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社會與法頻道講述“吃絕户”的節目視頻,我去認真看了_風聞
今天敲钟人不来-2019-04-07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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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了大家説的吃絕户的節目視頻,總結一下我認為的重點
先説個前提,在法律上撫慰金≠遺產,撫慰金直系和旁系都有分配權利。

1.小謝是死者從四兄弟家抱養,非親生子女,且沒有辦理合法手續。
2.死者在工廠被炸身亡,有賠償金,但由於死者和小謝都是農村户口所以賠償金額少。在族委會和兩個堂哥的調節協商下,將賠償金金額協調到了現在的80萬。
3.小謝年紀小(沒記錯21歲),接到父親去世後消息後不懂如何處理,所以主動將有關喪葬、賠償金等事宜交由族委會和兩個哥哥處理。
4.第一筆賠付的70%賠償金56萬,在小謝的要求下先打到了二堂哥賬户。
5.80萬賠償金到位後,兩個堂哥哥分別分得10萬,三叔分得兩萬,兩個姑姑和兩個堂姐各分得1萬,出去死者喪葬費,小謝最終分得44萬。
6.死者喪葬事宜和賠償金分配後,小謝及其他親戚宴請族委會人員,宴會上小謝向族委會人員敬酒表達感謝之情。
7.事情處理完畢後,小謝回到深圳,在男朋友的示意下後悔分配事宜,所以找代理律師起訴分配事件。(這裏有個小點,在調節過程中二堂哥質疑妹妹是不是受了他人挑唆後悔,因為小謝後面帶着男朋友及爸爸回村再次處理分配事宜。小謝接受採訪説“受人挑唆又怎樣,那是我應得的”)
8.小謝及律師以不當得利民事訴訟,起訴所有得到賠償金的親屬。
9.二堂哥認為該錢是協商下分配的,得到小謝的同意,不算不當得利。大堂哥也認為錢是小謝自願給的。
10.小謝認為當時由於父親去世,自己處於悲痛之中,頭腦不清晰才做出的決定。
11.二堂哥認為親情更重要(不確認是否在鏡頭前演戲),希望可以進行調解。調解後兩個堂哥願意返還一部分賠償金。經過協商後,兩個堂哥返還5萬。二堂哥同意償還5萬,但由於大堂哥家庭困難賠償金已全部還債,無法及時返還。法院繼續調解,小謝又將5萬返還金降到2萬,大哥還是沒錢不能及時償還
12.小謝還是拒絕了調解,要求法院依法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小謝與家族的口頭協議屬於合法,已履行完畢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且未同意分配和贈與他人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所以駁回他的訴訟請求】。小謝不服判決,繼續上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後,再次駁回上訴
13.小謝屬於養女且無合法手續,所以在法律上不具有親生子女,或合法收養子女的權利。目前她分配的44萬,是按着她是合法養女權利分到的,對於她來説已經是利益最大化了。
我為調解員申冤的時候將“你得把到包裏的錢”再掏出來,直接説成一分錢得不到,有點歧義,屬於過度解讀。應該寫成拿不到現在這麼多錢,得繼續將錢重新分配
這部分我的鍋




[[熱線12]左臉帶印記的女孩](https://t.cn/E62HrvH) 節目地址也加入一下。希望大家行程觀點看法前,對所有人的事件總結、觀點,打個問號,真的去看看節目再形成自己的看法
最後我給調解員伸個冤吧,大家別罵人家了
在調解過程調解員真的在從小謝的角度考慮問題呀,從法律和親情兩方面對小謝進行的談話。調解員很清晰的從法律層面告訴小謝,由於她是非婚生子且無收養關係的特殊性,真要把兩個哥哥逼急了,她可能一毛錢都得不到呀(這個真的不是你們説的威脅女子呀),具體見我從熊律師那投來的圖

還有妹子請的律師真的太差勁兒,按着二堂哥對律師説的“你行不行”,這句話我同樣送給那個律師。全盤還不如二堂哥懂法,二堂哥接受採訪還能既從法律又從親情説話呢。這個律師只會,你們關係不好,葬禮上你們(兩個哥哥)一點不悲傷説事。md妹子花錢請你來,是讓你説這些狗屁話的
來源:@只是單純吃瓜羣眾
樓主轉載這個博主的微博,還是想多囉嗦幾句我的觀點,大家沒有必要帶節奏去黑調解員。但我也知道,現在輿論場上會有人開始轉移炮火猛轟族委會這個組織,首先我們必需承認類似的民間組織在一些地區的客觀存在;其二,我們沒有必要一談鄉賢、談宗族就色變,認為它們一定是超越法律層面的存在。
很多網友會想要diss,這個族委會憑什麼可以插手民間糾紛,有何權力處置撫卹金。
就事論事而言,如果真的要走法律程序的話,這個沒有被依法辦理收養手續而存在的小謝真的有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啊。當然,這也不是説,宗族就成為了這個孤苦無依女孩的靠山。我只想表達一句,在小謝回深圳前拿到44萬,這對於她而言已經是最好方案。
為什麼我會這麼認為?因為在此之前,這段不合法的收養關係其實是得到整個族委會的承認。到了後面,小謝選擇訴諸法律之後,性質就變了。因為我們不可能一方面拿着宗族的決定當依據,一方面又以法律為準繩要求收養關係。我無意去糾結於在這個糾紛中,有沒有宗法大於國法的問題,我只是希望在處理糾紛的整個過程中,所行使的標準和依據是一貫而明確的。
説得明白點就是,既然一開始就選擇私了,那咱們就私了到底;如果一開始選擇法律手段,那麼就對簿公堂好了。
最終這場鬧劇落幕下來,只會證明,有一些地方不能細想,一細想就會覺得反常。
比如説,你就會在想我們需要法律方方面面、全方位無死角地介入到我們的生活中嗎?
舉個簡單的例子,大馬路上兩車發生碰撞,當下兩人出於節約時間成本的考慮就約定了你賠我多少多少,咱們就算了。可是這個時候,有個交警站出來説,你們不能這樣,需要去做個車損檢查,該賠多少就是多少。或者是拿了賠償之後的你,回到家裏又反悔説,我覺得自己拿少了,決定訴諸法律,那麼之前的口頭約定還有沒有被法院採信的可能呢?
人與人之間本身就有一些不需要法律來認定的默契關係、信任關係,如果把它放在法律標準下都很有可能是經不起檢視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