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説常識:私有制與法治不是人類自由的原因_風聞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9-03-17 14:36
西方意識形態中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口號式教條。比如,“沒有私有制就沒有自由”;“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
被所謂的自由主義者們崇拜的哈耶克就説,“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保障,不單是對有產者,而且對無產者也是一樣。就是由於生產資料掌握在許多個獨立行動的個人手裏,才沒有人有控制我們的全權,我們才能夠以個人的身份來決定我們要做的事情,享有自由的資格.”
中國的知識分子們中大多迷信西方意識形態教條,把這樣的口號當做“常識”向民眾灌輸。於是眾多的民眾也就不加思索地接受了這樣的口號式教條。其實這些都是違背常識的錯誤教條。
因為世人都看到人類的自由進步與資源佔有的私有現象相伴,於是,正統的西方意識形態——作為西方意識形態中的異類的馬克思理論,是反對私有制的——中,就把“沒有私有制就沒有人類的自由”,當做了一個最根本的觀念。
很奇怪,到目前為止,人類的自由進步一直都伴隨着自然環境的破壞,他們怎麼不説沒有自然環境的破壞,就沒有人類的自由?
沒錯,因為自然環境的破壞給人類造成了新的不自由,所以不能説“沒有自然環境的破壞就沒有人類的自由”。那麼私有制同時也使得窮人沒有了享受自己創造的資源的自由,又憑什麼説“沒有私有制就沒有自由”呢?
如果站在窮人的角度上,應該是沒有私有制才有自由吧?
試想想,如果不是私有制的約束,富人的別墅·,窮人可以自由進住,對於窮人來説當然是自由的表現,而社會上窮人相對於富人是佔了絕大多數的。絕大多數人自由應該才是社會自由的表現。
因此,這在邏輯上只能有一個解釋,那就是,把私有制當做自由的原因的人們,是站在富人階層的利益角度上説話。
其實,資源佔有形式從來沒有,也永遠不會存在“公有制”的現象。所有的資源佔有形式,在邏輯上都是私有制的外延。被稱為“公有制”的資源佔有形式,不過是私有制的扭曲表現形態。
因為,所謂的資源佔有制度,就是對於資源的排他性佔有的規定。而“公有制”説的是,任何個人都不能佔有資源,也就是説沒有任何人有權佔有資源,於是所有人都沒有權力佔有資源,那麼,“公有制”也就不存在了。
世界上有公有資源,沒有“公有制”。凡是不存在稀缺性的資源,比如陽光、空氣,都屬於公有資源。
對於這些資源,任何人都可以充分自由地享受,不存在排他性的佔有問題,也就不存在佔有制的問題。
存在佔有制問題的都是稀缺資源。而一切的資源佔有制形式都是私有制的表現。
人類要追求的不是公有制,而是通過發展生產力,讓所有資源都失去稀缺性,成為公有資源。
有人也許會用原始社會的資源分配來説事,認為那個時候就是“公有制”社會。
其實人們説的資源佔有形式,準確地説,應該是“從財富目的出發,對於有效資源的佔有形式”。因為私有制是與財富現象同時出現的。人們之所以力圖佔有有效資源,是為了實現財富目的。
而與財富目的沒有關係的資源,就會被視為無效資源,即使本來是自己的,也會很容易貢獻出去。
原始社會的資源雖然極度稀缺,卻都與財富無關,原始社會的資源分配其實與動物社會的食物分配方式一樣,不存在從“財富目的出發“對有效資源的佔有問題。也就不存在資源佔有形式問題,當然也就不存在“公有制”。
被人們稱之為“公有制”的資源佔有制度,其實是官員佔有制,邏輯上也就可以叫做“官有制”。很明顯,這不過是私有制的特殊表現形態。
因此,如果把私有制當做人類自由的原因,那麼,像“官有制”這樣的私有制,在邏輯上也就成了人類自由的原因。站在官員的利益角度上,也就可以説“沒有官有制就沒有自由”了。
可是,那些崇拜西方正統意識形態教條,主張私有制的人們是一定不同意的——當然,作為批判私有制的我,也不同意。
從社會的歷史進程來看,私有制是生產力進步到一定程度的社會產物,它本身就是人類對於自然界產生與發展的自由的結果。人類如果不能通過生產力進步,擺脱原始社會時期那樣對於自然界的資源依賴程度,就不可能有私有制的產生。
從邏輯上分析,如果“沒有私有制就沒有自由”,那麼私有制這個人類的階段性自由現象就不可能出現,也就不會有今天這些人説的“沒有私有制就沒有自由”這個觀念了。
之所以人類社會需要它,不是因為它是自由的原因,而是因為有利於生產力的進步。
人類因為從動物界帶來的本能,在社會交往中產生自私的慾望。就是這個自私的慾望,導致了一定生產力水平階段的私有制要求。如果強行壓制這個慾望,人們的創造積極性就會不夠強。在不同社會羣體的競爭過程中,人們的創造積極性較弱弱的羣體會因為落後而被淘汰。
因此,私有制是人類社會的階段性必然要求。也就是説,窮人沒有對於資源的佔有權力,雖然是不公平的現象,卻是這個階段裏生產力發展的規律性要求。而遵循規律,是人類發展生產力,促進資源稀缺性的消失,從而逐漸實現資源享受公平的必須。
也就是説,遵循階段性不公平的規律,也是人類倫理的要求。
也因此,一些極端個人主義者會混淆了倫理與規律,把規律當做倫理,從而大肆宣揚“自私是人的本性”、“利己是道德”等等荒謬的理論。
這都是沒有看到、或者故意忽視了生產力進步對於人類社會進步的決定作用,只站在富人階層利益立場宣揚意識形態的表現。
私有制不過是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個規律性要求與階段性現象,不是倫理要求,也不是倫理表現。
它本身就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又是人類社會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生產力發展的必要條件。它既有利於促進人類發展生產力的一方面,也有限制人類公平自由,從而造成生產力被破壞的一方面。只不過不同的私有制有着不同的正負面表現:
被稱為“公有制”的官有制,雖然有利於保證社會的必要公平,卻不利於激發每個人的生產積極性,從而導致社會再生產進步不夠快;
公知們主張的一般性私人所有制,雖然有利於激發每個人的經濟積極性,卻必然導致社會貧富分化的不可抑制。而貧富分化會導致社會有效需求萎縮、產生經濟危機、社會動盪、社會再生產進程中斷。
所以,沒有任何一種所有制是“自由的保障”。不但是對無產者,對有產者也一樣。
接下來再説説法治與自由的關係。
什麼是法治?法治就是用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法律制度,建立與維護必須的社會秩序。
所謂社會秩序,就是在資源稀缺環境下,對於人的自由慾望進行必要遏制的行為規範。比如該排隊的時候,你就不能只顧自己要快速。也就是説,這時候你必須遵守秩序的約束,不能過分地自由。
因此,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就等於説,沒有對於自由的約束,就沒有自由。而自由的本意,就是不受約束——你本來要出去玩,卻被約束不得出門,你當然會覺得不自由。
於是,進一步這句話就可以被表述為:沒有對於不受約束的約束,就沒有不受約束。
於是,只有受到了約束,才會不受約束;
最後,不自由,就是自由了。
這看起來是很有辯證法的,語言邏輯上卻是自相矛盾。
其實,法治是維護必要秩序的手段。只有在有秩序的社會里,大多數人的必要程度的自由才會有保障。
因此我們可以説沒有法治就沒有合理的社會秩序,卻不能説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因為,法治就是對於人的自由慾望的(適當)約束,也就是對於自由的(適當)約束。
因為沒有合理的社會秩序,少數能力強的人就可以為所欲為,享受特殊的自由;而大多數人因為能力不夠,就會連基本的自由權利也沒辦法享受。
比如今天的索馬里,軍閥與恐怖分子可以為所欲為,人民的基本自由卻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當然還可以用民國時期的中國人民的苦難來舉例。
人類的自由來自於生產力進步。
因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無不起於對於有限資源的佔有競爭,生產力進步了,人類對於有限資源的獲得容易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就會緩解,彼此間的包容就會增加,社會自由空間就會增大。
但是生產力的進步必須以社會的穩定為前提。而社會的穩定就必須以人們遵守必要秩序為條件。當有的人不願意遵守社會秩序的時候,就必須有合理的法律制度予以制裁。所以社會應該有法治。
法治不是任何一種特定內容的法律制度。因為人類的進步依靠的是社會生產力的進步,而不是特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下的秩序。
生產力越進步,資源價值越低、人們為獲取資源所必須付出的代價越小、人與人之間的包容度就會越大、社會秩序就可以更寬鬆,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也就會更寬鬆。
而生產力水平越低的社會,社會秩序的要求就必須更嚴密,法律制度也就應該更嚴厲。因為不這樣,社會的穩定就更困難,生產力的進步就會越緩慢。那麼,社會的自由空間增大也就會越緩慢。人類的自由也就會越少。
這,才是法治與自由的關係。
我過去説過,不懂生產力與經濟的關係,就説不好經濟理論。同樣的,不懂生產力與社會的關係,也就必然會説不好社會理論。
而各種意識形態都是建立在完全、或者一定程度上忽視生產力作用、只注重、或者過分注重分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基礎上,所以都不可避免地有錯誤的內容。
“沒有私有制就沒有自由”、“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就是這些錯誤的表現。
人類的自由,來自於生產力的進步,而不是在一定歷史時期內,與生產力進步相伴隨的私有制,以及為保護適應生產力進步要求的私有制,而建立並執行之的法律制度。
因此,私有制與法治,都不是人類自由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