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幹部如何選拔?新舊選任條例最全對比解讀來了!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273129-2019-03-22 10:19
本文章轉自人民網
**【編者按】**從原來的一萬一千餘字增加到一萬三千餘字,從原來的十三章七十一條修訂為十二章六十九條……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全文)
《幹部任用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自1995年《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頒佈以來,黨中央先後於2002年、2014年兩次作出修訂。《幹部任用條例》時隔五年再次修訂適應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對不少內容進行了修改、調整。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梳理比對新舊選任條例,帶您一覽其中變化。
回答“選什麼人”指明“如何培養人”

(左側為2019版,右側為2014版,紅色字體為更新內容,藍色字體為刪除或變動較大內容,下同)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因素。總則部分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堅持的原則進行了修改,增加“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等內容。組織路線是為政治路線服務的,選幹部、配班子必須着眼黨和人民事業發展需要。
正確的用人導向,是對幹部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勵,用好一個人就能激勵一大片。總則中增加了“大力選拔敢於負責、勇於擔當、善於作為、實績突出的幹部”“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等內容,將激勵幹部擔當作為視作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的應有之義。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歸根到底在於培養造就一代又一代可靠接班人。大力發現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是事關黨的事業薪火相傳、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大計。總則修改“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的表述,體現了黨對推動優秀年輕幹部湧現、促進優秀年輕幹部成長的重視。
這些修改不僅很好地回答了新時代“選什麼人”這一重大問題,也進一步指明瞭“如何培養人”的發力方向。
突出政治標準 拓寬選人視野

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在總則部分增加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的內容。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部分對突出政治標準也進行了詳細表述,增加了自覺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等要求。
幹部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強,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事關廣大黨員幹部人才的切身利益。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持好乾部標準,把政治標準放在第一位。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鮮明樹起選人用人的政治標尺,明確把政治素質考察作為重中之重,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是具有崇高政治理想、政治追求、政治品質和嚴明政治紀律的馬克思主義政黨。

此外,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是中國共產黨歷來堅持的選人用人理念。第二章第十條在“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方面條例鮮明提出“注意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現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充分體現了黨擇天下英才而用之的胸懷,努力把方方面面的優秀人才集聚到黨和人民的事業中來。
充實動議要求 着眼精準識人
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切實加大了分析研判和動議的分量,抓住公正看人的關鍵,着眼於拓展精準識人手段、突出科學用人重點。

動議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礎,很大程度上影響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走向和結果。
2014年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將動議單列為一章,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初始環節。這次修訂,將“動議”一章的標題修改為“分析研判和動議”,並對動議的主體、時機、內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規範,從程序上促進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動組織人事部門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幹部、研究隊伍建設上。
中組部負責人表示,這些修改針對的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對幹部日常瞭解不夠、綜合分析研判不到位、程序操作隨意性比較大等問題。
此外,此次修訂對動議部分中“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內容進行了重新定位,由原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調整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不再單列為一章,將相關內容調整到動議環節,並對改進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則性要求。這樣修訂,與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實踐更相符。

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是習近平總書記對幹部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
“精準”,主要是把人考準考實,對幹部作出實事求是、客觀準確的評價;“科學”,主要是把人用對用好,做到人崗相適、人事相宜。這次修訂,充分貫徹和體現了精準科學選人用人的理念。比如,提出確定考察對象應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瞭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突出強調了對政治標準、道德品行、專業素養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提出考察材料“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等。
落實從嚴治黨要求 織密制度防範籠子
全面從嚴治黨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建設的鮮明特徵,也是鍛造堅強領導力量的必然要求。
新修訂的《幹部任用條例》進一步把從嚴要求貫穿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比如,增加“凡提四必”、黨委(黨組)書記和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在考察對象廉潔自律結論性意見上“雙簽字”等要求;在“討論決定”部分專門明確了不得提交會議討論的八種情形;明確提出不準“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幹部”、不準在“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等。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好乾部是選出來的,更是管出來的。落實總書記要求,必須堅持從嚴教育、從嚴管理、從嚴監督,讓每一個幹部都習慣在監督和約束下工作生活。只有把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功夫下深做足,使幹部隊伍成為“一池清水”,擇優而任才有可靠基礎。
這些修改表明,新修訂的條例適應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要求,充分吸收和有效銜接有關制度成果,延伸了從嚴選拔的鏈條,織密了制度防範的籠子,完善了嚴格把關的措施,強化了選人主體的責任,充分體現了政策制度的權威性、規範性、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