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重貼】再談安全是一種文化_風聞
晨枫-军事撰稿人-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2019-03-23 21:58
我喜歡碼字,但安全這個話題説來沉重,尤其是在一次又一次重大事故後寫這個話題。温州動車事故後,寫了《安全是一種文化》,天津港危險品倉庫大爆炸之後,又寫了一段《再談安全是一種文化》。鹽城化工廠的救援和事故調查還在繼續,現在下結論太早。但已經有很多跡象表面:沒有吸取歷史教訓。第一次犯錯誤是無知,第二次犯同樣的錯誤則是愚蠢,第三次再犯這樣的錯誤,尤其是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的錯誤,那就是犯罪!比如説,鹽城化工廠那麼多次違規,有關當局只是走過場式的處罰?廠區和緊鄰周邊為什麼有那麼多建築和居民?危險品聚集處的周邊連爆炸半徑都不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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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寫過一段《安全是一種文化》,看來必須老調重彈了。
文化不光是風花雪月的東西,文化是一種融入血液的習慣性思維,是近乎本能的反應。在中國,安全需要成為文化。日常生活中,太多把安全當兒戲的事情了。有的是出於無知,有的是出於僥倖心理。亂穿馬路,違規裝修,不繫安全帶(甚至用什麼東西哄過車上的安全系統),工作場所不穿戴安全帽、安全眼鏡、包鋼皮鞋、阻燃工作服,遊輪上擅自跳過法律規定的救生演習,這些都是例子。天津爆炸的原因、救火過程現在都還不清楚,亂猜無益。但有説法消防隊員衝進去時,對於現場有不能用水救火的危險品並不知情。這裏有幾個問題:1、業主是否及時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危險品種類、分佈、數量?這不是事發之後才申報,而應該成為日常制度,到事發的時候才申報就來不及了。2、消防隊對於有關現場的危險品種類是否有預案?3、在情況不明的情況下,是否應該先救火再説?4、危險品倉儲設施周圍的安全距離是否得到確保?這些問題現在都沒有答案,但應該是調查的重點。對於業主來説,危險品種類、分佈、數量是隨時必須精確掌握的東西,一旦發生緊急情況,立刻向消防部門通報。進出貨多,無法掌握,這不是藉口。要是做不到,根本不應該做這個生意。事實上,這樣的地方應該有自己的消防隊,擔任第一時間的救險和輔佐現場指揮,而不是消極等待“大部隊”的到達。大量堆積危險品的地方沒有自己的消防隊是不可思議的,大部分化工廠都有這樣的專業消防隊,定時接受相關危險品滅火的專業訓練。化工危險品的種類非常多,有些是不能用水滅火的,像alkyl(烷基?)、金屬鋰,用水滅火只能擴大災害。這種救火隱患企業自身的專業消防隊最清楚,他們的作用至關重要。業主還必須有完整的緊急情況處理預案,經常演練,一旦發生問題,可以立刻調用。消防隊對於防區內的危險品情況也應該早有預案,而不是到現場後再臨時發揮。另外,這不是“加強領導”就能解決問題的。級別更高的“上級領導”對於本地的危險品情況不熟悉,要是亂指揮,就會加重災難。比如説,在堆放alkyl和金屬鋰的場合用水滅火,只會誘發更大的爆炸。這不單是業主的責任,也是消防隊的責任。在情況不明的時候,有當機立斷的必要,但更有不盲目行動的必要。消防隊和急救室一樣,第一要務是不擴大災害,第二才是約束災害。對於倒地昏迷的病人,不分青紅皂比啊,上來就是心外起搏、口對口呼吸,並不總是正確的。打仗也一樣,搶佔陣地、立刻衝鋒,這對於很多情況是對的;但是知道有地雷陣,盲目衝鋒就不對了。對於一般火災,按照經驗和直覺當機立斷是可以的;但對於危險品場所,盲動太危險,錯誤的代價太大。天津爆炸後,很多臨近的商家和居民住宅受到衝擊波的影響,很多人受傷。現場與周邊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法規,這個只有事故調查才能確定。但國內很多設施的安全距離規定明顯沒有得到遵守。去浦東機場的路上,就看到過一組球罐,距離周邊高樓民宅的距離好像都沒有超過樓高,這實在是太近了。沒人用昂貴的球罐裝水,球罐大多是用於存放高壓易燃物品的。這些球罐要是出了問題,周圍這幾座高樓就至少幾百人受到直接影響。在寸土寸金的地方多建高樓,這樣的想法很自然。但以安全為代價,這就是不負責任的做法。開發商不負責任,住户則心存僥倖,出了事是誰受害?這些都是大道理,説起來誰都知道。但更大的問題在於觀念:“大道理説起來都對,但實際上做起來很難,都是空談。”安全法規都是鮮血澆灌出來的。有的確實是矯枉過正,但這是因為不能確定矯枉多少才是剛好,而矯枉不足的代價太大,只有增加安全係數,確保安全。在沒有科學依據之前,不能隨便侵吞安全餘量。僥倖心理是要出大事的。不遵守安全法規,絕對不能姑息,出了事情對GDP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影響更大。業主罔顧安全法規,這是利慾薰心;主管部分罔顧安全法規的話,這就不可理喻了。如果國人對於安全繼續採取僥倖心理或者“這都是別人的事”的心態,天津這樣的爆炸還會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會有更嚴重的事故。都看看周圍,看看自己,有多少人坐車系安全帶的?有多少家長把小孩放進安全椅的?有多少人站立公交車內手隨時拉住把手的?以安全為代價衝擊公共秩序的,必須法律懲處。有説法東方之星船長看到天氣不好,有意停航,但旅客威脅要鬧事。如果這是真的話,法律必須給船長100%的保護。有説法若干航班因為天氣原因推遲起飛,結果旅客鬧事,同樣,這樣的鬧事構成危害公共安全,必須依法懲處。用任何手段使得安全部門違規開綠燈的,必須加倍懲處。最重要的是:學費交了,要有成績,要有長進。第一次犯錯誤是常人,第二次犯同樣的錯誤是蠢人,第三次犯同樣的錯誤就是罪人了。説到吸取經驗教訓,任何事故之後,最自然的衝動是追究責任,好像這才是尋求正義。這是十分錯誤的做法和想法。事故已經發生了,首先要做的是減少事故的影響;其次要做的是吸取教訓,避免重犯;最後才是追究責任。這個順序弄反了,掩蓋責任就成為必然的事情,而避免重犯反而乏人過問了。温州動車事故、東方之星事故、吉化爆炸後松花江污染事故,追究責任的呼聲此伏彼起,但這些事故的原因和如何預防重犯,有人關心嗎?安全要成為文化,成為天條。誰都不敢罔顧。只有這樣,中國的工業安全事故才會得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