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歲以下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需要調整?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03-19 14:08

據江蘇鹽城建湖公安通報,2019年3月19日,一名十三歲男生因不服母親管教發生爭執,致母親當場死亡。公安已經控制嫌疑人,但最終嫌疑人會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實施犯罪行為,尤其是惡性犯罪行為後,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新聞屢見不鮮,令公眾感覺憤怒和不安。就目前的司法實務來看,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是必要的,但似乎也到了該有所調整的時候了。
按照刑法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為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認定有明確界限的情況下,司法機關認定刑事責任能力的過程和操作方法比較簡單,利於節約司法成本。但弊端也會很明顯,就是規定過於僵化,容易導致個案中的正義觀念與法律規定相違背。
當年規定刑事責任年齡時間比較久遠,而且當時社會信息傳播效率低,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時間確實比現在要晚。而且隨着現在營養狀況的提升,現在兒童的成長髮育速度較快,在十三四歲時能夠產生的破壞力已經與幾十年前的十三四歲有很大區別了。
對於這一問題,目前國際通行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二是參照英美法系,規定惡意補足年齡制度。
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裏不做討論,惡意補足年齡倒是比較可行的一個方法。
這一制度是英美法系裏通用的關於兒童刑事責任能力的推定製度。這一制度也是一刀切的刑事責任年齡打底,浮動刑事責任年齡為個案提供追究刑事責任的突破口。
比如有的英美法系對於10歲和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制定了特殊規則。這些人因為年齡小,原則上被推定為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如果控方有證據證明某個兒童‘對危害行為有辨別能力’,即瞭解行為是錯誤的,就可反駁這一推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就是惡意補足年齡。
也許我們國家可以試驗推行這一制度,儘可能發揮刑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兩方面作用,讓每一個公民都能在個案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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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大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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