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支持賠償打假人20萬,職業打假人的春天又來了嗎?_風聞
平骧-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律师2019-03-31 17:33
職業打假人還風光依舊嗎?法院對知假買假是什麼態度?(本文部分內容節選於本人去年出版的《學點法律,避點坑》)
看了這一章的內容,漲了不少知識:買到假貨可以發筆小財、打官司還可以就近挑法院,躺着賺錢的事好像聽起來很容易。很多“心思活絡”的人估計已經盤算着加入“職業打假”的隊伍,準備走上人生巔峯了。但實際上,近年來職業打假人的處境並非一帆風順,司法機關對他們的態度也發生過很多變化。
1994年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對商家的懲罰性條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在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的90年代,一些目光敏鋭的人在這一條款中看到了商機,職業打假人的雛形也在那時候形成。
在隨後的多年內,職業打假領域湧現出了“王海”等一批明星式的打假人,他們通過打假獲得了令人咋舌的高昂賠償,也確實遏制了一些消費行業內的不法現象。一時間,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瞭解並加入打假隊伍。
好景不長,2003年北京海淀區法院判決了當時全國第一起“打假入刑”案。被告人臧某某在山東省青島市購買了保健品廠生產的“藏汴寶”補腎丸,服用後自稱感覺身體不適,遂對該藥進行調查,認為該藥系假藥。此後,臧某某買到假藥一事被青島市媒體進行了報道。臧某某聯繫商家要求進行雙倍賠償,並讓商家高價購買他存有“曝光文章”的電腦。最終,公安機關以敲詐勒索罪,抓獲了臧某某。
法院審理認為臧某“要求事主一併購買電腦,並索要超出電腦實際價值數倍的價款,這一行為明顯具有要挾的性質。”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的判決觀點非常明確,通過要挾的方式索要超出必要、合法範圍內的賠償顯然是不合理的,屬於刑事犯罪。而類似“踩過界”的索賠,在以往的“打假”事件中並不少見。這起案例給當時的職業打假行業上了一堂印象深刻的法律課,打假行為的刑事法律風險也越來越受到重視。
之後,職業打假領域的一些“領頭羊”也開始重視規範化打假,通過設立公司,聘請專業的律師,組織固定的團隊重操舊業。而此時,已經沒有了早些年轟轟烈烈的造勢和宣傳,多是低調的“悶聲發大財”。
即便是這樣,關於“職業打假”是否應該被支持的話題一直都在社會上爭論不休,這種博弈也傳導到了法院的三尺審判席上。在全國各地的法院的判決書中都可以找到類似的觀點:“《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是消費者本身,而職業打假人是以此牟利,並非屬於消費者,不能獲得賠償”。因此,很多職業打假人索賠的案例最終沒有被法院支持。
2013年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台,其中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次在司法解釋層面明確了“知假買假”是合法的。
除此之外,更讓職業打假人們興奮不已的是,這一司法解釋用“購買者”取代了“消費者”。“這是歷史性的巨大進步,法律首次用一個‘購買者’的定義,將爭論了近20年的打假者身份問題踢入歷史的角落裏。”一名職業打假人興奮地説道。這意味着,原來的法院觀點中的“消費者”身份論或許會發生動搖,職業打假人們索賠時會更有底氣。
回顧司法領域內一系列戲劇性的轉折,無疑是在向蠢蠢欲動的人羣提示了職業打假的重重法律風險。職業打假人不但要在合法的邊界內經營,還要嚴防刑事風險,不但還要在民事審判領域內和各種質疑的觀點進行博弈,還要承擔一毛錢都拿不到的訴訟風險。恐怕和大眾眼中的“躺着賺錢”差距很大。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文“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這無疑又是給職業打假潑下的一盆冷水。只要關於職業打假人是善還是惡的討論還沒有定紛止爭,那麼相信這樣的反覆仍會一直騷動大眾的神經。
近日,青島中院支持職業打假人的判決,在我看來還是沒有跳出這種輪迴反覆的博弈。想當職業打假人,不但要有犀利的眼力、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還要有敏鋭的政策嗅覺,躺贏這回事,根本不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