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取消了,但對性侵幼女的人怎麼處理了呢?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9-04-04 22:39
3月28日,光明網報道了一起未成年人被迫賣淫的案件,標題是:“憤怒!西安一幼女被迫賣淫30餘次 家屬扮‘嫖客’救回”。這應該是一篇正面宣傳稿件,目的在於宣傳當地司法機關嚴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蹟。但讀了文章後,筆者的疑問是,只見到了對強迫以及組織賣淫者的刑事處罰,那麼對“被迫賣淫30餘次”背後性侵幼女的人如何處理了呢?

2015年全國人大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犯罪行為統一按強姦罪從重處罰。當時社會各界之所以呼籲取消這個罪名,主要是兩點考慮:既然立法已經明確不滿14週歲幼女不具有性處分權利,那就不應再把嫖宿、嫖客、賣淫這樣一些污穢的字眼扣在這些孩子身上,這個罪名本身就是對孩子的傷害;嫖宿幼女罪客觀上弱化了整個社會對性侵幼女犯罪後果的認識,包括很多司法人員在內,認為嫖娼是輕的、是違法,強姦是重的、是犯罪。
取消這個罪名,體現着時代的進步!但筆者當時表達的一種擔心是:“這條法律修改只是在立法層面、在主流社會觀念層面要糾正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認識,並不能有效改變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局面,如果貫徹不好,局面可能更加嚴重。”
當年震驚全國的湖南唐慧案件,為什麼有人判了死刑唐慧還心裏不服?關鍵原因就是唐慧認為在有一百多名所謂嫖客的嚴重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沒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比如,在面對唐慧報案時當地公安機關最初為什麼不立案?為什麼面對眾多的所謂嫖客不採取有效刑事偵查措施?如果説唐慧女兒聲稱犯罪嫌疑人有一百多人,但因為證據不足,有足夠證據證明的也就是幾十人,這也讓人理解,畢竟要依法辦案。但問題是,在眾多的所謂嫖客中,有多少人因嫖宿幼女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是否開展了有效的刑事偵查?一些媒體報道的所謂嫖宿幼女案件,並未見到追究所謂嫖宿者的信息。
所以筆者當時的關注是,司法人員以及很多潛在的犯罪分子知道沒有了嫖宿幼女罪,但忽視甚至漠視了統一按強姦罪從重處罰的規定,於是犯罪分子更加囂張,司法機關也對這些犯罪分子不按強姦罪處罰。那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不是可以逍遙法外了嗎?
取消嫖宿幼女罪名以後,所有嫖宿幼女者,其身份不再是嫖客,其行為不再是嫖宿,其身份應該是性侵罪犯,其行為應該是性侵。司法機關要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對犯罪分子要追究刑事責任。那種按嫖娼定性給予罰款、收容教育的處理方式是瀆職行為,瀆職者應該受到處理。
從媒體報道的西安這起案件看,沒有介紹對眾多性侵幼女者如何處理,這種報道甚至給社會一種錯覺,認為強迫幼女賣淫是犯罪,但所謂嫖客的性侵幼女就不是犯罪。這就完全違背了當時大家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名的初衷。取消嫖宿幼女罪,是希望不論是否付費,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係,就一律按強姦罪從重處罰,而不是相反,對性侵幼女者給予更輕微的處罰。
所以呼籲西安有關方面,向社會介紹一下那些性侵12歲女孩的犯罪分子到底如何處理了,以向社會傳達正面的聲音。
佟麗華 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婦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