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宇案揭秘:不起訴決定參照的指導性案例到底是啥?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3-12 22:21
“檢察日報正義網”微信公號3月12日消息,3月1日,檢察機關對趙宇見義勇為一案重新審查,依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12月發佈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作出糾正,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趙宇案引發了全民對正當防衞的熱切關注。那麼,檢察機關依法糾正趙宇案處理決定中講的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是什麼?參加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又如何看?
先後兩次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何不同?
2019年2月21日,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以防衞過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下,福建省檢察院指令福州市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防衞過當屬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決定予以撤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並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12月發佈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對趙宇作出無罪的不起訴決定。
“都是不起訴決定,為什麼要糾正?”對於網友關注的這個問題,最高檢第一時間作出了回應:福州市晉安區檢察院以防衞過當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存在適用法律錯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晉安區檢察院首次對趙宇不起訴,就是依據這一規定作出的。這種不起訴通常稱之為相對不起訴,雖然在結論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仍然認定其有犯罪事實存在,只是因防衞過當,情節輕微,而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經重新審查本案的事實證據和具體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後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正當防衞,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次對趙宇作出的是無罪的不起訴決定,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法定不起訴。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蕪湖市中醫院急診內科主任張榮珍本文圖片均來自正義網
“這樣的糾正體現了檢察機關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擔當精神,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蕪湖市中醫院急診內科主任張榮珍説,她非常關注趙宇案,這説明百姓們對公平正義的期盼,檢察機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重新審查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時糾正錯誤,認定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利於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檢察機關通過辦案,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案過程,既守護公平正義,又弘揚美德善行,實現了“法、理、情”的統一。
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是什麼?
時間撥回到2018年8月,發生在江蘇的“崑山反殺案”(即於海明正當防衞案)觸動了公眾神經。案件視頻在網上熱傳,引發了公眾及專家學者關於正當防衞的熱烈討論。四個月後,最高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是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的案件,於海明案也在其中。案例專門闡釋了正當防衞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衞權的保護,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利用案件的影響性、故事性,傳播檢察聲音。
在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中,陳某正當防衞案針對的是一般防衞的問題,在一般防衞中,防衞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衞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故不屬於防衞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衞過當)案涉及民間矛盾,反映出的問題也比較常見,這個案例針對的是防衞過當問題,對於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親屬之間發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但防衞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於海明正當防衞案和侯雨秋正當防衞案,針對的是特殊防衞的問題,分別明確了“行兇”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比如,行兇已經造成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緊迫危險,即使沒有發生嚴重的實害後果,也不影響正當防衞的成立;單方持械聚眾鬥毆,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險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種行為在黑惡勢力犯罪中比較多見,明確這個界限,對於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及鼓勵人民羣眾與黑惡勢力犯罪作鬥爭也有積極作用。

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鑑定管理處(中心)副處長(副主任)陳林
“近幾年,正當防衞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幾起孤立的個案,但反映的卻是新時代人民羣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所以明確正當防衞的界限標準,回應羣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緊迫的任務。”全國人大代表、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鑑定管理處(中心)副處長(副主任)陳林注意到,最高檢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針對正當防衞案的特點,設置了“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起訴的理由”“檢察機關的意見和理由”等板塊,從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二審檢察等方面,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辦案理念和成效,不僅發揮了對下指導的作用,也讓百姓們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如何加強指導性案例的“剛性”?
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最關注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內容形式等方面的變化。
他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具體解釋説,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明確回應了廣大人民羣眾關切的問題,着重説明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具體問題的認定及認定過程,將公安機關的處理意見、檢察機關的審查意見作了詳細的説明。此次創新既能指導檢察官、辯護律師等專業人士開展工作,也能讓社會各界更加全面瞭解檢察官的作用以及檢察官的辦案思路。全面體現了案例指導制度的重要性、多樣性和必要性,更加符合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發展要求。
“指導性案例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規範了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昌圖縣亮中橋鎮東興村黨總支書記吳豔良常年積極參與基層普法工作,他充分肯定指導性案例的價值和作用,同時希望對某些指導性案例多介紹一些案情,進一步提升指導性案例的社會影響力。
秦希燕律師建議,要完善指導性案例的制度基礎。最高檢發佈的指導案例的應用狀況直接影響着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的效能,但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較少引用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究其原因是沒有強有力的制度作為基礎。因此,要進一步完善制度,發揮指導性案例相對於司法解釋更加靈活及時的優勢,推進一線辦案檢察官重視案例研究,將檢察機關指導性案例應用於司法實踐中來。 (原題為《趙宇案揭秘: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參照的指導性案例到底是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