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事故為何屢發:基於大數據的分析【反思3·21響水化工企業爆炸事故】_風聞
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杂志官方账号-2019-03-23 10:17
危化品事故為何屢發:基於大數據的分析
王旭磊 | 青島農業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
趙來軍 | 上海交通大學中美物流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文原載《探索與爭鳴》2016年第2期
原題為《如何真正提升我國危化品安全管理——基於危化事故大數據的分析》
非經註明,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現代社會人口規模大、空間聚集度高,公共管理難度大,一個工業事故就可能引發巨大的災難。因此,對當前工業事故可能引發的風險要具有深刻的認知。2019年3月21日,江蘇鹽城市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學儲罐發生爆炸事故,並波及周邊。該事件背後折射的是危險品管理的大問題,為此,本期我們特推出這篇文章,雖然文章分析的情況不是針對本事件,但卻很有啓示。危化品管理與危機應對關乎社會安全,必須引起重視。
3月21日化工園區爆炸現場
我國危化品安全管理既有研究的不足
作為人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資和原材料、輔料、產成品,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危險化學品的需求量和使用量急劇增加。同時,由於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廢棄處置等各環節都藴藏着巨大安全風險,導致近年來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頻發。據筆者蒐集的我國危險化學品事故案例顯示,2006-2014年9年間我國累計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3234起,死亡近4000人。特別是進入2015年以來,我國重大甚至特別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不斷髮生。比如4月6日,福建漳州騰龍芳烴(漳州)有限公司二甲苯裝置發生爆炸重大事故,6人受傷,14000餘人疏散,直接經濟損失9457萬元。8月12日,天津港瑞海公司發生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至9月12日,已經造成165人死亡,8人失蹤。8月22日,山東省淄博山東潤興科技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頻發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政府安全監管責任、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安全評估、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產業規劃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迫切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研究,提高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
國外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研究從上個世紀70年代開始,主要集中在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分析、風險評價、運輸路線選擇、運輸監管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國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研究儘管起步較晚,但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比如趙來軍、佟淑嬌等對國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進行了詳細統計分析,總結歸納危險化學品事故規律及原因。吳凌峯、袁文燕、魏航等分別就危險化學品安全庫容模型、應急中心選擇模型、運輸路線選擇模型進行了研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決策提供依據。但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研究中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系統性的研究較少,尤其是對監管體制、機制、體系的研究需進一步加強。
自2002年1月我國首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頒佈起,先後頒發了一系列旨在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條例和規章制度,如《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等。這些條例和規定為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也確立了以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主,公安、質監、交通、環保等多部門協作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體系。在上述監管部門及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形勢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轉。但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化工行業的快速發展,目前貌似完備的安全管理體系也逐漸暴露出很多問題,導致危險化學品事故頻發。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國近年來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案例進行數據分析,探析危險化學品事故特徵規律,提出系統性地加強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框架。
我國危化品事故典型特徵與重要成因

自2006年起,筆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簡稱國家安監總局)網站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事故信息板塊、中國安全生產網事故通報等官方部門發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事故報道,整理事故信息,獲得2006-2014年間我國(不包括台灣省、香港和澳門地區)發生的3234起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詳細資料。同時,利用互聯網蒐集上述事故信息新聞媒體報道,補充事故信息並對事故進行進一步印證,以保證事故信息的可信度。這些數據基本上覆蓋了2006-2014年間我國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能夠反映我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的長期趨勢。
1.我國危險化學品事故典型特徵
筆者對2006-2014年間的3234起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環節進行統計分析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主要集中在儲存、生產、使用和運輸環節。2006-2014年危險化學品事故整體出現下降趨勢,特別是運輸及生產環節下降趨勢明顯;2008-2010年間事故數處於一個低峯期;自2011年起生產、使用及運輸環節事故有所上升。其原因主要在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2010年上海世博會期間,相關政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措施,同時監管部門加大檢查力度,使得危險化學品事故數快速降低,這也説明危險化學品事故是完全可以通過嚴格的管理使其控制在一個低水平範圍內的。但自2011年起,隨着奧運會、世博會等大型活動的結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力度有所削弱,事故數目出現反彈,其進一步説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
在發生的3234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中,事故的發生呈現出一定的季節性,1-9月為事故高發月份,而10-12月則相對較少。1-2月這段時間往往處於春節放假前,一方面生產企業需求加大,道路運輸量激增;另一方面面臨春節放假,企業內部的管理及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都處於一種放鬆狀態,工人安全意識也會降低,導致事故數目增加。3-7月是我國危險化學品生產和銷售的旺季,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量增加,週轉速度加快,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均處於高負荷工作狀態,工人超時加班、違章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增加,都使事故發生的可能性變大。5-10月我國大部分地區處於雨季,高温、高濕增加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3234起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24小時時點統計,事故數從1點開始逐漸增加,至上午10點達到最高水平,隨之事故數逐漸下降,但在14點、15點事故數有一定程度反彈,整體上在7點至17點呈現較高水平。其中,9點至11點和14點至15點是兩個事故高發時段,19點之後到第二天6點之前是一天中事故低發時間段。
在3234起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根據事故發生省份進行統計,廣東、江蘇、浙江、山東是我國危險化學品事故高發省份。據中經網產業數據,在各省市化工產業排名中,無論是從產品銷售收入還是營業利潤角度,江蘇、山東、浙江、廣東均排前四位,這説明危險化學品事故數量與各省份的化工產業發展緊密相關。
根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05),對上述3234事故中涉及到的不同危險化學品種類進行統計分析。由於一起事故中可能同時存在多種危險化學品,因此所有類別的事故數總和會超過事故數。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事故中,主要危險化學品種類是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及易燃液體。具體而言,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事故共1190起,佔總事故的36.8%;易燃液體事故次之,624起,佔19.3%;爆炸品事故459起,佔14.2%;易燃固體自燃物品事故391起,佔12.1%;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事故378起,佔11.7%;腐蝕品事故281起,佔8.7%;其他事故65起,佔2.0%。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類型進行分類統計,危險化學品事故類型主要以泄漏和爆炸為主。具體來説,泄漏事故共1303起,爆炸事故977起,火災事故582起,中毒和窒息事故159起,灼傷事故16起,其他事故107起。
2.危險化學品事故重要成因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頒佈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徵求意見稿)》,危險化學品事故原因可以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3234起危險化學品事故中原因不明或者根據事故資料無法獲取的有560起。
在危險化學品事故直接原因中,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是導致事故的最大原因,違章作業和維護不周對事故的產生影響也極大。如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導致的事故共1502起,其中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導致的事故佔31.5%;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體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導致的事故佔16.9%;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導致的事故佔7.7%。而人的不安全行為導致的事故共1206起,其中違章作業導致的事故佔22.0%;維護不周導致的事故佔18.4%;維護現場指導或者指導不當導致的事故佔4.7%。
在危險化學品事故間接原因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是主要原因。具體而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夠引發的事故1061起,高達38%;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引發的事故次之,共638起,佔23.9%;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引發的事故387起,佔14.5%;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措施不落實引發的事故334起,佔12.5%;此外,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勞動組織不合理、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其他原因引發的事故分別佔5.8%、2.9%、2.0%、5.8%。
如何提高我國危化品安全監管水平
據前所述,筆者提出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四點建議。
1.構建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無縫隙安全監管體系
從2005年開始,針對長三角地區危險化學品運輸跨地區運輸監管困難的情況,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向國家安監總局提出,建立蘇浙滬三地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區域聯控機制,旨在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無縫隙”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體系。在國家安監總局的協調下,蘇浙滬三地就危險化學品跨區域運輸聯防聯控監管也進行了嘗試,但從實際運作情況來看,上述無縫隙監管體系在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並未真正實現。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存儲等環節監管縫隙同樣存在。例如,天津港“8·12”危險化學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涉事企業瑞海國際的註冊地天津東疆保税港區,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瑞海國際通過獲取港口經營許可證((津)港經證(ZC-543-03))及《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的方式,取得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資格。對於上述類型企業,根據交通運輸部2012年頒佈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其日常監管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雖然天津市交委和海事部門也對瑞海國際的日常作業進行過管理檢查,但只是從自身職責出發進行專項檢查,如海事部門主要負責檢查監督危險化學品集裝箱裝箱,交委港口處主要負責危險貨物進出港信息的管理。瑞海國際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缺乏一個明確的監管主體。同時,無論是交委還是海事局都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專業能力,其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必然會產生漏洞。可見,瑞海公司從一開始的資質審批到日常存儲作業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都未得到及時的發現和改正,存在明顯的監管縫隙。
隨着危險化學品相關行業的快速發展,上述危險化學品監管縫隙有日益增大趨勢。針對上述監管縫隙,筆者根據無縫隙組織再造理論中的“結果導向”原則,以危險化學品有效安全監管為最終結果,利用無縫隙組織再造理論中的流程再造工具,從法律法規和危險化學品產業鏈兩個角度提出加強監管的建議及措施。
**一是完善危險化學品監管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明確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為實現危險化學品無縫隙監管奠定法律基礎。**在識別危險化學品監管各環節存在的監管縫隙基礎上,完善或者修訂國家、地方和行業垂直管理部門的有關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規範、標準,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為依據,制定生產、運輸、使用、存儲各環節的專業管理條例或者辦法。針對危險化學品產業鏈六大環節,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對地方監管部門和垂直監管部門之間的責任、權利及協作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為實現危險化學品無縫隙化安全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二是從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等各環節構建產業鏈全過程無縫隙安全監管體系。
**(1)生產、儲存環節依託化工園區實施嚴格管理。**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做好化工園區選址工作,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佈局調整,要求非化工園區的所有生產、儲存化工企業“進區入園”,將原來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分散監管轉變為依託園區的集中監管。對於園區內的生產、儲存企業實施嚴格管理,進行制度化的檢查和指導,落實生產和儲存相關規定。
**(2)運輸環節推行跨區域聯控。**由於危險化學品運輸環節是事故高發環節,跨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尤為高發。針對跨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一方面,各省市應儘快建立省市內部危險化學品運輸合作監管機制和監管平台;另一方面,應加快建設省際間、城市間的危險化學品合作監管機制和監管平台,如蘇浙滬三地、京津冀七省市危險化學品安全運輸區域聯控機制,並考慮進一步建設全國危險化學品運輸合作監管機制和監管平台,推動區域乃至全國範圍內的運輸聯防聯控,最終實現危險化學品運輸全過程的無縫隙化安全監管。
**(3)經營環節依託專業市場運作。**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進入專業的危險化學品運營市場經營,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營市場的管理,做到經營和倉儲的分離,通過運營市場和安監部門合作的方式完成經營流程的無縫隙監管。同時,鼓勵建設危險化學品電子交易平台,要求所有交易數據基於電子交易平台運營,從而為監管部門提供高效、便捷、準確的信息查詢平台,實現對危險化學品存量、流量、流向的全過程無縫隙化安全監管。
**(4)使用環節企業檢查和宣傳並重。**首先,對於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堅決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要求,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增強安全意識,理順管理制度,提高安全技能,規範作業標準,加強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建立彙報機制,讓危險化學品企業按時向管理部門彙報生產相關數據,形成強大完備的企業數據庫,供監管部門和應急處置部門使用,加強對生產企業的無縫隙化監管。其次,對於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非化工企業,如果構成重大危險源,除了做好安全生產宣傳工作,增強企業對危險化學品的認識,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規範外,也應要求其按時向管理部門上報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數據,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數據庫,供監管部門和應急處置部門使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無縫隙化監管。
天津港“8·12”危險化學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
2.優化危險化學品化工產業園佈局
隨着人們對於危險化學品抵制心理的愈加強化,“聞化工色變”的現象日益普遍,廈門、大連、寧波等地因PX化工項目引發的一系列羣眾抗議等羣體性事件莫不如此。危險化學品行業必須做好優化佈局,從源頭上解決困擾危險化學品產業發展的安全環保問題。2012年,工信部印發了《危險化學品“十二五”發展佈局規劃》,明確指出“堅持優化佈局,削減各類安全環保隱患。按照產業集聚、佈局集中、用地集約和安全環保的原則,規劃區域功能,優化園區安全佈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環保保障設施”。此後,許多城市進行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企業佈局調整工作,設立危險化學品園區,並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入園,有力改善了危險源多而散的局面。但目前的危險化學品工業園區佈局仍需完善以下環節:
**(1)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佈局規劃合理性需加強。**首先,園區規劃必須考慮長遠性,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在規劃時除了滿足當前要求外,還要預留一定的緩衝空間,避免由於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導致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二次搬遷。其次,做好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佈局與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的協調,城市發展規劃一定要考慮到周邊危險化學品產業園區的影響,在城市發展與安全性之間作出合理選擇。再次,對於目前由於規劃不合理,園區對周邊居民造成嚴重安全威脅的情況,以當地居民安全為基本原則,進行園區調整,避免類似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再次發生。
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
**(2)對於已經建成的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進行安全評價,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總體風險。**化工園區這種高度集中的危險化學品企業佈局方式有利於實現統一管理,但是出現問題後容易發生連鎖反應,擴大事故後果並容易導致事故應急處理出現失誤,災後處理複雜性高,難度增大。如天津港“8·12”危險化學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涉及40多種化工原料,事故應急處理出現失誤,導致大量消防人員傷亡,而且事發5天后,仍無法宣佈現場險情完全排除,事故原因調查遲遲未出結果。因此,有必要對化工園區進行整體風險評估:其一,針對園區企業進行調查統計,辨識和分析在企業作業物質及作業流程中存在的危險源。其二,針對具體企業進行安全評價,分別從選址安全、外部安全距離、功能區劃分安全、項目安全、項目佈局安全等方面進行評價,利用不同事故後果計算模型對項目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進行定量計算和評價。其三,綜合考慮園區內企業佈局情況、事故後果計算模型、傷害準則及多米諾效應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區域及園區整體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安全評價。在統計分析危險化學品運輸規模的基礎上,對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進行定量計算評價。其四,根據上述評價結果,對於風險評價過高的企業要求採取措施降低風險,對化工園區整體佈局進行優化,降低園區內區域及園區整體的社會風險,對於隨着園區周邊經濟及社會發展導致的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過高的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考慮進行整體搬遷。
**(3)提高已建成危險化學品化工園區安全管理水平。**綜合考慮園區地理環境因素及園區整體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可將園區劃分成不同區域,優化園區平面佈局,並考慮園區內物流傳輸一體化、環境保護一體化、管理服務一體化建設,成立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構建統一的一體化事故應急處理系統,提高化工園區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建設
危險化學品事故不同於一般的火災等事故,由於多數化學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點,發生事故時如果不能正確處置,極易發生泄漏、中毒、火災爆炸等次生災害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害和環境污染事件。2006年,國家安監總局頒發《國家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各地也在上述預案的基礎上,制定頒佈一系列地區性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但從上述事故致因分析可以看出,仍有較多事故在應急處理時出現失誤導致事故擴大。目前各地仍存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體系不完善、事故應急處理信息滯後、隊伍與機構之間配合協作性差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理體系建設。可以考慮基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存儲、運輸等環節,建立專門的危險化學品數據庫,並以此為基礎建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系統,同時與消防、安監、環保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實現事故應急處理信息共享,實現無縫隙化安全監管。這樣在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時,就能夠對造成事故的危險化學品具體信息及可能的災害後果,有明確的掌握與科學評估,並進行科學應急處置,避免二次事故發生。在天津港“8·12”危險化學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由於缺乏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系統,即使是事故現場所屬的天津港消防支隊,也對倉庫內具體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分佈情況一無所知,只能在對倉庫和堆場裏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種類等信息都不明確的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最終導致大量人員傷亡。如果瑞海公司的危險化學品倉儲信息能夠被安監、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共享,那麼事故應急處置階段的損失就不會這麼嚴重。
4.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治理長效機制
對於危險化學品而言,風險是不可避免的,但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的管理不能總在事發之後才強調重視,必須防患於未然,建立長效機制,避免“運動式”治理。為了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長效治理,首先要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機制。明確政府、各級監管部門以及生產企業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中的責任。對於生產經營單位明確誰生產誰負責,誰操作誰負責;對於各級監管部門則要求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同樣須明確規定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對於各級政府明確其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監管責任。其次,重視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檢查制度化、常規化建設,將監管檢查落到實處。危險化學品企業、各級監管部門需制定詳盡的監督檢查制度,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作業規定,通過自查、排查、督察和抽查等形式對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經常化、規範化檢查,確保各項安全規定的落實,排除安全隱患。一方面,針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特點加大對危險化學品監管檢查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職責部門應該針對性加強1到9月間、7到17點間的安全監管檢查工作;加強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及易燃液體運輸與儲存的檢查;對於廣東、江蘇、浙江、山東等危險化學品事故高發省份,要求當地監管部門加強檢查,提高監管力度;對於危險化學品事故中最常見的泄漏和爆炸事故,應對事故應急處理做好充分準備,儘可能降低事故破壞程度;針對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違章作業、維護不周等事故直接致因進行針對性檢查,儘量消除事故隱患。另一方面,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實施事故防範措施,落實安全操作規程等工作,將導致事故的間接因素儘可能消滅在萌芽狀態。最後,完善責任追究制,建立履責監督、失責查處機制,明確事故責任,並對各責任主體做到嚴格責任追究,充分發揮責任制度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