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網絡自由保護的法律漏洞——從996ICU項目頁面被屏蔽事件切入_風聞
笔墨-2019-04-05 11:14
996ICU是IT從業者們,不堪互聯網公司的996工作制的重負,在代碼託管平台 github 發起的,集中力量發起反抗的項目,“996.ICU”意為“工作996,生病ICU”。筆者通過訪問其項目的頁面獲知了相關的信息,大都是與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關的,通過996.icu也能瞭解到項目的相關信息。然而多個國產的手機瀏覽器app在瀏覽996ICU的github的項目主頁[1]時都出現這樣的頁面[2],微信也禁止了訪問。




相信網上衝過浪的人對這幾句話都不陌生,手機的瀏覽器app會禁止訪問含有違法內容的網站,這是國家出於對網絡信息安全的管控,禁止訪問某些網站,這至少是在程序上合規合法[3],在現行法上能找到管控違法網絡信息的條文。
但是從管控的反面,對於廣大的網民來説,卻是限制了我們網絡空間的表達自由、網絡信息的獲取自由,這種自由理應只受到現行法的管控,其管控方有合法性、正當性。國家通過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管理義務,來管控網絡信息,這是企業管控網絡信息的正當性,也可以説,企業是國家管控網絡信息的工具。但企業的運營是有其自主性的,瀏覽器app們往往會主動屏蔽一些自己認為存在違法信息的網頁,防止其釀成惡果,以免因此受到國家機關的懲罰。
可以説,網絡服務提供者越擔心被處罰,就對網絡信息管控越有自主性,就這樣,網絡信息管控的力度可能是無邊無際的,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到“企業認為可能違法的信息”,管控的標準就被模糊化處理了,而且由於網絡輿情的特點,事件發酵快、影響範圍廣,網絡服務提供者會傾向往嚴裏管,以期達到“小事化了”的目的,反正法律也不限制其限制的力度。這也就意味着,人們網絡空間上的自由很有可能會被不正當地限制。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談到自由,認為“沒有詞語像‘自由’那樣融合着更多不同的含義,亦引發出多種想象力的途徑。”,“自由”意藴的模糊與豐富,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自由這一權利背後所隱含的法益之豐富。一方面自由作為其他權利之根本,有其重要性,要進行保護;另一方面,自由的權利界限的模糊,令法律難以對其進行合理管控。言論自由、藝術表達自由,它們的邊界在哪裏?沒有人可以給出確切的答案,不像民法上的物權那樣,權利的界限如此的涇渭分明,自由往往是向後一步就正當,向前一步就違法。而如今在網絡空間上,對合法範圍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説是由網絡服務提供者來主導的。但是當網絡信息的管控,被不合理的利用,甚至“以權謀私”的時候,被侵犯了自由的人們卻無法在現行法上尋求到任何救濟。
其實由於網絡空間的表達自由被侵害,導致其他法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並不鮮見。競爭法的領域,就有屏蔽競爭對手網站,以達到不正當競爭目的的例子[4]。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屏蔽其他競爭對手的網站頁面,以此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地位,這在侵害了網絡空間的表達自由、網絡信息的獲取自由的同時,也破壞了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儘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但在這裏,也是通過限制網絡自由的方式來達到不法目的的。按照同樣的邏輯,當限制網絡自由以致於侵害了其他權利的時候,法律也應當對此作出回應,然而現行法不僅沒有進行保護,還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自由的不合理管控“推波助瀾”。
在這次的996ICU事件中,瀏覽器app背後的互聯網企業們是996工作制的最大受益者,於是他們便用法律賦予他們的權限,對準了被他們壓迫的勞動者們,通過限制訪問996ICU項目主頁,降低項目的影響力,達到阻礙勞動者們合法維權的目的。但負面影響不止如此,頁面上顯示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本頁面禁止訪問”,把不正當的限制網絡自由的,包裝成合法的行政手段,更可能會讓不知情的人以為是官商勾結,法律法規也站在勞動者的對立面,阻止他們的合法維權行為,無疑侵害了法律的公信力。
筆者相信996ICU維權行動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在其項目主頁可以看到《中國青年報》[5]和人民網[6]對996ICU項目的新聞報道的網址,相關的報道更是隨着事件的進一步發酵,如雨後春筍一般。在我國新聞管控的制度之下,媒體不可能傳播違法的信息。更關鍵的是,其他的瀏覽器是可以打開這個項目主頁的,亦可佐證是那些瀏覽器app自己的操作,導致無法訪問這個網頁。
網絡空間的表達自由、網絡信息的獲取自由並非只是和“自由”之類的意識形態話語相關聯,法律規制通過限制網絡自由來進行不正當競爭,為什麼人們把網絡作為一個維權的渠道時,作為維護其他合法權利的武器時,法律卻對不合理網絡自由的限制保持沉默呢?如今網絡成為人們越來越重要的維權渠道,今天是被壓迫的勞動者們被繳械,明天又會是誰被“投降”呢?
[1] 996ICU項目主頁的網址:https://github.com/996icu/996.ICU
[2] 圖片來源:https://github.com/996icu/996.ICU/blob/master/blacklist/img/996icu_not_found_1.jpg
https://github.com/996icu/996.ICU/blob/master/blacklist/img/996icu_not_found_2.jpg
https://github.com/996icu/996.ICU/blob/master/blacklist/img/996icu_not_found_3.jpg
[3] 相關的法律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户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户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互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一條(四)對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檢查是否依法採取用户發佈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對已發佈或者傳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依法採取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4] 筆者通過“北大法寶”查看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相關的案例與裁判文書的檢索結果共有24個,其中不乏是因為屏蔽網站訪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糾紛。
[5] http://zqb.cyol.com/html/2019-04/02/nw.D110000zgqnb_20190402_1-02.htm,被“996”圍困的年輕人 像是定好鬧鐘的機器—中青在線
[6]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9/0402/c119388-31009768.html ,“996工作制”是誰的如意算盤?——觀點——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