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士 | 大歷史觀下的細節書寫:《中國政治社會史·隋唐五代卷》述評_風聞
保马-保马官方账号-2019-04-06 11:02
編者按
生活·新知·讀書三聯書店最近出版簡體版薩孟武先生著《中國社會政治史·隋唐五代卷》。該書自台灣三民書局出版以來便版行不斷,是台灣高校“中國通史”課程的參考教材之一。本文作者認為此書的最大特點在於治史嚴謹、善作勾連且有着強烈的問題意識。但作者在肯定薩書學術價值的同時,也指出其可讀性之犖犖大者,史海鈎沉中可鑑其批判精神。總而言之,《中國社會政治史》(全四冊)瑕不掩瑜,雖是舊版重刊,仍不失學術價值,讀者可細嚼品嚐,定會有所創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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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歷史觀下的細節書寫
——《中國政治史·隋唐五代卷》述評
文 | 高明士
薩孟武先生著 《中國社會政治史》 (全四冊),原在台灣出版,當時並作為大學大一共同必修科目 “中國通史”課程的參考教材之一。最近由大陸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刊簡體版,去年已經出版第一、二冊,今年年初再出版第三冊(《中國社會政治史·隋唐五代卷》)。此冊分隋、唐、五代三章,與前兩冊一樣,除解析詳細外,兼有詳註原典,獨具慧眼分析歷史事件的因果關係。此書可作通史講述,亦可作斷代史參考書。各章敍述方式,大致是先記述政治及社會、經濟問題,最後一節都是論政治制度。薩先生以為一朝制度的好壞,可看出人心之所向,進而可掌握國家治亂之所在,此問題似乎也是薩書全套的重點之一。
薩孟武
通讀薩書,還可發現如下幾個特點:**第一,引用資料都是從基本史料入手,並非特別尋找冷僻材料。這種情形,一方面固然是由於當時嚴峻環境的限制,但也説明前輩學者治史嚴謹,不走偏鋒。我們閲讀大史學家陳寅恪先生的著作,所得的印象也是如此。第二,漢唐是中國盛世,論唐史事,經常取漢制相比,以拓展思維。第三,問題點的提出,隨處可見,坊間所見的通論書極少有這樣強烈的問題意識。以上諸點,若同時呈現,正可顯示學者的才華與智慧,薩書當之無愧。薩先生勇於提出問題,並試圖予以解答,無論讀者是否贊同,正是本套書最大的特色。**因此,對初學者尤具啓發作用。論其學術價值,迄今不減。惟薩書於每節之下,均無小標題,對初學者而言,恐須多讀幾遍才能掌握重點。
以下擇要介紹第三冊所見幾則重要的歷史問題。其論隋代的統一,首先指出從來成就統一之業者,大率起自北方,其或奮身南地,亦必以北方為根據地。薩先生舉漢高起兵於沛縣,而以關中為基礎;光武倡義舂陵,而以河北為根基,北方吞併南方,可以説是歷史上的常例。 (薩孟武, 《中國社會政治史·隋唐五代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9年,第2頁)其次,討論到南北朝世族所以能夠擁有勢力,一由於土地之集中,二由於户口之蔭附,三由於九品官人之法。接着説明隋文帝所採取的政策(上揭,第22頁),均是重要的問題意識提示。
薩孟武,《中國社會政治史·隋唐五代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9年
唐朝方面,在政治形態上是官僚政治。薩先生以為秦漢就是實施官僚政治,魏晉以後,演變為世族政治。世族政治以土地集中為基礎,以門閥觀念為根據,以九品中正為工具。唐興,仍循隋制 “以貴役賤”的世族政治,經唐末五代至宋興科舉,世族政治才見消滅。雖是如此,唐代政治仍不失為“以智役愚”的官僚政治。(上揭,第112—113、127頁)這個説法,似受到日本內藤湖南以下京都學派的影響。再者,唐朝在安史亂後,或謂名存實亡,所以能苟延殘喘達一百餘年之久,其故安在?薩先生以為實因方鎮佈列於天下,勢均力敵,任誰都不能吞併別方,因之都不敢毀滅皇室。 (上揭,第177頁)但除這個因素之外,誠如前面薩先生所云,此時唐朝尚保有江淮之供賦,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上揭,第165頁)一旦均勢破壞,江淮供賦切斷,唐室遂告覆亡。薩書是通論著作,但粗中有細,令人驚訝的是算出內官從九品一年的俸祿,得米二百二十六斛。而百畝農夫一年所收的米,只有五十餘斛,遠較從九品官人為差。另一方面,又算出一家五口一年生活費,需要二百五十二斛,所以官人生活未必優裕。(上揭,第366—368頁)這是令人感到興趣的重要民生問題。
五代之際,有兩位在後世備受爭議的人物,一是馮道,一是石敬瑭。薩先生對這兩位有特別的看法。就馮道而言,事四姓十君,當世之士均喜為稱譽。馮道所以備受爭議,是因為宋以後講求節操,馮道不在意喪君亡國,就是無恥。問題是當時人對他是肯定的,因為喪亂之世,道德有時反而成為人類生存的障礙。所以薩先生以為馮道之流正是亂世求生的模範,馮道不過是保身而已。(上揭,第410頁)薩先生寫這一段話時,在台灣正處於“戒嚴”的嚴峻時期,能夠擺脱狹隘忠君觀念來評價,殊為難得。揆諸馮道在亂世之“求生”作為,可謂嚴於律己,而忠於民、忠於事。
至於石敬瑭是沙陀人,就他看來,不過是夷狄用夷狄之兵,奪取夷狄的帝位。然其對中國卻有很大的影響,首先,使消沉的民族意識更見消沉,石敬瑭對契丹既然稱子稱臣,所以石晉不是獨立的國家,而是契丹的附庸。(上揭,第414頁)另一方面,筆者以為這也是自安祿山軍團及中唐以來假子之風盛行的影響,為達到政治目的,對人稱子稱臣不以為意。其次,薩先生以為宋世遼、金之禍,可説是淵源於後唐之失營、平,石晉之送燕雲十六州。(上揭,第420頁)薩先生在敍述影響時,無列入此項因素,筆者特就薩書內容補上。
根據薩書,筆者提出幾點可以再引申討論的問題。
一、隋代何時創置貢舉制度?當時設置多少科?
關於此問題,筆者在《隋唐貢舉制度》已有詳細討論(參看高明士,《隋唐貢舉制度》,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第一章),茲先略述薩説。薩先生首先指出科舉分為貢舉與制舉兩種,貢舉是每歲由各州“依常科舉人”,而引a.《隋書》卷一《文帝紀》曰:“(開皇七年春正月)乙未,制諸州歲貢三人。”(上揭,第29頁)又説隋代科舉之制文獻記載甚少,吾人所能知道的,文帝時有秀才科,於是引b.《隋書》卷七十六《杜正玄傳》曰:“(杜正玄)開皇末舉秀才”云云。接着説明煬帝時,又置進士科,引c.《舊唐書》卷一百十九 《楊綰傳》曰:“煬帝始置進士之科,當時猶試策而已。”但隋承南北朝之弊,崇尚文詞,陷於浮虛,頗失取才之實。於是再引《舊唐書》卷一百一《薛登傳》説明此事。(上揭,第29頁)
高明士,《隋唐貢舉制度》,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
以上是薩先生對隋代貢舉制度的説明,甚為簡略,但也説到重點,較一般通史類有更高的可讀性。須要進一步討論的,有以下幾項:
第一,隋唐官方名稱為“貢舉”,並非“科舉”,貢舉分常舉與制舉。貢與舉有別,貢指地方州縣推薦的貢士,亦稱貢人;舉指官學推薦的學生,亦稱舉人,兩者合稱為貢舉。“科舉”為中唐以後的俗稱,制度上的名稱,仍應稱為“貢舉”,唐宋是如此,明清以後才多使用科舉。所以薩先生將各州貢人説成“常科舉人”,是有語病,應當説貢人或貢士。
第二,史書對隋代貢舉制度記載不詳,我的主張如下:
以下三種為基本史料:d.薛登上疏曰:“煬帝嗣興,又變前法,置進士等科。”e.《房玄齡碑》雲:“年十有八,俯從賓貢。”f.新發現的《常鴻墓誌》,志曰:“以隋開皇十六年,首膺賓貢。……擢第甲科,用超非次。”(參看胡戟、榮新江主編,《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9,第五十二方《隋故滎陽郡圃田縣長常府君墓誌銘》)
胡戟、榮新江主編,《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
根據以上a至f史料,筆者以為創設貢舉時間是在開皇七年正月。據a及其他例證,初創貢舉應當有三科,“制諸州歲貢三人”,已暗示一人應考一科。薩先生已指出秀才科,此外尚有明經科,另一科為何?學界迄今無提出此答案,只有我提出“賓貢”科。這三科,從今存墓誌均可找到例證,因篇幅關係,不擬一一説明。關於隋煬帝設置進士科一事,薩先生先舉唐朝楊綰説,次引唐薛登説,兩人之時序倒錯,又忽視薛説的重要性。按,楊綰為唐玄宗天寶末人,薛登(本名謙光)説,為武則天天授中的上疏。就時序而言,自宜以薛登在前,楊綰在後。若論隋煬帝設置進士科一事,仍以薛登上疏的一段話為最早,而且最為重要。蓋《隋書》皆無記載設置貢舉一事,就今傳史料而言,是以薛登的上疏(d)為最早,學界常予忽視。關於d史料,如何解釋?由於薛登精通典故,其上疏“談論前代故事”,必定皆有根據。薛氏所説三句實代表三件事,楊綰曰:“煬帝始置進士之科”,只説其一。所謂“煬帝嗣興”,即指煬帝即位之初,或即大業元年(605)。所謂“又變前法”的“又”字,指煬帝即位再變一次法,然則“前法”為何?當指文帝的變法,也就是文帝在開皇七年廢九品官人法,而創置貢舉制度,包括前述設置三科。其實三科之中,秀才、明經兩科之名稱在過去實施察舉制度時既已存在,開皇七年設置貢舉制度的新義,應該在於創設“賓貢”科,以提拔新人。所謂“置進士等科”,包括兩義:一為創設進士科,此科是煬帝改變文帝所設的“賓貢”科為進士科,所以説是“變前法”;一為“等科”,説明煬帝變前法之舉,除新設進士科外,當還另有新的科目,根據筆者研究,此即“俊士”科,所以總共設有四科,亦成為唐初武德年間初行貢舉之四科制度。
如何證明文帝所設的“賓貢”科,到煬帝即位後改為“進士”科?此事前引拙書均有詳細考證,茲提兩例説明。其一為e條,但在兩《唐書·房玄齡傳》皆曰:“年十八,舉進士。”顯然兩《唐書》是將碑雲 “俯從賓貢”,改為“舉進士”。按,房玄齡卒於唐太宗貞觀二十二年(648),年七十一(《舊唐書》本傳謂卒年七十,《新唐書》本傳謂卒年七十一,碑誌不明。但在《舊唐書》本傳曰“房喬字玄齡”,《新唐書》本傳曰“房玄齡字喬”,在碑曰“公諱玄齡,字喬”。由此看來,《新唐書》本傳較接近碑文,此處乃採用《新唐書》七十一歲説。),其十八歲登科正是隋文帝開皇十五年(595),當時並無“進士”科之名稱,碑誌曰“賓貢”(科),是採用當時用法,可説合乎史實。過去學界只據兩《唐書》記述房玄齡為進士出身,忽視《房玄齡碑》的重要性,等於忽視進士科的由來及其演變。若徑言房玄齡舉進士,並不符史實。易言之,房玄齡在開皇十五年(595)是“賓貢”(科)及第,並非進士科及第,但也説明進士科的前身即是賓貢科。其二為f條,筆者依據此志撰寫《常鴻墓誌與隋代賓貢科》一文(參看高明士,“常鴻墓誌與隋代賓貢科”,《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研究續一》,西安: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7,第81—88頁),讀者可參照。根據志文,可知常鴻於開皇十六年 (596)參與“賓貢” (科)考試,而以“甲科”登第。此處之 “科”字,已暗示“賓貢”是一個科目。所謂“甲科”等第,正是進士科登第曰甲、乙第的前身。另一方面,房玄齡於開皇十五年(595)登賓貢科,而常鴻亦於開皇十六年(596)登賓貢甲科,説明賓貢科,或説開皇所創的貢舉制度是每年舉行考試,與唐制相同,則又是唐朝貢舉制度沿襲自隋制的例證。至謂“賓貢”名稱為“科舉”之意者,即將“賓貢”泛稱為考試製度,並不符史實,史上並無登上“科(貢)舉甲科”之用例。(參看前 引高明士,《隋唐貢舉制度》,第一章)
呂建中、胡戟主編,《大唐西市博物館藏墓誌研究續一》,西安:陝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
二、尚書省六部與寺監關係
薩先生指出今人有謂尚書與寺監並不重複,蓋尚書為制定政令之機關,寺監為執行政令之機關。但尚書既然制定政令,則中書門下所議者又為何事?若謂中書門下只議要旨,而將要旨製成政令者則為尚書,如是,中書門下何必設置五房?薩先生以為六部與寺監均是執行機關,而尚書省為行政總機。接着舉六部與寺監職權有重複之事例,並引杜佑奏請裁撤職權重複之機關,擴大六部之組織,將寺監納入六部之內。其不能裁撤者,法律上亦應隸屬於尚書省。(上揭,第318—320頁)薩先生所謂的“今人”,當指嚴耕望所撰的 《唐代尚書省之職權與地位》一文。(初稿刊於《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二十四本,1952.11。再稿刊於《唐史研究叢稿》,香港:新亞研究所,1969.10。增補刊於《嚴耕望史學論文選集》,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1.5,第431—507頁,此處採用最後的刊本)其與薩先生論點接近的,還有岑仲勉,岑氏以為《六典》及《舊(唐)書·職官志》所記九寺職掌,都無上承某部之規定。如八寺各有所承,應按吏户禮兵刑工之次第分敍,且不應光祿獨缺。(參看岑仲勉,《隋唐史》,北京:中華書局,1982、1984,第556頁;同氏,《隋唐史》,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2002,第521頁亦同)
岑仲勉,《隋唐史》,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
關於這些問題,其實嚴氏皆有説明,所謂重複問題,嚴氏曰:“重設之意義有二:一則上下之重,一則並列之重。”至於杜佑《通典》之説,嚴氏以為杜氏對於唐代前期尚書省之制度並無深切認識,自亦不能辨時制與舊制之差異,所以不明尚書、寺監、諸使三者性質之有別,亦自有故。至於光祿寺問題,政書不言其所承,推其性質,蓋亦承受於禮部者。嚴氏之尚書省行政系統圖,亦標示光祿寺隸屬於禮部。(參看前引嚴耕望,“論唐代尚書省之職權與地位”,第471、477、479頁)再者,鬱賢皓、胡可先所著《唐九卿考》一書亦採用嚴氏説,指出六部與九寺五監的職掌各有側重,六部為國家行政管理機構,具有領導的職能,頒佈政令,由卿監百司施行,九寺在行政上受六部的節制,是中央內部的事務機關。(鬱賢皓、胡可先共著,《唐九卿考》,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第49頁)筆者此處贊同嚴氏説。
薩先生討論六部與寺監關係,尚有以下兩項問題:一是過於依賴杜佑説。杜氏是取唐朝後半期之制,上訾開元以前之制,甚為不妥,嚴氏已有批駁,不再贅詞。論唐朝制度,應以唐初至開元前期之制度為據,其後已變形。二是“中書門下”及其設置五房問題。開元十一年,張説奏改政事堂曰中書門下,列五房於其後,分掌庶政。其政事印改為“中書門下之印”。(《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唐紀》)這是唐朝三省制度的一大改變,標示着唐朝前期制度到開元十年為止,其後為新制,薩先生取“中書門下”之運作方式,論述唐朝前期制度,並不恰當。
三、府兵制、均田農民與奴隸制
府兵制、均田農民、奴隸制等,是唐史上的重要問題,迄今海內外學者探討甚多,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説明,此處只簡單説明其問題所在。就府兵制而言,薩書有多處提及,尤其指出唐所以治理天下者,一是府兵之制,二是文官制度,而這兩種制度又各有缺點。薩先生對府兵制有較高評價,其特質之一,是寓兵於農,農兵合一,士不失業,可以防止軍閥割據。(上揭,第99—104、165頁)按,府兵是不是兵農合一,學界有討論,陳寅恪採肯定説 (參看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六,兵制〉,台北:里仁書局,1981,第139—140頁),岑仲勉採否定説 (參看岑仲勉,《隋唐史》,第216—217頁),學界迄今多采肯定説。將隋唐之強盛,歸於府兵的説法,可能受鄴侯(即李繁,李泌之父) 《家傳》 (《玉海》卷一三八引)以及宋人觀點的影響。唐太宗貞觀三年,魏徵對唐太宗説:“比年國家衞士不堪攻戰。”(《貞觀政要》卷二《直諫》)即説明府兵不能用來攻戰,它的任務,主要在於輪番宿衞京師。唐朝對外作戰的兵力,主要是來自徵募。府兵為何不堪攻戰?原因很多,此處無法詳細探討,但至少從其兵源檢討隋唐與西魏北周之差異,即可理解同樣選取中上人家時,素質即截然不同。薩書第104頁引王船山《讀通鑑論》卷二十《唐太宗》條曰:“(府兵)實無一卒之可憑。”看似酷評,亦有值得深思之道理。府兵之法所以寖壞,薩先生多次指出在於高宗、武后時代 “天下久不用兵” (上揭,第157、246頁),此説是取自《新唐書·兵志》,但唐長孺在《唐書兵志箋正》已指出此項記事有誤,反而以為:“府兵之壞,正坐用兵之繁。”(唐長孺,《唐書兵志箋正》,北京:科學出版社,1957初版,第24頁)當以唐説為是。薩先生又指出府兵是“二十為兵”(上揭,第224頁),此説亦沿襲《新唐書·兵志》,唐先生亦作辯正,以為唐朝丁男都在二十一,其後更作放寬,但無以二十成丁,所以應當説是二十一為兵[參看前引唐長孺,《唐書兵志箋正》,第14—15頁。按,唐氏此書後來收入《唐長孺文集》第5冊,北京:中華書局,2011,讀者可參閲。另外,台灣由楊家駱主編,《新舊唐書合鈔》第九冊亦收入唐長孺 《唐書兵志箋正》一書(鼎文書局,1973年),薩先生已不及參閲,殊為可惜],學界目前亦採唐説,宜作更正。由於薩先生寫作此冊時,兩岸關係緊張,無法參閲唐氏書,不能責怪薩先生。
唐長孺,《唐書兵志箋正》,北京:科學出版社,1957初版
至於均田農民與奴隸問題,薩先生以為均田之制,每夫受田百畝,人各有田,農民從軍,其田是由奴隸耕種。但奴隸來源,主要來自戰爭的俘虜,且受季節影響。如果俘虜少,則耕種與兵源都受其影響,府兵制度自然要歸於破壞。這裏較具爭議的問題,在於農田勞動者究竟是農民,抑或是奴隸?(上揭,第156頁)不論中國或者日本,爭辯甚多,就農民而言,國家授受土地,其實是一種限田政策,對户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都有限制,這種情況下的農民究竟是自由農,或相當於農奴,或相當於奴隸性質,學界亦爭辯不休。奴隸屬於賤民階層,唐代賤民有多種身份,大要分官賤民、私賤民,從事生產之奴隸,究竟是屬於何種奴隸?此事是否具備普遍性,抑或只是特定人家,仍待釐清,並非泛泛陳述,即能説清。薩書終究是通論書,此等問題,不宜苛求具體解明。[關於奴隸性質問題,包括海內外學者的探討,可參看李天民,《中國中古良賤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第一章第一節“中古良賤身份制度研究的歷史及理論方法問題”]
李天民,《中國中古良賤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
以上是薩書可讀性之犖犖大者,瑕不掩瑜,雖是舊版重刊,仍不失學術價值,讀者可細嚼品嚐,定會有所創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