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人能從流媒體平台賺多少錢,歸根到底還是一場多方博弈_風聞
音乐先声-音乐先声官方账号-解读音乐产业,见证黄金年代。2019-03-08 12:28
作者 | Sybil
上月5日,美國版權局(Copyright Royalty Board,CRB)公佈了流媒體服務商製作和發行唱片的最新版税費率和條款(Phonorecords III),不願服從此項規定的流媒體服務商將有30天的上訴緩衝期。
具體地,2019年流媒體服務商需向版權方支付包括表演版税(Performance Royalties)及機械複製版税(Mechanical royalties)在內的費率為總收入12.3%的版税費用,佔到總內容成本的23.1%。
去年1月,美國版權局裁定,未來五年內,流媒體服務商需將向版權方支付的版税費率上調43.8%,即2022年版税支出佔總收入的百分比將由10.5%增至15.1%。
此次公示的最新費率重申了一年前的裁決,這也是美國版權局與美國國家音樂出版商協會(National Music Publishers Association,NMPA)及納什維爾作曲家協會(Nashville Songwriters Association,NSAI)共同努力的結果。
美國國家音樂出版商協會CEO David Israelite表示,美國版權局的強制許可將更好地保障詞曲作者的權利。而納什維爾作曲家協會執行總裁Bart Herbison也承認,促使美國版權局作出這一最終決定是一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權利人迫切需要這樣的結果。
新規發佈1個月後,Apple Music明確表示不會考慮上訴,其他流媒體平台如Spotify、Amazon、Pandora、Google等則表示將聯合上訴。雖然最終結果並未完全敲定,但這其中版權機構和平台方的利益博弈依然值得探討。
不情願的平台方
美國版權局要求流媒體平台上調包括網播費率(webcasting rates)在內的版税費率,自然也是多方博弈的結果。
較早涉及此項規定的法案為Webcaster I,由美國版權局於2002年修訂公佈。當時,Webcaster I要求商業廣播機構(包括網絡渠道)每次播放(表演)均向版權方支付0.0007美元的表演版税,非商業廣播機構支付0.0002美元。
在此之後,伴隨着媒介發展與監管跟進,法案Webcaster II、Webcaster III、Webcaster IV相繼生效,美國版權局也開始根據消費價格指數(CPI)的變化逐年調整廣播機構需向版權方支付的費用。
2015年Webcaster III失效後,美國版權局要求流媒體平台在2016年將非訂閲服務單次播放所支付的版税費用上調21.4%達到0.0017美元(原為0.0014美元),訂閲服務單次播放版税費用下調13.6%至0.0022美元(原為0.0025美元)。
隨後,美國版權局每年都會根據12月1日之前的CPI進行調整,確定次年的最新費率。
在流媒體服務發展初期,部分平台向版權方支付的版税其實高於美國版權局的規定。例如在2015年,商業廣播iHeartRadio所規定的單次播放版税費用就為0.0025美元,高於美國版權局要求的0.0017美元。
2018年,美國版權局再次做出調整,非訂閲及訂閲服務所對應的單次播放(表演)版税分別為0.0018美元、0.0023美元。
**從數據來看,隨着流媒體市場份額的增加,流媒體服務商開始針對版税費用進行壓價。**儘管一些流媒體平台遵從了美國版權局的規定,截至2018年3月,仍有不少平台根本沒有達到美國版權局的要求。
如圖所示,Pandora、YouTube向版權方支付的單次播放平均版税均低於2018年非訂閲要求的0.0018美元。
再來看版權方與平台方的利益訴求。
版權機構SoundExchange曾在Webcaster IV中提議,2016年起單次播放(表演)的版税費用將以0.0025美元為基準,逐年增加0.0001美元。
相較版權方,流媒體平台Pandora的提議顯然更加符合平台方的利益。根據其上限,2016年訂閲、非訂閲版税費用分別為0.00224美元、0.0012美元。兩年過去了,平台的版税費用也不過維持在平均0.0013美元。
一邊是版權方為著作權人爭取更高收入,另一邊則是平台方儘可能地壓低成本。在當前的產業環境下,音樂人能從流媒體平台賺到多少,歸根到底其實是一場多方博弈。
權利博弈在中國
可以看到,哪怕是在音樂人權利組織眾多、版權法律法規相對完善的美國,音樂人及版權方想要獲取更高收益,也十分不易。
而在中國,各大流媒體平台並未公開過各自平台上音樂作品單次播放所產生的版税税率及費用,而是將此分配結果與平台營收掛鈎,採用播放總量與平台收入相結合的算法。
具體參考網易雲音樂授權條款6.1.3——“錄音製品:授權方上月分成收入=網易音樂訂閲服務上月使用授權作品的次數佔網易音樂訂閲服務上月使用全部歌曲的次數之比例×網易音樂訂閲服務上月收入×(1-運營成本 20%)×授權方分成比例(42%);
詞/曲作品:授權方上月詞/曲作品總分成收入為授權方上月單個詞/曲作品分成收入之和;
授權方上月單個詞/曲作品分成收入=網易音樂訂閲服務上月使用含該詞/曲作品的授權作品的次數佔網易音樂訂閲服務上月使用全部歌曲的次數之比例×網易音樂訂閲服務上月收入×(1-運營成本 20%)×授權方分成比例(4%)×授權方實際授權權利佔該詞/曲作品著作權權利的比例。”
當然,中國曾於2010年修訂的著作權法也未明確規定權利人該如何獲得報酬,更未細化到具體的分配比例。因此,流媒體平台向音樂人及版權方支付多少,則多由行業自行協商為準。
不過,才從猖獗的盜版環境中走出來的中國音樂產業,平台與版權機構間的利益權衡,則突出體現在平台對版權的佔有上,即“獨家版權”。
2015年,各流媒體平台以用户為籌碼,開打“版權大戰”,一時間整個流媒體市場硝煙四起。後經由國家版權局的中間協調,鼓勵平台相互授權自有版權,這一利好音樂人及版權方、用户的授意某種程度上弱化了平台間的獨家競爭。
因此,不再能通過“獨家版權”搶佔市場的流媒體服務商,不得不開闢領域,以其他方式繼續之前的較量,以體驗和內容來提升付費率和付費規模。
對比美國,中國的版權法律法規並不細緻,儘管國家版權局能夠約束各大流媒體服務商,但廣大著作權人與版權局間的聯繫並不十分緊密。當前,也僅有音集協(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著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兩大直屬機構,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中國版權協會、反盜版聯盟等知名度並不高,其對權利人的保護也不甚高效透明。
在此基礎上,許多音樂人與唱片公司、經紀公司簽訂合約,通過第三方在流媒體平台上獲取更大話語權。不過,這些同樣需要盈利的音樂公司能否完全兼顧著作權人的利益,則更需要經過市場與監督機構的檢驗,最終形成較為穩定的行業慣例。
若説美國此次版税上調帶給中國何種啓示,那麼,版權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權利人保護體系的建立將更好地服務於未來的音樂產業。
結語
美國完善的音樂產業結構為權利人帶來了更有力的保障,但平台方與版權機構間的較量從未因此停止,而是處於一種動態平衡的狀態。
當前,坐擁大量用户的YouTube以極低的單次播放版税費用排在諸多流媒體服務商的末尾。新規一出,部分流媒體平台或將迎來權利人及其代表更加有底氣的聲討,進而提高版税支出。
而在中國,音樂行業的權利博弈則表現出頗具“中國特色”的特點。平台或通過“獨佔”版權搶奪用户,或與音樂人、第三方機構協商最優的分配協議。
當然,美國版權局以及著作權組織這些年來的努力也為中國帶來不少啓示,我們期待產業向發達國家看齊,版權法律法規的完善能夠幫助權利人、版權方、流媒體平台協調出更加合理的分配方案。同時,也期待越來越多的權利人協會能夠發揮主導作用,重點保障音樂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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