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發展對選拔任用領導幹部提出更高要求_風聞
清江游-清江游2019-04-04 09:51
最近,看到我們黨新發的對舊條例補充完善後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也稱為新條例。新條例是對當前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的最新規定,也是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人專門對新舊條例進行了對比,詳述了新舊條例的不同,強調新條例是為進一步保證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公平性、公正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對舊條例的進一步完善。為此也瀏覽了一番《新條例》,頗有感觸。
大家知道,過去的《條例》在解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問題上做出過詳細的各種規定,為各級、各地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發揮着重要的指導作用,是具有極強操作性的制度規定。但也得承認,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上,雖有《條例》的指導,隨着社會的發展,新的問題也在不斷地產生,特別是在防止領導幹部選拔任用上的不正之風、甚至是腐敗的產生上顯得防範還是有些不夠,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過程中難免出現了一些問題。出現了一些該選拔任用的幹部沒有得到選拔任用,而不該得到選拔任用的幹部鑽空子的問題,甚至出現了一些腐敗現象,提拔了一些腐敗幹部。
大家知道,我們這些年逮住的那些貪官污吏都是經過《舊條例》“考驗”的,遺憾的是他們不稱職,也不合格。由此證明《舊條例》確實不夠完善,確實需要與時俱進,也確實需要做出一些補充和完善。於是,我們看到了《新條例》的出台。
瀏覽了一遍《新條例》,補充完善了很多方面,細節上、具體要求上都比過去有了明顯的改善,確實為適應社會發展對領導幹部的要求,彌補了過去《舊條例》的一些不足和缺陷。
大家都相信,《新條例》在提拔任用領導幹部上的指導作用和約束作用的效果會越來越好。它在避免提拔貪官上,避免提拔不稱職的官員上會起到重要作用。
當然,任何制度規定如果僅停留在紙面上是根本不行的。對選拔任用領導幹部,不僅要規定如何去選拔任用,還要確保這些規定能落到實處,最關鍵的是執行好《新條例》。也就是要看各級、各地執行力度如何,要看人們執行的程度、執行的水平如何。執行的不好,或者是落實的不到位,很可能還會出現不當提拔的現象。因此,就執行而言,黨內外對《新條例》都有很高的期待,也希望在某些方面進一步強化落實《新條例》。
要知道,我們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標準比過去應該説高得多,為做好選拔任用工作的各種規定、制度、程序的形式遠比過去完善得多,其要求的考核內容也遠比過去全面和具體,但得承認漏網之魚不是個別現象,不能説是相當多,其數量還是很驚人的。這反映出我們在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過程中存在操作的問題,存在落實條例、執行條例不夠的問題,為落實好《新條例》,建議對擬提拔領導幹部在執行上進一步強化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在追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出現問題的責任上可以進一步強化;
二是對擬提拔領導幹部的交流上有必要進一步強化;
三是對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考核機制需要進一步強化。
説到追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出現問題的責任上進一步強化,是既指個人也指集體。過去,可以明顯地看到,我們在追究責任時,追究個人責任較多,而追究集體責任相當罕見。其實,追究集體的責任應該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一言堂雖有,但多數還是集體決定,那麼出現問題當然要集體負責。舉手的時候都有份,都有權,那麼出現問題時也應該都負責,這才能提高所有相關人員的責任心。
所有被提拔的幹部一旦在短期內出現嚴重問題,必須追究當事者的責任,也就是誰提拔誰負責。個人推薦個人負責,集體推薦集體負責,而且應視問題的嚴重程度提高負責的力度。有關責任者不能簡單處分了事,被提拔幹部出現嚴重問題的舉薦、提拔的責任人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都應予降職、免職的處分,(這在沒有腐敗因素的情況下)從而提高所有相關人員的識人、用人能力和識人、用人上的責任心和事業心。
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個人推薦還是集體推薦的的領導幹部在短時間內出現嚴重問題都需要追究推薦、提拔者的責任。這裏指的嚴重問題不是僅僅指貪污腐敗這樣的問題,還是指信仰上有重大問題。被提拔的幹部不是真正信仰共產主義的,人生觀、價值觀背離黨員基本要求的都屬存在嚴重問題;同時還是指能力與所推薦的職位極不相當,根本不具備所在領導崗位基本能力的。既然是提拔領導幹部,除了德、基本政治素養的要求之外,那就是基本領導能力的要求,能力沒有達到基本標準那根本就不應提拔。
此外,所謂短時間內出現嚴重問題的“短時間”也不僅僅是指一年兩年內發現上述問題,而是指此人的問題產生的時間是在是在提拔前或被提拔後的一年內或兩年內。如貪污腐敗的問題不是一時一事之事。雖在五年或更長時間後才發現,但經查此過程的開始時間是在提拔前或被提拔一年或兩年內均屬短時間內發生的,推薦者、提拔者也應負相應的責任。如今貪污者退休都要追究,況乎在職者有責任能不追究?
説到對擬提拔領導幹部的交流上有必要進一步強化是指,所有被提拔的幹部應一律交流提拔,非特殊需要不在本單位安排。事實上交流提拔的做法在執法部門、紀檢部門、組織部門已比較普遍,應該推廣到黨政機關的所有部門。過去,一些混天的幹部,一些腐敗的幹部之所以長期不能發現,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他們的提拔都是在本單位,故而可以一直混下去,由於親、近、熟,無能被無視,腐敗現象得到掩蓋。通過全面交流提拔領導幹部對這種現象可以進行有效的抑制。這樣做的好處不僅是強化幹部交流,還能發現所提拔的幹部是否合格。由於是提拔到外單位,一些能力低下,不稱職,不符合條例要求的被提拔者都有可能暴露出來,從而可以得到及時處理。
同時,對提拔的領導幹部進行交流既可避免窩裏逞、窩裏鬥,同時又可防止在本單位形成團伙派別。
此外,説到交流,還應讓對擬提拔者的考核、監督人員進行交流,提拔領導幹部的過程中交流各種考核人員和監督人員。即由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組織、紀檢幹部和相關人員負責對擬提拔者的考核,從而避免抹不開面子,因“親、近、熟”而可能發生的弊端。
説到對擬提拔的領導幹部考核機制的進一步強化是指要增加考核的形式和內容。可能有人會説我們的考核夠複雜夠豐富了。但若我們深入實際就會發現,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提拔任用領導幹部的考核走過場是不罕見的。大家可以發現一個現象,所有腐敗幹部沒有一個不是經過考核通過的,沒有一個不是嚴格篩選出來的,沒有一個不是順利通過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各種程序的,沒有一個是被提拔時考查、考核發現問題而攔住的。也許此結論武斷了,但可以確認的是絕大多數腐敗人員都順利地通過了所有考查、考核程序而沒被發現問題。
過去我們能看到一個似乎是普遍性的現象,在對擬提拔的幹部考查、考核過後,不論是哪個部門的幹部,不論是那一級的幹部,考查、考核結果雖不能説是千篇一律,也是極為雷同的,不能説是那些考核組都是套着條例下結論的,但結論都是似曾相識。也難怪有人怪話,我們提拔領導幹部不是通過考核、考查發現和提拔該提拔的幹部,而是確定提拔後再來走考核、考查的程序,通過考核、考查來找到他或她該提拔的各種理由,難道這不是典型的走形式嗎?
所以,建議對擬提拔的幹部不能只按照過去簡單的羣眾評議、組織部門、有關部門的考核、考查就了事。這種考核、考查進一步的強化不僅內容要增加基本政治素養、基本職能、基本技能的內容,更重要的是考核要增加新的形式來檢查他或她是不是具備基本政治素養、基本職能、基本技能,一定要檢驗他或她是不是真正信仰共產主義,是不是具備擔任領導幹部的基本能力。不能當領導什麼都靠秘書,靠下屬。不能沒稿子不會講話,講話顛三倒四,概述問題抓不住重點,思路不清楚,邏輯混亂,也不能沒有秘書不會寫文章。當領導一字不會打,一篇通知寫不好,一篇簡單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寫不出,這怎麼能當領導幹部?作為領導幹部先要有基本的領導能力和基本的工作能力,不能一將無能累死三軍。通過對基本政治素養、基本職能和基本技能的考試就能檢驗擬提拔者是否是一個合格的領導幹部,這是對擬提拔幹部的基本能力的有效檢驗。
而對擬提拔的幹部的基本政治素養、基本職能、基本技能的考試形式至少要有筆試、面試,實踐試三個環節。實踐試與試用期不同,它是在直接考核、考查範圍內的檢驗,是對擬提拔者直接要求他或她去處理正在發生的各種問題,這是在短時間內對某一問題處理的實踐檢驗。
增加考試的形式不僅能檢查出擬提拔者的基本工作能力和領導能力如何,還能檢驗出他的人生觀、價值觀、真實信仰如何,不僅能發現對他或她的提拔是否合適,是否存在貓膩,也可以看出他或她是否具備發展和培養的潛力,從而把真正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信仰共產主義的、德才兼備的、忠於職守的、領導能力較強的、能幹事、肯幹事的幹部提拔到合適的領導崗位上。
因此,落實好《新條例》,最關鍵的還是要加大考核力度,嚴格把關。一句話,從嚴考吏是不二的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