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的一個違法案例_風聞
金玉祥言-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克己复礼。2019-04-19 22:50
損害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的一個違法案例 政事兒News 04-19 22:29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的《中國市場監管報》,發佈了一起商家宣傳“總理同款咖啡”的違法案例。
報道稱,2018年8月2日,有消費者舉報稱,北京某咖啡有限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使用“總理同款咖啡”的宣傳語,要求查處。經現場核查,執法人員發現當事人在舉報地點從事咖啡飲品的經營活動,其收銀前台位置擺放一展牌,內容含有“總理同款咖啡”等文字,以及李克強總理於2015年5月7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品嚐香草卡布基諾咖啡的現場照片。 經查證,當事人主要從事咖啡飲品銷售活動,收銀前台位置擺放的上述展牌由其合作伙伴深圳無邊界咖啡有限公司製作,展牌照片為李克強總理到當事人經營場所參觀考察時,當事人現場拍攝,並提供給無邊界公司的。當事人與無邊界公司為合作關係,銷售該公司的咖啡品牌的咖啡、咖啡杯、咖啡壺等產品。涉案展板為無邊界公司製作,擺放於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用於商業宣傳。 執法機關認定,當事人擺放展牌的商業宣傳行為系廣告活動,無邊界公司為廣告主,當事人為廣告發布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的違法行為。執法機關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違法廣告、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該案中,展牌中李克強總理照片內容是真實的,但將其製作成展牌,擺放於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用於宣傳其銷售的咖啡,屬於商業廣告。 當事人通過此種方式開展宣傳,目的是藉助李克強總理的影響力,暗示消費者其企業實力強、產品質量好。此舉不僅損害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還可能誤導消費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構成《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 根據《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任、離任或已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包括直接使用或間接使用其名義和形象,既包含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言論、形象、題詞等,也包含含有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的印刷品或者音像製品等。 另外,原國家工商總局曾於2007年下發《關於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做商業促銷宣傳的通知》。 其中規定,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裝物上使用和出現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以及任何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名義的表現形式。禁止企業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名義和形象進行任何形式的商業宣傳促銷活動,不得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包括已離職或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題詞,或使用特型演員以領導人形象推銷產品或者服務。 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針對該案例表示,“雖然該規定(《關於禁止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做商業促銷宣傳的通知》)已被廢止,但在執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基本形成統一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