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官制梳理(一)——巡撫_風聞
淮南东路安抚使-淮南东路安抚使官方账号-用理解的心态读历史2019-04-10 20:14
巡撫、撫台、部院、中丞,為什麼一個官職的稱呼會這麼多?
眾所周知,我國曆史上有數千年的建制史,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產生了數百個政權和其相應的官職,而對於同一個官職往往在不同時代、不同場合有不同的稱呼,我們平時耳熟能詳的一品大員、二品大員、七品芝麻官、九品芝麻官是怎麼回事?這其中有什麼講究呢?今天,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小説、影視劇以及歷史故事裏出現頻率比較高的一個官職——巡撫。
巡撫是明清兩朝重要的地方官職,其全名為**“巡行天下,撫軍安民”**,顧名思義,這是一個主管地方軍政民政的職務,“巡行天下”聽起來是一個流動性比較大的官職。而我們平時聽到的“XX巡撫”似乎又是一個固定與某個地方的官職,產生這種疑惑是正常的,因為這個官職本就是經歷了一個從臨時派遣到固定設置的過程。
關於巡撫一職的來源,有幾種説法。
最早出現巡撫這個名稱,是朱元璋的太子朱標,洪武二十四年(1391)命懿文太子巡撫陝西諸府州(巡察秦王封地),很明顯這是一個臨時派遣的職務,不攜家眷,不設府衙,使命完成之後,回朝復旨,職務也就同時取消。
永樂十九年,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員巡行天下,安撫軍民。以後不拘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畢覆命,這一階段,巡撫依舊是臨時差遣性質,且巡撫以京官出地方,並非監察作用,而是安撫軍民,且不拘於原職性質。
洪熙初年,廣西布政使周幹巡視南直隸、浙江諸府州,宣德初年,周幹巡視結束之後説當地有司多不得人,土豪肆虐,良民苦之,因而建議朝廷繼續派員巡視浙直。吏部會同户部工部商議後,廣西按察使胡概以大理寺卿身份,同四川參政葉春巡撫浙直,前後數年,讓巡撫一職逐漸成為常態,但依舊是臨時差遣性質。
以上集中於明初的階段,是巡撫一職的創始階段,該職責主要是臨時巡視地方,那為什麼要巡視地方?這要從明初罷中書省、行中書省,設布政使司開始。
自朱元璋攻下集慶路(今南京)至洪武九年,沿元朝制度,陸續在各地設置行中書省,行省集民政軍政刑獄等職權於一體,長官為參知政事,實則一方大員,不利於中央集權。洪武九年,朱元璋罷行中書省,原行中書省形成**承宣布政使司(民政)、提刑按察使司(刑獄)、都指揮使司(軍事)**為主的三司架構,三司各行其政,有效實現了地方分權,從而有利於中央集權。但是很快地方權力分設,缺乏統籌,從而導致效率低下的問題就來了,這就需要一個統籌地方權力又不能形成權力集團的組織,巡撫也就應運而生了。
巡撫始設階段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從太子朱標巡撫陝西到宣德年間,第一次出現針對一地連續派員巡撫。宣德以後陸續向各地派駐的巡撫,逐步成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這個初設期有一些特點,一般以某項特殊性差遣為主,並沒有統一的任務和目的,往往還會跟既有部門產生權力交叉。比如宣德五年趙新等人分撫各省,直接使命卻是總督税糧。
宣德五年九月丙午,先是,上謂行在户部曰:‘各部税糧,多有逋慢。督運之人,少能盡心。奸民猾胥,為弊滋甚。百姓徒費,倉稟未充。宜得重臣往蒞之。’”於是命趙新等人分赴各地,“總督税糧”。但是,在督糧過程中,不可避免遇到一系列問題,如有司作弊、豪户包攬,以及農民逋負等等,因而又得“便宜行事”,“往來巡撫,撫安一方”——《明宣宗實錄》
因此説,這一階段,臨時差遣巡撫的職責沒有固定統一的目的,以專責兼巡撫地方,並沒有制度化。
英宗正統年間,出於加強地方軍事領導的目的,在派員巡撫的同時又派遣文官鎮守一職,形成了巡撫鎮守並立的局面,一方面是專職專辦,一方面也是對巡撫形成制約,巡撫與鎮守稱為**鎮巡官,**正統景泰年間的于謙就曾以鎮守兼巡撫,且同時巡撫山西河南兩省,可見此時巡撫依舊沒有成為一省固定的最高長官。後來巡撫鎮守逐步統一,巡撫成為事實上的軍政一把手(鎮守固定,巡撫不固定,鎮巡合一也就事實上使巡撫也固定了)。
在巡撫制度探索階段,遇到了各派出巡撫原職出於多個部門的情況,這就涉及到不同的編制和級別問題,比如前文説到于謙以兵部右侍郎(正三品)巡撫河南山西,周幹以廣西布政使(從二品)巡撫浙直,胡概以大理寺卿(正三品)巡撫浙直,葉春以四川參政(從三品)巡撫浙直。他們有來自地方布政使司的,有來自中央大理寺的,有來自兵部的,涉及到不同部門編制,甚至是不同的級別。這樣導致了文書來往,權力交叉等等方面的矛盾,特別是與按察使(地方刑名業務對刑部負責)、巡按御史(督察院派員只對督察院負責)等職權的衝突。這一矛盾促使從宣德年間開始,逐步形成了原職不管來自哪個部門,巡撫出巡都會根據原級別高低統一掛右副都御使銜(正三品)、右僉都御史銜(正四品)的習慣,稱為“巡撫都御史”,巡撫職責完成後有機會回到督察院工作,這也是後來巡撫往往被稱為**“中丞”、“部院”**的原因(明朝督察院副都御使相當於前朝御史中丞,部和院又同級)。
中丞台皇遽無措,檄公往解散。—— 董其昌《節寰袁公行狀》
是時大中丞撫吳者為魏之私人,周公之逮所由使也。——《五人墓碑記》
袁可立就是著名的登萊巡撫,大致統籌山東半島和遼東的民政財税,為什麼要跨海負責遼東的事務呢,這涉及到明朝的邊境軍事安全,狹窄的遼西走廊運輸物資並不比海上運輸安全,來自燕山以北的蒙古人時時刻刻都是威脅;而“大中丞撫吳”指的則是應天巡撫,著名電視劇《大明王朝1566》裏趙貞吉最初所擔任的巡撫就是巡撫應天地區,即南畿部分地區。此兩例證明明朝就開始稱巡撫為中丞,關於以督察院系統巡撫地方,這裏還有一個更著名的例子:
帝崩,穆宗立,歷兩京左右通政。三年夏,以右僉都御史巡撫應天十府。——《明史海瑞傳》
海瑞因原職左右通政(正四品)級別較低,所以巡撫應天的時候掛的是右僉都御史銜(正四品)。
巡撫制度在探索過程中,除了統一編制和級別之外,在地方化方面也做了一定嘗試,並逐步習慣化乃至制度化。上文提到,最早巡撫出巡由於是臨時差遣,所以不會攜帶家眷,也不會單獨開衙建府,而是在任務區內往來巡視,主要與布政使合署辦公,且需要頻繁進京述職,長此以往,巡撫時間越來越長,職務也越來越繁重,這就影響到了官員與家庭的關係,且沒有固定衙署,頻繁述職在古代的條件下又浪費時間精力。因而巡撫地方化勢在必行,英宗代宗年間,各地巡撫逐漸開府建衙,建立一套正式的巡撫衙門班子,這樣巡撫正式成為了一種正式的地方官。
我們知道,權力一旦集中就容易產生地方利益集團,朱元璋罷中書省和行省的目的本就是避免這一情況,那麼後世又設置了巡撫這一地方軍政大員,怎麼來制約他的權力呢?這裏就涉及到諸多方面。
一方面是督察院派到各布政使司的監察御史,前文提到宣德以後巡撫不也是都以督察院右副都御使、右僉都御史出任嗎,同樣都是督察院系統的,且級別高於監察御史,怎麼還會受御史的監督?因為監察御史只對督察院負責,而巡撫是為了方便節制屬下各個系統以及明確人事關係而掛督察院的銜,監察御史的監督彈劾權是不受巡撫制約的。
另一方面的制約主要就來自明朝中後期逐步產生的總督制度,關於總督制度我們以後再敍述。
明朝巡撫的產生及逐步制度化基本是上文所述的這個過程,總的來説,儘管巡撫集三司之權為一體,卻不可能成為獨立的政治力量,而只能是緊密地依附於中央政權,根本上是因為在保證地方政權運轉順暢的同時,對權力本身有較完善的制約。
瞭解完了明朝巡撫制度的探索演變過程,我們來看看明朝巡撫設置的一些特點:
首先,巡撫制度是明朝地方政權從集權到分權再到集權的一個過程,體現的是當權者對地方統治經驗的總結和取捨;
其次,巡撫制度是從臨時差遣到固定為地方軍政大員的過程;
另外,巡撫設置體現了很大程度的靈活性,其一是級別和原職來源不固定,從中央六部九卿督察院到地方三司乃至知府,都有可能被任命為巡撫一方的官員;其二是設置區域不固定,有因省(布政使司)而設,如巡撫浙江、河南等,有因特殊地域而設,如巡撫宣大(北方邊防重鎮宣府大同),巡撫南贛(著名的南贛巡撫王陽明),有因地理人文實際情況而設,如因長江阻隔而設的巡撫應天(應天、蘇州、安慶等南直隸江南諸府州)、巡撫鳳陽(鳳陽、揚州、淮安等南直隸江北諸府州)。
而清朝作為我國最後一個大一統封建王朝,在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制度方面,基本沿襲了明朝,並且根據實際情況做了一定的改變。具體到巡撫制度,清朝自入關以後基本延續明朝地方行政區劃,設置了若干布政使司,且在制度上確認了行省的存在,巡撫也在制度上確立為法定的地方軍政大員,級別和地域也相對固定,不同於明朝相對靈活的設置,清朝政權穩定後,在內地施行郡縣制的大部分地區設置了一省一巡撫,除了江蘇因特殊需要是一個巡撫衙門管兩套三司機構之外,都是一個巡撫領導一套三司機構。
在我國的明清兩代,與巡撫制度幾乎同時產生,又有着千絲萬縷關係的總督制度也對兩個朝代的政治和社會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那麼具體是應什麼需要產生的,經歷了怎樣的演變過程,又和巡撫制度存在何種關係?
敬請期待關於我國古代官制梳理之“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