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與“奮鬥”的關係_風聞
夏风自凉-2019-04-14 15:15
為何老闆們要求員工996,稱之為奮鬥。難道老闆們不知道,把一個項目或工作分配多些人來做,理論上是可以減少個人工作量的嗎?這樣就不用加班不用996也一樣可以完成任務。他們肯定是知道的,但是他們想這麼做嗎?不想,因為這關係到人力成本、時間成本、公司利益最大化,通俗點説就是:錢。
因為每多招一個人,除了要給其基本工資之外,還要為之支付一系列的福利成本和可能要增加生產的設備成本。這樣公司的支出也必定隨之增加。那麼我不想多招一個人,但是我又想保持競爭,按時完成客户交給的任務,可以嗎?可以的,加班!把一個人當兩個人用,同時只用支付一個人的工資和福利,就算稍微給點加班費也比多招一個划算,這就是996,老闆們眼中的奮鬥。
那麼996明顯是違法的,但是很多公司卻不怕,甚至還去做。為什麼?這顯然是違法成本不高,監管執法力度也低。所以不少公司想着:違了也就違了又能怎樣,違法而已,又沒有什麼大不了的。然後就有這次的996事件和各種的雞湯。
第一章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章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章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章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章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