鴆止渴”?
以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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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閲讀理解不太好的人舉幾個例子,你們自己感受一下:
1.甲決定傷害乙,於是捅了乙一刀。
乙反手捅了甲一刀,甲害怕了,丟下武器跪地求饒。
乙不管,繼續用刀捅甲,造成甲死亡。
問,乙要不要對甲的死亡負責任?
2.甲決定傷害乙,於是捅了乙一刀。
丙看到了,於是上前攔住甲,並捅了甲一刀。
甲害怕了,於是丟下刀跪地求饒。
丙不管,繼續捅甲,造成甲死亡。
問,丙要不要對甲的死亡負責任?
3.甲決定傷害乙,但是又不想負法律責任。
於是甲用言語刺激乙,挑起口角,導致乙憤怒之下揮刀捅向甲。
甲見時機已到,便持刀與乙進行對抗,並將乙殺死。
問,甲是否屬於“正當防衞”?
請你們看完這三個例子以後,來告訴我,到底怎麼處理才算合情合理?才算“正當防衞”?
另:我知道有的人會説例子裏給的可供判定的條件太少了,現實中什麼情況都有可能發生。
真棒,你們也發現在這些看似一類的事情裏,必定在實際中每個都應該有不同的,足以影響或動搖案件判定的細節。
那麼,這話你們應該給看到“標題黨媒體”報道的新聞時,情緒激動的那些人説,而不是給我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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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確的説,我之所以想説前面兩條,不是具體針對某一個案子(比如有的人以為我在特指趙宇案),而是因為一種近年來出現的,在我看來明顯有問題的觀念。
什麼時候開始只要一個人的出發點是正義的,就不需要承擔任何本應承擔的責任了?
對待任何事情,是不是隻需要問一下其中每個人的動機就行了,連造成的既定事實都要強行忽視了?
或者再極端一點來説,是不是隻要一個人嘴上説一句“我是好心好意”,就可以對其造成的任何事實上的負面後果不用承擔責任了?
還是説,“君子論心不論行”,所以大家都選擇做康德主義者了?
人命大於天。
我不相信一個整天把“生”、“死”掛在嘴邊的人,能真的對生命與他人安危有多麼深刻的理解。
宣泄自己過剩正義感的人,永遠不配談“正義”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