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身契一份,請諸君品鑑_風聞
温凉-2019-04-13 21:20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專項培訓”是指針對特定工作開展的特殊專業技能或專業知識的培訓。日常工作內容及普通的入職培訓等不屬於專項培訓。專項培訓只針對勞動者本人,一般由第三方進行培訓,且要有明確的支出憑證。
據我所知,部分民航業內的公司飛機維修人員在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也有必須簽字的一份類似的附加協議(具有隱性強制性質),有懂法律的大佬進來幫忙看看這份協議有效嗎?
民航界的大佬也請幫忙看看,飛行員我倒是知道是因為交通部的一條法令規定(好像是90年代的)導致飛行員辭職要給公司賠違約金,但是飛機維修人員除了公司擇優派出去培訓基礎執照跟機型執照之外,公司並不會提供其他的專項培訓。而且這份協議完全沒有提到“培訓”兩個字,也就是説只要入職時跟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自願”簽訂了這個協議,哪怕公司沒有派你去培訓執照,只要你不滿五年提出辭職就要賠違約金。個人認為這個協議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無效協議,有前輩瞭解民航業內部分公司頭鐵地提出這種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協議憑藉的依據是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