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健委:醫療機構遇患者投訴不得推諉、搪塞_風聞
观察者网用户_534414-2019-03-30 10:15
來源:中新網客户端
國家衞生健康委日前出台《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患者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接待的部門或者科室應當主動將患者引導到投訴管理部門,不得推諉、搪塞。
資料圖 中新社發 韋亮 攝
本次公佈的《辦法》就醫患溝通、投訴接待與處理等方面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隱私權、知情權、選擇權等權利,根據患者病情、預後不同以及患者實際需求,突出重點,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溝通。
醫患溝通中有關診療情況的重要內容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入病歷,並由患者簽字確認。
《辦法》中還明確,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投訴接待場所,接待場所應當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投訴程序等資料,便於患者查詢。
醫療機構投訴實行“首訴負責制”,患者向有關部門、科室投訴的,接待投訴的部門、科室工作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對於能夠當場協調處理的,應當儘量當場協調解決;對於無法當場協調處理的,接待的部門或者科室應當主動將患者引導到投訴管理部門,不得推諉、搪塞。
醫療機構投訴管理部門接到投訴或者衞生健康主管部門交辦的投訴後,應當及時向當事部門、科室和相關人員瞭解、核實情況,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並反饋患者。
依照《辦法》,醫療機構應當規範投訴管理工作,定期統計投訴情況,統計結果應當與年終考核、醫師定期考核、醫德考評、評優評先等相結合。
醫療機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投訴並反饋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衞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