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_風聞
国晖律所-2019-04-19 16:06

現在很多人結婚之前都會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更加公平的確保兩個人財產的多少,以便萬一面臨特殊的情況,可以減少相關的糾紛。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是在婚後才簽訂的相關財產協議,這個時候很多人都會覺得疑惑,認為婚後再簽訂這樣的協議會不會並沒有效果。
國暉律師事務所也曾接受過這樣的委託,委託來自蘇女士。蘇女士2016年的時候經人介紹和丈夫王先生相識,兩個人於次年3月登記結婚。
兩個人都是二婚,可能因為這樣的緣故,二人都不願意由其中一方管理財務,就連家庭開支也大多都是分攤,個人開銷更是各自負責。
因此,兩個人在婚後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內容做出了一些約定,如“夫妻雙方原則上實行‘AA’制,各自收益歸個人所有,個人的物品歸個人使用,用於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雙方承擔各半……”,“夫妻無共同債權債務,各自發生的債權債務分別由各自承擔。……自簽字之日起雙方無其他經濟糾葛”等。
自去年夏天開始,蘇女士和王先生的關係開始惡化,並伴有爭吵甚至打鬧的行為發生。去年年底,蘇女士委託國暉律師事務所,要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關於離婚要面臨的財產分割問題,原告蘇女士認為,當時雙方是自願簽訂婚後財產協議書的,這樣的情況對家庭日常生活的經濟模式和婚前昏後的財產約定應該是一樣合法有效的。因此,現在雙方離婚並無經濟糾葛。
而被告王先生堅持認為,當初的協議是在他被脅迫的情況下籤的,主觀意願上就是不成立的;並且這份協議約定內容針對的也並非是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因此他要求重新認定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王先生提出,蘇女士在銀行的存款、證券公司的股票等其他款項共計10多萬元,也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平均分割。
對此,國暉律師事務所的代理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簽訂了“協議書”,該約定內容是明確的,是對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債權債務的承擔以及房屋的產權歸屬等所作的約定。所以,該約定合法有效。
一旦夫妻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中均應按此約定履行。被告稱該約定不是其真實意思,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籤,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被告主張上述約定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應按照“協議書”中約定的方式分割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是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被告稱其實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籤,但並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且事實上原被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直是按協議履行的,故被告主張該協議書無效不能成立。依法判決按照協議書中約定的方式分割財產。