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入住12年後,竟發現房子是別人的!_風聞
杨四川-做事必先学会做人!-2019-03-16 17:08
成都男子譙某
12年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之後沒有及時辦理房產證
讓他萬萬沒想到的是
這套已經住了12年後的房子
竟然另有主人

3月15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
對外公佈這起房屋買賣合同案件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2006年3月,成都彭州一男子譙某看中位於彭州天府東路某小區1幢4單元10號商品房,並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開發商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180天內為譙某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合同簽訂當日,譙某便交清全部購房款95786元及配套費7320元,開發商亦將該房屋交付譙某居住使用。
但直到2018年,譙某開始張羅辦理房產證等事宜,才發現這居住了十二年的房屋竟然早在2006年2月就備案登記在一個姓蘇的男子名下,譙某大為吃驚,多次找開發商協商無果。
同年4月,譙某起訴至彭州市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開發商與蘇某註銷該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並將該房屋的不動產權證辦理至譙某名下。

圖文無關
開發商和蘇某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開發商與蘇某於五日內辦理撤銷該房屋的合同備案登記,並協助譙某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彭州市人民法院士承辦此案的法官何倩介紹:
本案中,雖然蘇某與開發商辦理了合同簽約備案,但合同簽約備案是行政機關為了防止開發商一房數賣而採取的一項行政管理措施,不具有物權或準物權效力;
其次,譙某已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付清了全部購房款和配套費,譙某已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
最後,雖然蘇某辦理合同簽約備案在先,但譙某合法佔有案涉房屋十餘年,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除辦理權屬登記外已經得到了全部履行。
綜上認為,譙某對該房屋的權利應優先於蘇某,對譙某請求辦理權屬登記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在購買現房時,要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房屋是否存在簽約備案、抵押、查封等情況;
購買預售房時,要查驗開發商是否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關於土地的《不動產權證書》、《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在支付購房款後,要積極關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督促開發商按約將房屋備案或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避免開發商一房數賣;
注意保存購房發票、支付憑證、入住通知書等履行合同的相關證據,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川報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