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着“暴露”戴紅領巾捕魚被拘留:究竟是保護英烈,還是一次草率工作的成果?_風聞
Raffaele- 2019-04-08 22:40

今天,有一則新聞引起了我的注意。警方通報“女子戴紅領巾捕魚拍快手視頻”:涉尋釁滋事被行拘。原以為這是又一起類似在紅領巾上貼商業標籤的事件,但是深入瞭解了之後,我非常無奈的發現,這個事情極有可能並不是那麼簡單。
首先表明下態度:紅領巾是少年先鋒隊的標誌,是革命先烈英勇戰鬥的精神體現,不容侮辱!
然而,這個新聞有那麼簡單明瞭嗎?我表示懷疑。
首先第一個問題就出在警方通告上。按警方解釋: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保護英烈法第二十七條的部分內容,而第二十七條的全文如下: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正如網友C2在新聞評論中寫的那樣,“第二十七條有個限定條件: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而本案的事主是在農田裏,明顯不對口。”C2建議警方引用第二十六條,但第二十六條的主要保護對象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而不是紅領巾這樣一個精神符號和象徵。實際上,英烈保護法根本沒有針對紅領巾的任何條例。
那麼,紅領巾被稱為為紅旗的一角,是不是可以適用國旗法進行保護呢?遺憾的是國旗法也同樣沒有針對紅領巾作出任何規定,即使是第十九條,也只是針對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沒有認定不得體的佩戴紅領巾也是違法行為。
實際上,唯一能找到的關於紅領巾使用的規範,只有少工委發佈的《關於中國少年先鋒隊隊旗、隊徽和紅領巾、隊幹部標誌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而不同於之前幾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紅領巾的行為(規定第十三條明確禁止相關標誌和圖案用於商業活動),對於佩戴紅領巾時應有何着裝,由於規定只對少先隊員進行了規範,因此並沒有任何關於成年人穿着暴露與否的要求。
由此我們得到了第一個結論:
該女子的行為很難界定為違法,甚至連違規都難以明確。
換句話説,儘管穿着暴露戴紅領巾不得體有違良俗有侮辱先烈之嫌,但用法律武器制止這樣的行為,並不妥當。
那為什麼上次臻海實業讓蒼井空戴紅領巾,就被狠狠的罰了一通,大快人心呢?因為它確實違法了。2018年12月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海臻海實業有限公司發佈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和有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廣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從重處罰100萬元。是的,你沒看錯,既不是國旗法也不是保護英烈法,更不是少工委的規章制度,而是猛一看八竿子碰不到邊的廣告法。這恰恰是我們國家法律制度的優越性體現:正確的社會意識和三觀引導不僅僅存在於某一部法律中,而是體現在整個法律體系的方方面面。
寫道這裏可能很多人要罵我了,説你是大法黨,死摳條律不管實際,但其實不是,本人根本不是什麼學法律的。懲罰當然要有,但可以從其他方面入手。既然這個女子是在平台上發佈視頻,最簡單直接的辦法就是刪視頻,警告,罰款,封號。通常情況下平台接到警方通知都會迅速處理,假如平台無所作為,那麼就有針對平台的法律法規可以動用,必要時可以重罰,這是非常有效且節約警力的做法,對平台的重罰效果比關一個網紅強多了。
但可惜我們的警方同志用了一種事倍功半的辦法,不但讓人覺得非常不專業,而且最後的效果依然還是刪視頻警告罰款。警方的這種草率作為,實際上並不有助於社會治理,而不專業不妥當的處理辦法,只會一點點的損害整體公安幹警的正面形象,不利於未來社會治理工作的展開。
如果按照這個新聞中的做法和紅線劃定,正如另一條評論所言,很多網站包括觀察別字網自己,“經常使用一箇中年婦女打臉一名女少先隊員的圖”,是不是要改?負責人是不是該抓起來?百度貼吧裏經常看到滑稽表情被戴上紅領巾,是不是該罰上傳表情的人?李彥宏是不是該抓起來關12天?所以,警方應該學會合理使用自己手中的法律和行政工具,有的放矢,而不是像今天這個案例中這樣,高射炮打蚊子。
——————你以為本文到此結束?——————
不,以上只是在沒有深入接觸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的分析。
得益於某位朋友的好奇心,我拿到了一張暴露女子戴紅領巾摸魚的截圖。老實講,看了圖之後大半個羣都譁然了:
太暴露了!
真的太暴露了!
隔頁真相

我不知道各位老司機怎麼想,反正我是覺得,這圖一上來,可以推翻很多很多的猜想和觀點。因為這張圖中的穿着,實在是和我們想象中的暴露兩個字相差太多太多了。(注:儘管不是通告中的id宜賓盈盈,但據媒體報道,該女子自稱此賬號是她哥哥)
9012年了,穿個短裙就暴露了?那可能到了夏天全中國8成的女性都是衣着暴露有傷風化了。這張圖在羣裏引發了異常激烈的討論,有人認為這是被對手陷害了,有人認為她拍攝短視頻具有商業性質,但所有人都**達成了空前的一致:這和警方説的根本是兩碼事!所謂的“穿着暴露”根本不存在!**當然,我知道還有一種可能,就是警方已經勒令將真正暴露的視頻刪除,剩下的這個是不怎麼暴露的那部分,但是唐某上傳的都是幾十秒的短視頻,還都是在髒兮兮的泥水田裏摸魚,從常識上分析,拍到一半脱衣服或者穿不同衣服拍很多素材的可能性都很小。無論如何,我還是希望警方在通告中能夠寫得更詳細一些,杜絕謠言滋生的土壤。
即使是最堅定的“有罪論”者,面對這張“衣着暴露圖”犯了難:“這個怎麼管?”沒有穿着暴露,那為什麼要抓人?因為她在摸魚?那很多人植樹還戴紅領巾呢?因為她年輕漂亮?國家既沒有禁止摸魚勞動中佩戴紅領巾,也沒有禁止漂亮姑娘戴紅領巾,那究竟為什麼要抓她?無人能夠回答這個問題。
這個案子到現在為止,問題已經越來越多了。首先,警方的“衣着暴露”是怎麼界定的?穿哪些衣物被認作衣着暴露?羣裏的老司機本以為是比基尼下地摸魚,萬萬沒想到只是這麼一身村姑打扮。如果一定要説她衣着暴露的話,可能下面這張圖更危險:不但性感,還是參與的商業活動。如果讀者和我一樣認為暴露摸魚女子其實並沒有穿着暴露的話,那麼問題就大了:既然不暴露,侮辱紅領巾又從何談起?如果並沒有構成侮辱紅領巾的事實,警方又有何依據抓人?

其次,如果視頻中唐某穿着實際並不暴露,那麼她的言論和具體動作行為有沒有構成侮辱紅領巾?我認為這是能不能定罪的一個關鍵,因為尋釁滋事顯然是一個主觀意願,如果單純的佩戴無法構成罪責的話,那麼言論和肢體動作就是判斷她是不是真的在尋釁滋事的最直接證據。由於已經看不到涉事視頻,我只能去看了看截圖中她的哥哥發佈的一些視頻,其實唐某在整個拍攝過程中都在忙於摸魚,根本沒怎麼説話……如果主觀上唐某並沒有主動想要去侮辱紅領巾的話,那麼整個案件的性質恐怕就有待商榷了。
再次,警方認為唐某這樣做的動機是為了博取眼球,增加粉絲,提高點擊率,然而她目前的粉絲數已經高達近90萬,而涉案視頻一共有4個,卻僅僅獲得300萬點擊,這個數量究竟是不是漲粉絲的結果還很不好説,警方並沒有拿出切實的依據。當然,警方掌握的情況肯定比吃瓜羣眾多得多,或許確實漲了不少,但這已經是我們無法知曉的了。此外,如果戴紅領巾是為了漲粉,可有這樣做確實能漲粉的依據?女孩帶上紅領巾,是為了政治因素,還是為了單純的好看?畢竟即使完全拋開政治內涵,膚白貌美配上紅色領巾或者領結一樣養眼。如果説確實是為了漲粉,那麼這是不是一個商業行為?如果是商業行為,那麼應該參照上海的案例,運用廣告法或者其他法律進行處罰,而不是簡單的一個尋釁滋事了事。
最後,就一個比較繞的問題了:怎麼證明紅領巾是紅領巾?在我們國家,紅領巾是少先隊的象徵,是革命先烈的精神體現,但它首先是一種飾物,是被選擇出來的特殊飾物。在其他幾個案子中,由於涉及學校和學生,紅領巾的問題無需證明,它就是那個狹義的,具有政治符號內涵的飾物,但是在這個案子中,這塊紅色三角巾不存在任何特殊的標識,它既可以是具有政治符號內涵的精神象徵,也可以只是一塊普普通通的飾物,用來美化自身而已。請注意,這個問題和身穿國旗並不一樣,因為五星紅旗非常好認,而紅領巾除了顏色和形狀,並沒有其他可以辨識的特徵。
對於警方而言,如果使用的是行政手段來警告懲罰唐某,那麼這個需要證明的要求是寬鬆的;但既然已經用了法律武器,就應該在法律上嚴格的證明唐某確實存了侮辱紅領巾的意圖,或者有侮辱紅領巾的不當行為。如果否認這種證明的必要性,那麼這樣的司法就是非常不專業不靠譜了。我想,之所以兩部法律都沒有針對紅領巾做出明確規定,或許就是出於這樣的考慮。這個案子中,警方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運用的手段和方法過於粗糙,不夠慎密,留下了很多漏洞,容易受人指摘。相較於廈大女生辱華之類的案件,唐某的罪責可謂輕了不少,但兩人的案子處理過程相差這麼大,令人困惑。
總的來説,侮辱紅領巾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越是這樣敏感的案件,越是要慎重對待,工作不慎重不仔細,草率定論,只會給敵人留下把柄,給後續工作造成更大更多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