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是一劑毒藥_風聞
徐实博士-资深生物制药专家-澄实生物 CEO2019-04-07 08:06

我國司法體系有沒有問題?肯定有——要不然,近年來不會從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級高院揪出許多腐敗分子。在2019年有2948名代表出席的全國人大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報告收穫了156張反對票,而政府工作報告沒有反對票。全國人大代表的意見足以説明問題【1】。
我國司法體系是否需要改革?肯定需要——現有的不足正是改革的對象。從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入手,消除司法腐敗,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是法院系統的當務之急。司法改革首先講究的是“道”,即政治方向性的問題;然後才能探討“術”,也就是具體的操作手段。
倘若不講“道”而空談“術”,造就的將是一團混亂,甚至是南轅北轍。然而,時下的問題恰恰在於此:許多人對於司法改革的政治方向性缺乏正確的認識,將我國司法體系的一切問題歸結於“缺乏司法獨立”。他們鼓吹,中國必須實現“司法獨立”才能重塑司法的公信力。
如何評價這類觀點呢?一言以蔽之——亂開藥,開毒藥,如同江湖郎中草菅人命。病症是客觀存在的,但是開的藥方不治病卻要命。病人得的是腸胃炎,拿到的卻是砒霜的方子。放在當前的國情下,所謂“司法獨立”就是一劑不折不扣的毒藥。
“獨立”,指的是不受制約、自行其是。倘若司法體系實現了絕對意義上的“獨立”,那帶來的不是社會進步,而是人民的災難。首當其衝的問題是——在“獨立”的司法系統中,誰來監督司法人員?
鑑於法學界諸多“慕洋犬”言必美國、慣於以美國作為“司法獨立”的榜樣,咱們不妨以美國為鏡,講講“司法獨立”帶來的嚴重問題。美國紀錄片《孩子換金錢》真實再現了美國賓夕法尼亞州令人震驚的司法腐敗。馬克·恰瓦雷拉和邁克爾·科納漢是賓州路澤恩縣法院的主審法官和高級法官,2003至2008年間,二人與私人少管中心勾結,濫用審判權,輕罪重判,源源不斷地把少年送到私人少管中心,從中賺取回扣260多萬美元,涉及5000多起案件,造就了2500多名少年的悲慘命運【2】。
區區兩個法官,5年間就可以製造數千冤案,效率比起蘇聯“大清洗”有過之而無不及。他倆的肆無忌憚,正來源於“獨立”的司法體系賦予的特權。在美國,想把一個法官拉下馬是極其困難的事,因為舉證極為困難,且舉報途徑極為狹窄。毫不誇張地説,美國法官有世上罕見的2類特權:
1)絕對豁免權。即使造就冤假錯案,美國政府只對當事人進行國家賠償,並不追究法官責任。《孩子換金錢》裏面的主審法官最後被判刑,其實是因為受賄,而不是因為造就上千冤假錯案,聽起來很奇幻吧?2014年Jeffrey Deskovic獲得創紀錄的4160萬美元冤獄補償金,成為美國當年重大社會新聞,但當初製造冤案的法官和陪審團照樣啥事沒有。相比之下,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文件中已經明確“錯案終身追責”的原則——到底誰的制度更先進,一目瞭然。
2)鐵飯碗制度。在美國,只要披上法官黑袍,且作惡沒有被徹底捅破,那就可以在法院體系內輕鬆幹到退休。美國聯邦法院系統有13個巡迴法院和94個地區法院,現有860多名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由總統提名、參院批准而獲職的聯邦法官【3】。聯邦法官一般為終身任職——在任何情況下,法官保留他們的職位直到辭職、死亡、彈劾和定罪,或者被更有爭議的告知令狀免職。彈劾流程需要參議院表決,整個20世紀幾乎沒出現過這種事情;而聯邦法官地位需要四分之三的州批准修憲才能改變,所以聯邦法官事實上成為美國特別穩定的鐵飯碗——妥妥的“幹部領導職務終身制”,只要不辭職,一直幹到死。
既然美國的聯邦法官算得上超級美差,那麼回到剛才的問題——誰來監督司法人員?美國可沒有監察委和紀委,在“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幌子下,對法官的監督成為法院體系內部的“家事”,外人無權染指。
美國國會在1980年通過了《法官司法行為和勝任能力法(The Judicial Conduct and Disability Act of 1980)》,規定各個聯邦巡迴法院設立一個由巡迴法院首席法官領導的法官委員會,接受和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按照這部法律,處理對法官的投訴案的程序是:投訴首先由巡迴法院的首席法官過目,若發現依據不足就立刻撤銷投訴;若發現應作一番調查,就指派幾名法官組成一個專門小組(專案組),向法官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和處理建議,由法官委員會決定是撤銷投訴還是處分被投訴的法官。如果投訴直接被首席法官撤銷,就意味着投訴只是立了個案,還沒啓動調查就被斃掉了。
這種立足於“內部監督”的投訴機制,其實形同虛設——約99.8%的投訴都被首席法官撤銷了,甚至用不着給投訴人一個具體理由。美國法院系統早已變成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事實上幾乎不會受到監督和制約。所以説,“美國法官很少腐敗”和“印度很少發生強姦案”本質上屬於同一類命題:並不是惡行客觀上很少,而是最終得以報道和確認的惡行很少,而絕大多數惡行都被捂在了蓋子裏面。
照照美國這面鏡子,我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中國的國情。我國司法體系現有的問題來源於2個主要因素:缺乏必要的辦案透明度,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假如將美國的“司法獨立”原封不動地搬到中國,使法院系統成為自行其是的“獨立王國”,屆時辦案透明度只會更低,所有的外部監督和制約都沒了。這樣的“司法獨立”對人民羣眾而言沒有任何實惠,反而會成為某些利慾薰心之徒提供營造特權、權錢交易的便利性,只會讓司法體系更加腐敗。這不是一劑毒藥,又是什麼?
結合國情,真正有價值的思路應當是——在訴訟程序中,由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這和“司法獨立”完全是兩回事。
“獨立行使審判權”,意味着辦案以法律為準繩,不受人為因素干擾。其出發點是讓參與審判的法官秉持公心、實事求是。如若不然,假如某領導打個招呼就可以隨意改變判決的走向,法律的公正便成了笑話,司法機關也就失去了公信力。然而,“獨立行使審判權”不能離開“在訴訟程序中”這個必要前提。這一點應該從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獨立行使審判權”意味着獨立決策的權利與對判決結果承擔責任的匹配,訴訟程序結束並不意味着責任的消失。倘若出現“葫蘆僧判斷葫蘆案”,法官自身存在過錯,那當然要接受懲罰。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錯案終身追責”,説的就是這個道理。像美國法官那樣敲過法槌直接拍屁股走人,反而是不合理的。
另外,在訴訟程序之外,法官和法院系統並不是是“獨立”的,而應該接受黨的領導,組織的監察,人民的監督。
黨的領導確立的是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路線。西方鼓吹的“司法獨立於政治”純屬偽命題——按照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觀點,國家的本質是一個階級統治其他階級的工具,實現統治依靠的是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集中行使暴力的專政機關。法院的存在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當然要講政治路線、明確“司法為誰服務”的基本立場。2018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田立文在《人民法院報》撰文坦陳:“少數法院存在黨的意識不強、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等問題:有些基層黨組織形同虛設,不開展活動、不教育黨員、不發揮作用。”【4】由此可見,當前法院系統的問題不是缺少“司法獨立”,而恰恰在於某些人的“自行其是”。
法官也是國家公職人員,理應接受組織的監查。現在,與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察委,已將所有公職人員納入監察的範圍,法官自然不應該成為例外。法官參與審判工作,行使的是人民賦予的權力,而不是與職業身分掛鈎的“特權”。美國式的“司法獨立”拒絕來自外部的監察和監督,等於將法官羣體特權化。倘若照搬這套模式,使法院系統形成人員、財務、工作流程完全封閉的體系,司法腐敗只會在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中愈演愈烈。
法院作為國家機關,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我國憲法確立的議行合一政體根本不支持所謂“司法獨立”:議行合一,指的是權力機關產生和統一領導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從法理意義上説,人民代表大會是法院的“媽”,法院應該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中國需要的根本不是什麼“司法獨立”,而是如何落實權力機關對法院系統的監督和問責。法院對權力機關負責,不能僅停留在名義上——倘若法院只是每年給人大會議做一個報告,平時拿權力機關當作“吉祥物”,那就客觀上導致權力機關“虛位化”、背離了恩格斯和列寧對議行合一政體的構想。人民代表大會對法院系統的監督和問責制度,其實正是我國政治生態系統中當下缺失、需要填補的重要部分。
司法歸根到底是協調社會關係的一種手段。司法工作做得好不好,不是某種理論能夠論證的,而應當從客觀效果來評價。換言之,司法工作應當重視實效,並且尊重民意基礎——只有人民羣眾普遍認為法律制定合理、司法手段得當,司法體系才有公信力可言。例如,20世紀90年代以後,我國司法體系對正當防衞的界定往往是錯誤的,違背了民意基礎。直到2018年的“崑山龍哥反殺案”引爆輿論,才使這個問題有些改觀。某些人妄圖將司法工作變成一小撮所謂“法學專業人士”的禁臠,由幾個所謂的“法學泰斗”壟斷法律的制訂和解釋——這種骯髒的想法壓根不是“尊重法制”,而是堂而皇之地鼓吹特權。
在現實中,經常把“司法獨立”掛在嘴邊的,主要有兩類人:
一類是西方政客。他們對中國品頭論足,歷來帶着説教的口吻。指責“中國缺乏司法獨立”的言外之意是,中國的司法不算數,只有他們洋人的司法才算數。應當感謝加拿大總理特魯多之流的政治小丑,正是是他們用實際行動告訴中國人民,西方的“司法獨立”純粹是個笑話。
第二類是國內的“公知”、“帶路黨”。在他們看來,“中國缺乏司法獨立”是因為沒有實行“憲政民主”、沒有接受“西方先進的政治制度”。説得更直白一些,他們痛恨自己現在還缺少特權;他們在乎的不是真正的民主,而是“為何沒輪到我獨裁?”
這兩類人都巴不得中國早日爆發“顏色革命”,其心可誅。看看某種觀點的擁護者大都是些什麼人,也就知道這觀點的含金量究竟如何了。“司法獨立”的擁躉唯恐天下不亂,其出發點就是從根本上否定中國政治制度,否定1982年《憲法》所確定的國體政體。“司法獨立”這一劑貌似可口的毒藥,正是人民羣眾需要警惕的。
【1】財新網:http://m.topics.caixin.com/m/2019-03-15/101392678.html
【2】人民網: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505/c1003-24973815.html
【3】維基百科: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s/美國聯邦法官
【4】人民法院報: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10/24/content_144834.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