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公交司機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上海兩男子被判刑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019-03-18 22:09
來源:澎湃新聞
對嚴重妨害公交車輛安全駕駛的行為,法院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
3月18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召開“從嚴懲處妨害公交車輛安全駕駛行為”檢察官新聞發佈會,發佈近期出庭公訴的兩起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典型案例。
據虹口檢察院介紹,2018年12月2日,一男性乘客王某從上海市虹口區祥德路歐陽路公交站乘坐134路公交車,司機提醒王某上車未刷卡,王某言辭激烈,並與之發生口角。當車輛行駛到祥德路180弄附近時,王某揮拳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造成公交車失控,撞向停在路邊的環衞車,司機軟組織挫傷。案發時,車上載有14名乘客,道路上往來行人車輛較多,路況複雜。
2019年1月24日,虹口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該案提起公訴。2月22日,虹口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同時具有自首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無獨有偶,2018年12月20日,張某酒後乘坐749路公交車時,對該公交車司機胡言亂語。當該車行駛至上海市虹口區逸仙路萬安路附近時,張某突然拳擊司機的頭部,司機被迫緊急停車後,張某繼續拗其手臂並連續擊打其頭部十餘下,拉扯其衣領、圍巾等,持續時間長達一分鐘,致其頭部軟組織挫傷。其間,車上雖無其他乘客,但道路上來往車輛行人較多。後巡邏警車經過時,司機向公安民警求助,民警上車後將張某當場抓獲。
2019年2月21日,虹口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該案提起公訴。3月18日,本案開庭,虹口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虹口區檢察院表示,這兩起案件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原因在於王某與張某毆打行駛中公交車司機的行為均具有高度危險性,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一旦行為人基於刑法上的故意,實施了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具有相當危害性、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第二起案件為例,張某醉酒後,毆打公交車司機的行為,除致公交車司機頭部軟組織挫傷外,未造成其他任何後果。但是其已將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置於危險狀態下。
首先,從空間環境看,張某的行為發生在城市道路上,屬於公共場所。
其次,從危害對象看,案發時公交車兩側車流量較大,有私家小轎車,也有其他公交車,還有電瓶車與往來行人,一旦公交車失控,將給這些不特定人員帶來安全問題。
最後,從危害的可能性看,在車流量較大道路上行駛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客觀風險性,一旦失控其危害後果顯而易見。如果司機處置不及時,道路事故的發生是必然的。
雖然在此案例中,沒有發生其他危害後果,但這是公交車司機及時妥當處置的結果,而非張某有意控制的結果,不能因司機的積極行為而免除張某的刑事責任。所以張某仍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乘車實施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明確將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而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