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被放進寵物店游泳池溺亡 主人和寵物店誰負責?_風聞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9-04-12 00:48
**導讀:**4月9日,福建泉州某寵物一隻法國鬥牛犬游泳溺亡,期間狗一直在掙扎,主人用手機拍攝視頻,“你看它不會游泳”,直到狗沉入水底工作人員才將其撈出。狗主人要求店家賠償1.5萬元損失,店家卻這樣説↓↓為何不帶救生圈?掙扎過程中為何不及時救出?
4月11日,一段寵物店的監控視頻在網上引發熱議。據視頻顯示,4月9日中午12點50左右,一隻黑色法鬥犬被放進一家寵物店的游泳池中。自被放入水中後,這隻狗狗一直在掙扎,並最終沉入水底,整個過程僅30餘秒。當狗狗從水底拉起來後,已經溺亡。
紅星新聞記者從監控視頻中看到,整個過程中,狗主人一直拿着手機拍攝視頻,而一旁的寵物店工作人員並未第一時間察覺狗狗不會游泳,而是直到發現狗狗已沉入水底後,才去慌忙找網,打撈狗狗。有網友稱,狗主人在為下水游泳的愛犬拍攝短視頻。事後,網上也流傳出疑似主人拍攝的短視頻。

據瞭解,涉事的這家寵物店位於福建泉州,寵物店老闆何先生在接受北京時間採訪時稱,狗主人帶着法鬥犬來店裏,狗主人主動提出要讓自己的狗狗游泳。“從來沒有一隻狗會自己主動沉下去的。”何先生解釋説,沒有給狗狗穿救生衣是因為救生衣會卡在脖子處,而法鬥犬的鼻子較短,套上救生衣後會呼吸困難,“當時是(打算)先將她的狗放進去適應一下。”
狗狗溺亡後,狗主人提出讓寵物店賠償1.5萬元。何先生認為視頻流出影響了自己店的聲譽,將會走法律途徑。截至記者發稿前,何先生和狗狗主人均不再接聽電話。
狗狗出事後,在狗主人和寵物店老闆的責任劃分方面,四川開山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一般要符合四個要件,即:當事人實施有侵權行為;有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被害人遭受了實際的損失;損失與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從視頻來看,從狗主人帶狗狗去寵物店洗澡,並在狗主人及寵物店工作人員均在場的情況下將其放入游泳池,期間,狗狗從在水中掙扎到沉入水底溺水而死,工作人員及狗主人均未採取任何措施。陳芹説,從整個事件過程來看,狗狗確係在寵物店的游泳池溺水死亡;寵物店的工作人員是具有專業及管理經驗的人,其並未及時進行任何救助,存在重大過失或過錯;而狗主人在旁未及時提醒注意,存在一定過失;狗狗的死亡致使狗主人的財產減損;狗狗的死亡與工作人員及狗主人的不及時救助均有因果關係。“因此,在無其他相關情況下,寵物店承擔的侵權責任比例可能大於狗主人。”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所陳小虎律師認為,首先作為寵物店來説,應當提醒顧客且詢問狗狗是否遊過泳或是否會游泳,告知其相關風險,而且工作人員一直在現場,在發現狗狗不會游泳或是即將被淹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進行施救;而視頻中狗狗已經都沉下去後才撈上來的,因此陳小虎律師認為寵物店沒有完全盡到作為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其次,作為狗主人來説,也應當知道自己的狗是否會游泳,看到自己的寵物被淹也一直沒有進行施救,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陳小虎告訴紅星新聞,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寵物店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而顧客自己作為寵物的主人沒有對寵物進行施救,對於狗狗的死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可就該爭議或是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也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如果協商或調解不好的則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處理。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