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懟上熱搜第一名!視覺中國錯哪兒了?_風聞
中国版大表姐-2019-04-13 17:47
來源:微信公眾號“傳媒茶話會”
因一張“黑洞”照片而引發的版權輿論風暴還在持續擴散,視覺中國則處在了風暴中心,面對公眾的討伐,視覺中國究竟錯在哪兒了?資深律師對這一焦點事件進行了解答。

圖片來源:攝圖網
4月11日晚9時許,視覺中國網站顯示無法打開。而在此前的數個小時,視覺中國因在其官網將首張黑洞照片註明是編輯圖片,如需商用需聯繫客户代表,引發了公眾的討伐。
隨着公眾對其的深挖,發現國徽、國旗、甚至一些企業的商標都歸為視覺中國的版權,一石激起千層浪。在@共青團中央的點名下,視覺中國發布致歉聲明。
那麼,視覺中國究竟錯哪兒了?
4月11日,《傳媒茶話會》對話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凱,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焦陽。
黑洞圖片能商用!視覺中國無權維權!
4月11日下午,因黑洞圖片版權爭議引發的相關連鎖反應愈演愈烈,視覺中國甚至被“懟”上微博熱搜第一名。
多方質疑之下,@視覺中國影像發佈聲明稱,視覺中國通過合作伙伴獲得編輯類使用授權。該圖片授權並非獨家,其他媒體和圖片機構也獲得了授權。但是該圖片根據版權人要求只能用於新聞編輯傳播使用,未經許可,不能作為商業類使用。
而在11日中午,中科院院士武向平在接受財經網記者採訪時表示:一旦發佈了,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媒體上也可以看見,只要標註是哪裏來的就可以。
《傳媒茶話會》登陸歐洲南方天文台(ESO)的網站,並找到這張圖片。圖片來源顯示:EHT Collaboration,即圖片來源於Event Horizon Telescope(事件視界望遠鏡)。這一點與視覺中國説的相符。

那麼,這張圖片是否如視覺中國所言不能作為商業類使用呢?
《傳媒茶話會》發現,在該頁面底部的使用説明中也提到:除非特別説明,否則在ESO網站上發佈的圖像,視頻和音樂,以及新聞稿,公告,圖片,博客文章和字幕等文本均根據知識共享4.0國際許可進行許可,並且如果信用明確且可見,則可以非獨家方式複製,不收取任何費用。

那麼知識共享署名4.0國際許可又有哪些關鍵信息呢?

簡而言之,只要遵守許可協議條款(註明圖片來源:EHTCollaboration)該圖片可以在任何用途下共享、演繹,甚至商業目的的使用。
“EHT放出這張圖片就是供給全人類使用的,他從來沒有主張過這張照片的著作權或者版權。那國內也沒有任何機構能夠得到任何的授權。如果有圖片代理機構説照片要授權使用是沒有依據的。”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徐凱表示,想怎麼用都可以,但必須標明來源,為EHT署名。
“不是所有的創造成果都必然受到版權法或者著作權法保護的。”徐凱告訴《傳媒茶話會》,有一些作品,自誕生之日起,就進入了公共領域,屬於全人類,即便沒有CC BY4.0,也可免費商用。“比如在美國版權法下,政府或者公立組織的作品,是直接進入公共領域的,典型如NASA的照片。”
徐凱認為,本次的照片也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事件視界望遠鏡”(Event Horizon Telescope EHT)是一個國際科學家組織,動用的是全人類的科學資源拍到的這張照片,因此,是應當屬於公共領域的。
視覺中國還錯在哪兒了?
讓公眾羣情激憤的除了黑洞照片的版權問題,還有視覺中國將國徽、國旗以及一些企業的商標納入自己的版權。
@共青團中央在11日下午發微博:國旗、國徽的版權也是貴公司的?並@視覺中國影像。隨後多家企業紛紛曬圖表示視覺中國將自己公司的logo和含有公司名稱或Logo的圖片都納入了視覺中國的版權。

以至於有網友笑稱“只要蓋了視覺中國的章,不管星辰大海都是它的”。
那麼,在視覺中國的網站上哪些圖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些圖片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單純的國旗、國徽屬於一個國家的象徵,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範疇。國旗國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保護。”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焦陽告訴《傳媒茶話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
▼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十條規定,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1)商標、廣告;
(2) 日常生活的陳設;
(3) 私人慶弔活動;
(4) 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單純的國徽國旗圖案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進行隨意使用或進行商事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對外以免費或收費的形式授權他人使用。”焦陽表示,“但是包含國徽、國旗元素的攝影作品或者繪畫作品,單單看作品本身是屬於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權人有權對其使用或對外授權,但該作品的使用將受到限制,不能有損國家形象,或在這些作品中不能對國旗、國徽有任何侮辱性的表達。”
那麼,如何判斷一張還有特定元素的圖片是否屬於攝影作品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項規定:
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焦陽表示,從操作層面來看,攝影作品必須要滿足獨創性。攝影作品要能體現拍攝者的的藝術觀點與創造力,是拍攝者思想的表達。
針對不少企業質疑視覺中國網站上有自家品牌的logo或含有logo的攝影作品。焦陽表示,這與國旗國徽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異曲同工。
“單純的商標、圖案,品牌如果註冊了圖形商標,則應當收到商標法的保護,而logo本身的設計的著作權則取決於創作者,如果相應的品牌委託他人創作,則要看品牌和設計師之間的約定。”焦陽表示。
那麼一張含有商標元素或者帶有品牌商標的產品的圖片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拍攝的攝影作品裏面出現了某些產品,或有某些企業的logo,這個攝影作品本身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誰拍攝的,誰就是著作權人。”焦陽告訴《傳媒茶話會》,“但這些含有他人商標或產品的攝影作品的使用或對外授權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品牌的商標專有權或產品外包裝設計等,沒有經過商標權人或外觀專利權人許可,該攝影作品也不能用做其他企業的商業宣傳,否則就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等合法權益。
作為擁有中國最大的視覺內容互聯網版權交易平台,視覺中國似乎在著作權專業知識上還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