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化學閹割,性侵者教師職業禁入已經很斯文了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19-03-0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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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彬的花襯衫
案例
學校性侵的事件,其實離你不遠。
上個月,有朋友的朋友輾轉問過來:他的女兒遭老師性騷擾,媒體能不能報道?
孩子所在的是上海老牌重點中學,一位物理教師對班裏的女學生性騷擾長達一年,各種小動作不斷,摸大腿,拍臀部:課堂上輔導作業時,大手就壓過來,用大拇指揉啊揉的,同時一張大臉就貼過來;做實驗時,找個機會就拍拍女生的臀部;甚至去辦公室裏問功課,老師還把手放到腿上前後撫摸了十來分鐘……
後來一問,發現全班很多女孩都有這種經歷,不是自家孩子的“敏感”,搞得女孩們上物理課時,就提心吊膽的。之後,他們也向學校投訴老師的“小動作”,但是學校的態度並不算積極,表示:查了一個月的教室監控後並沒有發現問題,而且學校的教導主任還表示,學校物理老師較缺乏,不能換老師!
這時家長和學生就很尷尬了,直接報警,就可能造成與學校對立,對孩子學業造成更大的影響。畢竟孩子已經是初三畢業班,很多家庭選擇了隱忍,但還是有幾位家長決定較個真,就包括前述的那位朋友的朋友,選擇聯繫媒體曝光。
此事後來被多家媒報道之後,在網上掀起一次波瀾,教育部門做了回應,警察也在着手做調查,至今還是沒有公佈結論。不過,我對這事能否查得水落石出還是存疑的。
畢竟,這個老師的性騷擾行為屬於“揩油”層面,如果是強姦、強制猥褻行為,那麼還有明確的客觀證據:有DNA、有血跡、有外傷等可以鑑定,而目前的指控主要就是依賴學生的陳述,如果老師死不認錯,要讓教育局、公安機關鎖定實錘的證據,還是挺難的,畢竟警察抓人要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其實,從“自由心證”的角度來説,一個班的女孩子都提出這種控訴,是足以説服我的:這個老師有問題。只不過這個性騷擾太“普通”,“普通”到很難在法律層面固定證據。但是,利用老師身份搞這種摳摳摸摸的鹹豬手,更噁心,它使一個班的女孩子長期處於恐慌和自我責難中。
我其實挺佩服那幾位勇敢站出來大聲説不的家長,他們在為自己家的女兒討公道,也是在為全社會討一個公道。只不過這條道路真的不容易。對於學校來説,**一邊是學生拿不出來實錘的指控,一邊是學校“頂樑柱”的老師,拿着“升學壓力”的大帽子壓一壓,就多半大事化小了。**現實有時真的很殘酷的。
我又想起另一樁事。
2012年6月,上海某中學多名1997屆畢業男生,實名指控了一樁十多年前的性侵醜聞——該校物理名師張大同曾對多名男生實施性侵害。事件一直鬧到2013年6月,官方才宣佈這位原副校長因有違師德的行為被解聘。但當時他已經退休,之後是啥事兒都沒有,繼續打着“名師”招牌在外培訓賺錢。
因為彼時《刑法》還沒有修訂,“猥褻兒童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14歲以下兒童,猥褻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並不是犯罪,所以,張大同這麼多年的齷齪勾當,都不是犯罪!
有一位受害者當年曾向父母透露了被性侵的事,卻沒有得到期待的回應。“父親沉默了很長時間,説他很生氣,但是之後就沒有了。令我很傷心,很失望。”
我和這個羣體是同齡人,當時也參加過物理競賽,隱約還記得聽過張大同的培訓講座,所以,聽到“張大同”的名字和性侵放在一起時,還是非常有“代入感”的。這也幾乎是一個身邊故事了。
哪怕是在大城市,哪怕在名校,禽獸老師也並非沒有,但是法網卻並不結實。像張大同這樣因為法律漏洞逃過刑罰,還腆着臉以“名師”的身份繼續站在講台上,還可能繼續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甚至據説,醜聞曝光之後,還有家長把自家的小男孩送給張大同輔導,為的就是奧賽成績)。
對於幾乎是公認的禽獸教師,社會和法律卻奈何不得!難道不該早早剝奪這些人為人師表的機會嗎?明知道他是“狼”,為什麼還要把羊往他的嘴裏送?
“女童保護”2017年統計的378起性侵兒童案例中,熟人作案209起,佔比59.89%。熟人中細分比例如上圖。
制度
中國目前正在計劃對性侵犯者實施教師職業禁入制度。
2月27日,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衞忠在網絡訪談時坦言,“下一步將聯合教育部推動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設置為教師資格申請的前置程序”。“司法實踐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等常見特點。因此,如何避免有性侵違法犯罪前科人員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行業,顯得十分重要。”最高檢提出,需要實現對相關行業實施強制入職審查的制度化、常態化。
這是第一次國家級司法機關明確提出推動“性侵者教師職業禁入”。之前這項工作主要由地方在試點推進。2010年,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聯合其他機關制定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2017年8月,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啓動了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限制從業機制;去年,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對4名涉嫌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公開了4人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年齡、性別和案由,並被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工作。
這些公開披露和職業禁止制度也引發不小的爭議。
首先,職業禁止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從業禁止”規定,作為“非刑罰處罰措施”,但那是針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並不能完全覆蓋所有性侵者。之前地方試點,明顯擴大了禁業的適用範圍。
第二個問題更有爭議性,對學校老師、幼兒園看護、保安實施這種職業禁入,其實是在公開這人的性侵犯罪記錄,有人認為這侵犯這些人的隱私權,不利於他們迴歸社會。他們已經坐過牢了,不能對他們搞“一事兩罰”。
爭論
其實,討論這個問題真不必端着,不必對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有多麼大的期待。
首先,性犯罪者有着嚴重的“成癮性”,這也得到了最高檢的關注。實證研究表明,實施性侵未成年人的作案人存在着明顯的性倒錯、戀童癖、兒童性騷擾、兒童性虐待傾向,而“成癮性”是對未成年人再次實施性侵害的主要驅動力之一。比如,2015年全國公開的案件中,一人對兩名以上未成年人實施性侵的佔28.2%。美國司法部統計數據也表明,性侵案犯在釋放後3年內的再犯率,是其他類型案犯的4倍。
所以,我們不能自作多情地強調“天下沒有改造不好的罪犯”,很多人在受罰後沒有繼續犯罪,有時只是因為他不再能獲得再犯的環境——社區禁止、職業禁入就是為了實現這個目的。不讓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人再有機會接觸孩子,這個方案更保險,而且並不是歧視——社會沒有必要冒這個險。
其次,美國的《梅根法案》,在預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上實測有效。
1994年7月,美國新澤西州一名年僅7歲的小女孩梅根·康卡(Megan Kanka)受心懷不軌的鄰居邀請去他家看其養的寵物 ,結果被強姦並殺害。原來,此人繫戀童癖,之前已經有兩次性暴力侵害犯罪記錄。梅根的父母認為,如果他們對此人的犯罪前科等資料有所知曉,一定能事先採取恰當的措施保護好孩子。
在事件發生三個月後 ,即1994年10月,《犯罪登記與社區公告法》(The Registration and Community Notification Laws;RCNL)就由新澤西州立法機關制定並出台,這便是最初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
根據該法案規定,確定有罪的性犯罪者必須向執法機關進行登記。
之後,法案進一步擴張到通過公眾網站、報紙、宣傳手冊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監禁日期和犯罪事實等告知社區的居民。
此外,美國還提出了對有性侵兒童犯罪前科人員的住處進行限制,要求他們不能住在兒童集中的區域,比如學校、兒童日託中心等。甚至,有的州還對罪犯實施了“民事關禁”,將刑滿釋放的罪犯交由社會機構繼續對其實行監管,其實質是將危險的性暴力侵害犯罪者與社會盡量隔離。
不僅是美國,英國於1997年、愛爾蘭於2001年、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州於2000年、加拿大於2004年(安大略省於2001年)、南非於2007年,都建立了性犯罪登記制度。
基於外國《梅根法案》的執行經驗以及性侵犯罪的“成癮性”結論,中國司法試點也需要及時鋪開,儘早取得經驗,拿捏到合適的政策尺度,進而上升為國家立法。要知道,很多國家甚至引進了化學閹割技術,來對性侵犯罪實施更嚴厲的二次防範手段,中國還只在搞針對性侵者的教師職業禁入,已經很“斯文”了。
保護未成年人是需要制度防火牆的,老師對學生“揩油”,只要有一次實錘被治安處罰,就要釘在社區裏、公佈在數據庫裏,讓犯罪者徹底丟掉教師的職業,甚至身敗名裂。在這種震懾下,相信有基本理性的人都會考慮一下衝動的後果。
這個問題上,不能太聖母。
編注:據維基資料,化學閹割,又稱化學去勢,是一種藥物控制法,注射藥物,以減少男性荷爾蒙,抑制性衝動。與移除切除睾丸或卵巢的手術閹割不同,化學閹割不會真正閹割該人,也不會使其絕育。
化學閹割被部分國家採用來處遇性侵犯,以降低性衝動的方式,試圖達到降低性犯罪再犯的效果;但有一些關於人權方面和可能的副作用上的爭議。目前在德國、美國、意大利、哥倫比亞、薩爾瓦多、多米尼加共和國部分地區、阿根廷西部曼多薩省、波蘭、韓國,對強姦犯實施這種藥物控制法。
參考文獻:
劉軍:《性犯罪記錄之社區公告制度評析——以美國“梅根法”為線索》,《法學論壇》2014年2期
姚建龍、劉昊:《“梅根法案”的中國實踐:爭議與法理——以慈溪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